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老年人的家庭构成与差异——以山东省S市农村调查为例
2014-10-15刘灿,魏臻
刘 灿,魏 臻
(1.南京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210097;2.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21500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剧烈的变革。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农村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随之瓦解。乡镇企业的崛起与飞速发展促进了中国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大大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经济面貌。农民从土地与农村户口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农村的大批年轻人从农村流入城市务工。伴随着市场经济化的进展,城市与农村的差距不用说,即使是农村地域间的差距也急速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养老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批年轻人的外流使得老年人、女性等成为农村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村家庭空巢化日益严重。长期以来,中国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儿子养老,即“养儿防老”,传统的中国农村,儿子结婚后无条件地与父母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文简称为“同居”)。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家长制被彻底否定。之后人民公社制度的实施,使家庭的功能从生产转变为消费,致使直系家族向核心家族转变,因而“大家族”逐渐解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的家族规模在1990—2000年间从4.14缩小至3.65人①该数据来源于第3次与第4次人口普查。,核心家族显著增加。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②该数据来源于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这表明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尤其是约7成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市更加严峻。随着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制度原本就不完备,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一大课题。
在相关的研究中,有关农村老年人实地调查的研究成果极少,多数仅限于概括的统计和制度的研究[1],理念的论争,政策的主张以及对策应用研究很多,而在把握具体的、现实的老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方面的研究可谓极其不足。特别是通过地域研究来把握农村老年人的实际生活现状的成果更是少见。在家庭养老功能是否弱化的研究中,主要有以下观点:以家庭养老的养老方式依然占重要的位置,但是家庭的养老机能因少子化、与子女的同居率的减少而正在削弱;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家庭的养老机能未必由少子化而衰退,此观点重视老年人经济自立的可能性与配偶的作用[2]。
本文以山东省S市(地级市)农村为调查地域,围绕中国农村老年人的家庭构成以及地域间与阶层间的家庭构成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对山东省S市农村先后进行了4次调查(2002—2004年)③调查的日程为:第1次和第2次调查分别于2002年7-8月和2002年9-10月;第3次调查于2003年8月(补充调查);此外,于2004年8月进行了追踪调查。。调查对象是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共计151户(A村47户、B村43户、C村61户)、239名(男性114名、女性125名)。在调查对象中,60—69岁的占44.8%、70—79岁的占43.9%,人数大致相当;80岁以上的高龄者较少,仅占11.3%。平均年龄约71岁,男女年龄差距不大。绝大多数老人没上过学,其中男性90.0%、女性98.4%。本研究是把三个村的全体老年人(全数调查)作为调查对象而进行的质性研究。调查时主要采用对农村老年人听取采访并辅之以参与观察的方法,同时还向村干部了解情况收集资料。之所以没有采用发放问卷的调查方法,一是因为考虑到调查对象大多没上过学因而几乎都不识字,更重要的是因为要全面把握农村老人实际的生活和意识,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并不太适合。
