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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污染受害者

2014-10-15丁筱净

民生周刊 2014年21期
关键词:利群流行病垃圾焚烧

丁筱净

当下,国内环境问题频发,却鲜有污染致病受害者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

9月3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作出说明;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对《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坚守。但在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却频频被法院忽视,导致受害者维权异常艰难。

不仅如此,环境致病研究薄弱、认定难以及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承认的污染受害群体等因素,也在阻碍着污染致病受害者的维权之路。

“倒”不过来的举证责任

中国首例垃圾焚烧致病案起诉者、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谢河村村民谢勇的诉讼案至今没有结果。本该“倒置”的举证责任却被法院无视,导致他的民事诉讼一再失败。

谢勇的儿子谢永康出生于2008年5月12日。儿子3个月时,谢勇发现他的眼睛不能随物体转动,核磁共振显示脑发育不良,后确诊为精神发育迟滞。

“近似于植物人,放到哪儿,就在哪儿,无任何能力,每日靠流食维持生命。”谢勇说,谢永康因大脑发育受阻,不能站立、不能坐、不会说话、无听力、无视力,智力发育几乎为零,还要每日承受癫痫发作的痛苦。

200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谢勇发现距离自家一河之隔的是海安垃圾焚烧厂,他家与垃圾焚烧厂的直线距离只有197米,并且处于焚烧厂下风向。谢勇查资料后发现,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对胎儿的影响很大。于是,谢勇用几个月时间对焚烧厂周边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多位孕妇出现胎儿异常,而自己的妻子孕期一直住在焚烧厂附近,儿子出生后也居住于此。因此,谢勇认为,孩子的出生缺陷跟垃圾焚烧厂运行之间有着必然联系。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谢勇发现,海安垃圾焚烧厂一直以试生产的名义进行垃圾焚烧,自始至终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对此海安县及南通市两级环保部门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罚,也没有提供任何监测数据。

2010年10月,谢勇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由,将垃圾焚烧厂经营企业——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不幸的是,一审、二审谢勇连遭败诉。

二审中,法院驳回的理由为原告(谢勇)举证责任前提没有到位,即二恶英与脑瘫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这一结论必须是普遍的公认的结论。“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由对方举证污染与病患无因果关系,原告方只要提供污染与损害的事实证明即可。”谢勇的代理律师刘金梅表示。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实践中,此法条常常难以被法院真正实践。“这不是我一个人面临的问题。”5年维权过程中,谢勇南下北上,接触了很多环境污染受害者。他发现,许多污染致病的受害者,即使冲破藩篱得以立案,判决时还是会被法庭要求证明自身疾病和污染之间的直接关联,这对他们来说异常艰难。

近两年,谢勇频频收到医院下发的病危通知书,儿子多次命悬一线。“他一直期待将此事诉诸法律,不停地按照法律程序寻求检察院帮助,让检察院帮他抗诉,没有考虑过第二种可能性。虽然法律让他失望了,但他没有对法律失望。”刘金梅表示。

“凡是原告胜诉的污染赔偿案件,基本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否则很难胜诉。”中国知名环境法专家王灿发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也有一些举证责任被倒置的案例,包括我们刚刚代理胜诉的福建垃圾焚烧案举证责任就是倒置的。”

今年9月,历时4年的福建闽侯394名村民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环保诉讼案尘埃落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污染事实存在,判定其赔偿村民近600万元。在此案例中,法院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污染企业,对村民胜诉具有极大意义。但即便如此,村民还是在前期花费了32万元的环境污染鉴定费,这对污染受害者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谢勇告诉记者,第一次起诉至今的5年来,他一直在国内努力寻找能证明二恶英和自己孩子病情关系的专家,但始终找不到。无奈之下,他只能翻遍网上所有能找到的二恶英对胎儿、婴儿伤害的论文并将一部分下载作为证据。但显然,这些证据并未被法庭采纳。

这也是污染受害者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污染受害者很难证实自身疾病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难以证实的缘由,和我国环境污染流行病研究长期薄弱不无关联。