一、家庭构成:“夫妇户”、“独居户”和“同居户”
在调查对象中,实际生活的再生产是配偶与子女,即家庭所发挥的作用在客观上对老年人主观意识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调查对象中,夫妇健在与子女分开居住的占了较大的比例,但当配偶去世之后,他们开始了与子女的同居生活。因此,家庭构成差异对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和意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夫妇健在时近9成(89.8%)与子女分开居住;但当配偶去世,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比例渐渐减少为6成以上(61.4%),相反与子女同居的比例增加为35.1%(具体见表1)。
表1 家族构成
主要的家庭构成大致分为:第一,配偶健在、与子女分别居住的老年人——夫妇户,以下称为“夫妇户”(81例);第二,配偶去世、独自1个人与子女分别居住的老年人——以下称为“独居户”(35例);第三,配偶去世、与子女一起居住——以下称为“同居户”(20例);第四,其他户(15例)。包括配偶健在、与子女同居的7例;未婚没有子女的6例;配偶去世而没有子女的2例,因数据极其有限,因此不作为分析与研究的对象。
(一)“夫妇户”
如下文表2-表6所示,“夫妇户”的主要特征是其自立性强,生活主要依靠夫妇来维持,基本不依靠子女。劳动收入主要依靠男性老年人,土地的主要耕作者是男性老年人(73.7%)、经济的自立性高。经济收入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的比例为80.2%,大大高出由“子女援助”的44.4%。有现金收入的比例为87.7%,收入源主要以农业收入、家禽饲育收入为主。有存款的比例为33.3%、借款几乎没有。总之,“夫妇户”在日常生活的维持与支持方面,大致上配偶间相互支持,可以说对别居子女的依存程度较低。有病时的医疗费负担由老年人自己承担的比例为29.6%。日常家务主要由女性老年人承担,在“困难时的依赖对象”、“有病时需要看护的对象”的问答中,回答配偶的比例分别为82.7%、79.0%。
“夫妇户”与子女、特别是儿子的日常接触与往来相对比较稀少,与儿子“大致每天”为76.3%、“每周1次未满”约为2成。“夫妇户”的显著特点是不依靠子女、自立的意识较强。“健康的时候”不用说,在对于“身体弱的时候,您喜欢怎样的居住方式”的询问时,全部回答“希望与子女分开居住”;关于养老的想法,回答“自己应当自立”的比例为一半以上(56.8%)。
(二)“独居户”和“同居户”
“独居户”与“同居户”显著的特征是对子女、特别是对儿子的依存率较高(如下文表2-表6)。在这两类人中,老年人靠自己“劳动收入”少,主要的收入源是由“子女的援助”生活(“独居户”85.7%、“同居户”95.0%)。无存款的比例高,“独居户”为82.9%、“同居户”为80.0%;医疗费大部分由子女承担,土地已让给儿子耕种,因此基本的粮食9成由儿子来提供。总之,不管是“独居户”与“同居户”,都对子女的依存率极高。日常的家务,“独居户”不管男女都由老年人自己来承担,其次依赖儿媳。在回答“困难时的依赖对象”、“有病需要看护的对象”等问题时,回答依赖同居、分开居住的儿子们照顾的占绝大多数。
总之,当配偶去世以后,不管是与子女同居还是分开居住,儿子在日常生活的维持、支持方面发挥了最大的作用。与子女、特别是儿子,日常接触往来极其频繁。“同居户”大致与儿子居住,不用说“大致每天”,即使是“独居户”,大致儿子居住在本村,与儿子“大致每天”都接触与交流。关于年老后决定由谁来养老,已决定由儿子养老的比例“独居户”为62.9%、“同居户”为75.0%;对于养老的想法,全部回答“应当子女养老”。总之,当配偶去世以后,不管是“独居户”还是“同居户”,对子女、特别是对儿子的依存程度较高。但不管是“独居户”还是“同居户”未必愿意与子女同居。“独居户”今后“与子女继续分开居住”的愿望最显著。“健康的时候”是如此,“身体弱的时候”和“一个人的时候”(现状),也全部期望与子女分开居住;另一方面,“同居户”在“配偶去世一个人的时候”,回答“希望与子女同居”的比例为6成(60.0%),可见与子女同居的居住样式并不是完全符合自己的意愿,配偶去世最终迫使老年人自己与子女同居。
表2 经济生活(1)
表3 经济生活(2)
续表
表4 儿子的经济援助
表5 社会关系
表6 与子女的接触与往来
二、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家庭构成
为了准确地把握农村地域间的差距与老年人家庭构成的不同,作者选择了经济不同的三个村进行调查。A村是比较富裕的近郊农村,以渔业、村企业为主要产业,农业为副业;B村是经济中等的近郊农村,主要产业是农业,没有村企业;贫困的C村是处于山地、丘陵地带的边远山村,正是由于贫困,外出务工就成为许多家庭增加收入的一个主要方式。C村外出务工大致有两大类型:一种是长年离村外出务工,2002年全村达96户、300人以上,这分别相当于全村总户数、总人口的32.0%、23.4%,每户平均1人以上外出务工;另一种是季节性外出务工,即农忙期在村内耕作,农闲期外出务工。C村人口的长期流出造成耕地的减少甚至荒废,致使农业生产日渐衰退。
A村有农户300户、人口1 016人、每户平均家庭人数3.38人;B村200户、人口635人、每户平均家庭人数3.18人;C村293户、人口867人、每户平均家庭人数2.96人。由此可见,家庭的小规模化比较显著。200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率分别占到A村、B村、C村总人口的10.5%、13.9%、18.0%,可以看出,C村的老龄化进程比较快,这显然与中青年人口流出,老年人留在村内有关。
(一)三个村的家庭构成
随着中国农村地域间的差距急速扩大,三个村的经济差距显著,这些差距对各村老年人的家庭构成带来极大的影响。如下页表7所示,A村与子女同居户占34.0%,同居家庭人数3人以上占19.1%。与子女同居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1)在几个儿子间轮流赡养;(2)相同的屋檐下与儿子分开居住(“一家两户”);(3)与特定的子女同居(儿子或女儿)等类型。关于养老的社会意识,A村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想法非常强烈。希望与子女分别居住的理由有:与子女分开居住“生活方便”、“避免婆媳之间的矛盾”、“与子女的生活方式和想法不同”等。A村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儿子们结婚后陆续离开家而在村内建房独立,等到最后小儿子结婚时,一般留下与父母同住,即“一家两户”的居住方式。但在90年代以后,由于村里老年人纷纷盖起了“养老房”①所谓养老房,是指以村里无偿提供宅基地为契机,父母让出原来的房屋给儿子居住而自己独立建造的房屋。“养老房”的建筑面积因宅基地的限制一般较小,但为“养老”而新建的房屋本身足以说明A村经济的富裕程度。,以前与小儿同住的“一家两户”方式急速减少。
A村老年人居住的显著特点是与子女“近居”型居住方式。虽然与子女分开居住,但子女一般近邻居住,可以与近邻儿子频繁接触;与女儿也较频繁接触①子女居住地:本村为97.7%、本街道为90.7%。与儿子“大致每天”接触为92.7%;与女儿接触“每周1次以上”为30.9%、“每月1-2次”为50.0%。。这种与子女“近居”型居住方式,实际上子女在某些方面依然担当着“大家族”的赡养功能。
与A村相反,经济贫困的C村,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老人户为85.2%;配偶去世后,成为独居户的为32.8%。C村与子女同居的仅限于子女未婚,因贫困而结婚难,以致未婚的约占1成(9.8%)。在C村老年人居住的显著特点是与子女“远居”型居住方式。分开居住的子女长期在外务工且居住地较远,因而老年人与子女的日常交往变得疏远与稀少②子女居住地:本市内(本村、本乡以外)为75.4%、省内为45.6%、省以外为35.1%。与儿子“大致每天”接触的仅为67.9%、“每月1次未满”为14.3%;与女儿的接触更加稀少,“每月1次未满”的比例占一半(50.0%)。。
表7 三个村老年人的家庭构成
在C村,与子女“希望分开居住”的指向最显著。这是因为:(1)住宅狭窄与“小平房”老化程度严重③所谓小平房是与大瓦房相比规模较小而又简陋的住宅,总体来看老化程度显著。建筑时间达30年以上的占73.8%、50年以上的占45.9%,其中有100年以上的住宅;房屋面积狭隘,未满50平方米占75.4%;房间数3-4室为68.9%。,(2)子女们因贫困而无法依赖,(3)儿子长期举家务工,(4)遵守“应当与子女分开居住”的习俗的意识强烈。当“身体弱的时候”或成为“一个人的时候”,依然“希望与子女分开居住”,可以说是一种被迫或无奈的选择。
经济中等的B村,老年人的居住方式选择位于A村、C村之间。
(二)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家庭构成
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农村的经济阶层也显著分化,对老年人的养老生活与家庭构成产生极大的影响。作者对三个村的各种经济指标进行细致探讨,最后以耐久性消费品的所有状况作为划分标准,可以明确反映出不同经济条件下实际的生活水准的差异。
如下页表8所示,经济条件较好的男性老年人与子女同居的比例为18.2%,相对较高。这是因为与子女同居的经济等条件充分、住宅环境良好。即使与子女分开居住生活,子女几乎近邻居住(相同村的为95.5%),因而频繁地与子女交流与接触。但经济条件较差的男性未婚老年人为17.2%、丧偶者为24.1%。没有子女的为17.2%、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近8成(79.3%),丧偶后老年人独居的近4成(37.9%)。在经济条件较差的老年男性中,对于子女们来说,因为贫困所以赡养老年人的经济条件严重不足。子女近邻居住相对较少(居住在本村的子女为79.2%),子女们通常外出务工,因此,与儿子和女儿的接触相对疏远①子女外出务工远居:市内为79.2%、省内为33.3%、省外为41.7%。因此,与儿子“大致每天”接触的仅为68.2%,“每月一次以下”为18.2%;与女儿的接触也较少,“每月一次以下”的占62.5%。。