环境致病认定难

“污染受害者去了医院即便确诊,医院也很难分辨一个患者的癌症是否是因为污染导致,要做权威的因果推断很难。”北京大学医学部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研究的博士后刘利群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她曾参与多次国内环境污染流行病研究。

“我们现在做环境流行病研究的方法首先就是调查,比如一个地区的污染物浓度有聚集显著升高,而人群患病率也有聚集显著升高,我们就会认为这之间具有关联性;然后会设置各种对照情景,找一个饮食习惯、地理人文习惯等除了污染因素以外其他都和此地相同的地区进行对比,如果该地患病率和此地相比低很多,我们也可以依据这个进行流行病因果的推断;还有当此地病人迁到异地症状是否出现好转等,我们会根据不同的因素,设置不同的对照,进行流行病学因果判定。”刘利群介绍。

刘利群表示,这些工作目前国内都有团队可以做,而且也能得到国内外承认。甚至在一些案例里,这些流行病学的因果判定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环境污染流行病研究的局限在于,这是一个群体性的研究,即使证明污染源对周边居民健康造成污染,导致了流行病,某一个病人也能证明自己住在周边,也能证明自己得了被研究确认相关性的流行病,但要证明自己得病一定是污染源造成的,也有一定难度。”刘利群表示,这是目前国内环境污染流行病研究和维权难以衔接的重要原因之一。

还有其他因素制约着污染流行病研究对于污染受害者维权的帮助。比如,刘利群参与的流行病研究从开始到出结论需要3年时间,很多受害者是等钱看病,3年时间对他们来说太长,有的受害者等不到出结论就去世了。

另外,目前北大医学部承接的污染流行病研究的委托单位一般是国家部委、基金会、研究会等,经费较为充足,受到经费等因素影响,受害者直接委托研究的目前还没有。

“对于这一点,我建议没有资金的污染受害者可以直接联系研究人员,我们认为有研究价值的,在下次申请课题的时候可以将他们的案例作为污染现场上报,这是我们可以尝试的。”刘利群说。

刘利群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多做前期调研。从一个地方建起垃圾焚烧厂、化工厂或是其他污染较大的项目开始,疾控部门的流行病监测可尽量在周边地区进行推广,比如对厂区周边的居民健康情况每隔几年监测一次,这样既可以提高周边居民的健康意识,同时该地区的发病率一旦开始有升高苗头,也可以尽快做出应对。

空缺的污染受害者

“污染受害者维权的一个很大障碍,就是我国根本没有被法律或国家承认的污染受害者。”“淮河卫士”霍岱珊对《民生周刊》记者表示,我国并未将某类疾病定性为环境污染疾病(如日本的水俣病),这直接导致了污染受害者不能直接得到政府或企业的赔偿或补贴,维权举步维艰,生活水平低下。

日本水俣病是汞引起的神经系统疾病,因发现于日本水俣湾而得名。上世纪50年代初期,日本窒素公司向水俣湾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汞污水,致使沿岸居民患病。日本最高法院2004年认定,日本政府和熊本县政府对58名原告患上水俣病负有责任,应向原告支付赔偿。

日本政府于2010年制定了针对水俣病患者的一揽子救助计划,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政府申请救助。内容包括政府向每名未经认定的水俣病患者支付2100万日元(约合27万美元)一次性赔偿,另外每月发放17700日元(约合230美元)医疗补贴。

“我们国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污染受害者,导致每一个污染受害者都要和企业或政府一一进行旷日持久的对抗,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污染受害者维权的脚步。”霍岱珊表示,自己调查的淮河流域癌症村,经中国疾控中心专家团队8年的研究,首次直接证明了癌症高发与水污染的关系。2013年6月25日,《淮河流域水环境与消化道肿瘤死亡图集》数字版出版,其中有水质数据与肿瘤死亡数据比对,沿河区域与远离河流区域的数据比对等。

“但当地的污染受害者并未因此获得国家补偿。”霍岱珊表示,据他了解,我国目前尚未着手建立这方面的政策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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