表8 不同经济条件下男性老年人的家庭构成
如表9所示:女性老年人与男性老年人相比,差别不太明显。经济条件较好家庭的女性全部与女子同居,对子女的依存可以实现,日常的家务由儿媳担负。女儿近邻居住的比较多,因而与女儿的日常接触也较频繁。
与之相比,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的女性老年人事实上对子女的依存相当困难。原本没子女的为6.3%、与子女分开居住的为75.0%。可以说经济条件较差的女性老年人即使配偶去世也不能与子女同居,因而独居户占8成以上(81.3%)。由于子女外出务工而离得比较遥远,与子女的日常关系也疏远。即使“身体弱的时候”或成为“一人的时候”想与子女同居而不能同居,许多老年人只好选择与子女分开居住生活。
表9 不同经济条件下女性老年人的家庭构成
续表
以上经济条件较好家庭女性老年人与子女的同居能够期待与实现;但经济条件较差家庭的女性老年人不能依存子女而与子女分开居住,这种倾向与男性相似,但这部分女性与男性相比,经济自立更加困难,因为本调查对象的女性是丧偶后的老年人,对子女的依存程度高,因子女的贫困而无法依赖。
三、结 论
本文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山东省S市三个村全体老年人以及三个村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构成差异极其显著,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农村老年人的现实生活与养老意识。
老年“夫妇户”大部分与子女分开居住生活,并且经济的自立性较高,大致由配偶之间相互照顾与支持,对分开居住的子女的依存程度相对较低。“独居户”和“同居户”对子女、特别是对儿子和儿媳的依存程度较高。但在“独居户”中,今后继续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意识显著。即使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同居户”,其居住方式也并不是完全与老年人自己的意愿相符,因配偶去世或高龄,与子女同居是无奈之举,可以说是一种“晚年同居”型。
以上调查结果显示,伴随着经济市场化的进展,农村地域间、收入间差距的急速扩大,农村养老方式也因地域、收入等差距而差别明显。譬如,经济富裕的A村男女老年人经济条件较好、与子女分开居住的呼声特别强烈,因为经济富裕而与子女分开居住,可以说是老年人的自愿行为。儿子们住在近邻(“近居住”型),因而与子女能够频繁地交流与往来,必要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援助与照顾。但到高龄需要护理时,无奈与儿女同居,从与子女分开居住转向“晚年同居”型生活。经济贫困的C村男女老年人经济条件较差,与经济富裕的A村男女老年人经济条件较好相比,其与子女的关系较疏远,由于家庭贫困青壮年远赴他乡务工(“远居住”型),在家的子女也很贫困,不具备因病需要护理时与子女同居的条件,只能被迫或无奈与子女分开居住,这一点则确实表现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甚至崩溃。随着农村老龄化的加剧,特别是在贫困的地区,经济条件较差的“空巢家庭”养老更为严峻,建立“空巢”老人农村社区生活支持体系成为当务之急。总之,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是由地域的经济水平、家庭的经济收入以及子女的经济状况等多个方面决定的。
本文以山东省S市的农村老年人为调查对象,从一个侧面分析了中国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居住特征与差异。但中国农村地域广大、特点多样,农村之间的差距很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调查研究虽然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广大中国农村老年人的家庭构成全貌,但至少可以将中国特定地域的农村老年人的家庭构成用直接入户调查和参与观察的方法加以把握,以补充相关研究的不足,笔者今后将会在更大的框架中进行把握和深入考察。
[1]刘书鹤.农村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J].人口研究,2001(5):35-42.
[2]夏传玲,麻凤利.子女数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影响[J].人口研究,1995(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