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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全民参与廉政建设借鉴

2014-10-14林拓虞阳

检察风云 2014年20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腐败公民

文/林拓 虞阳

国外全民参与廉政建设借鉴

文/林拓 虞阳

国外经验表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道德立法、社会价值塑造、学校廉洁教育等关键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众所周知,腐败是许多国家普遍面临的世界性难题,腐败治理中文化因素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依托文化的影响力与渗透力从而更好地预防腐败,已渐成共识。纵观世界范围的实践探索,廉政建设至少涵盖以下关键方面。

推动行政道德法

道德约束以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为基础,较之其他的刚性制度约束,在治理腐败中更具根本性。

然而,道德约束一般取决于个体的自律能力,随意性与不确定性较强,故而往往难以真正抑制腐败行为。为此,一些国家针对公职人员等特殊群体,将道德的“软约束”与法的“硬制约”相结合,相辅相成地规制其行为。

美国是最早对从政道德进行立法的国家,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并于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进一步加强政府官员的道德约束。为使道德建设更具操作性,联邦政府专门设立道德建设指导机关——道德署,联邦政府各部门均设立道德官员办公室,地方各州、市也设立道德署或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修订公务员道德准则;开展道德教育和培训,使公务员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接受道德咨询,公务员遇到疑惑可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向道德署咨询,避免因不了解道德界限导致的违法行为等等。

道德立法既以法的严格对公职人员行为进行调整规范,更从道德高度对行政机关的总体风气产生广泛影响,因而道德立法不仅存在于法制体系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也是一些新兴国家预防腐败的重要策略。

韩国于1981年制定《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又称《公务员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与公开、礼品登记、离职公职人员从业限制、惩罚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又专门颁布《〈公职人员道德法〉实施令》,对公职人员需遵守的伦理规范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此外,韩国还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总统亲属的监督,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高级公职人员家属的财产状况开展检查,加强对其伦理行为的监管。

严格、具体而可操作性强的道德立法,规避了道德自律的主观性,强化了公务人员的自律意识。道德立法与一般性的反腐败立法相比,均重视避免利益冲突、规范职权行使等内容,但更强调从道德层面对公职人员反腐败思想的强化,具有一定的独特优势。

塑造社会廉洁价值

廉政建设不仅在于约束公职人员行为,更在于塑造崇尚廉洁的社会价值观,公职人员、企业家、普通公民等的普遍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和关键所在。

社会廉洁价值的塑造深刻根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定社会文化。北欧是公认的清廉指数较高的地区,北欧国家普遍认同“文化是制度之母”,重视廉政文化培育。以廉洁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使北欧民众大多养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理念,以权谋私被视为令人唾弃的行为,是北欧社会长期较为清廉的重要原因所在。正如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酉迈基所说,“为达到某种目的向他人行贿,或替他人办事而索取钱财,不符合芬兰人的思维方式,担任法官的30年里,没有一个人以任何形式向我行贿”。

与北欧国家的社会价值观不同,具有东亚文化特征的日本则在廉洁价值观塑造中体现出独特而强烈的“耻感文化”。个人相对较为注重他人的评价,并以此进行内省和反思。社会普遍赞誉诚实守信、一尘不染的人格,对腐败深恶痛绝,即使是细小的过错也常常难以得到媒体和民众的宽恕。

完善学校廉洁教育

如果说实施道德立法与塑造社会价值有利于当下的腐败预防,那么,某种程度上,学校廉洁文化教育的成功与否,对下一代的价值观塑造,乃至国家与民族发展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

新加坡是廉政教育较为成功的国家,通过可持续的廉政教育机制为提高社会廉洁程度、营造廉政良好社会氛围奠定重要基础,成功的关键之一正在于对廉洁教育持续不断地完善,这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学校公民教育中得到集中体现: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末,新加坡教育部就公布小学人力教育大纲,其目的是为学生个性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把他们培养成有自尊心的人,成为一个好公民;60年代,教育部颁布道德教育和公民训练的综合性大纲,用以发展学生的社会观和公民职责观念,强调爱国、效忠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并建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新的公民课程教学大纲和训练大纲;至70年代,在继续中学公民课的基础上,在小学开设“生活教育”课,把公民课与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相结合;1988年,新加坡教育部课程发展署成立《好公民》教材组,负责修订及发展新的小学公民与道德教材,强调东方价值观的培养;90年代以来,新加坡中小学中的公民道德教育已十分成熟,反腐部门也经常性地进入中小学开展社会道德教育活动。通过长期的廉政文化教育,使青少年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知识,确立了遵纪守法的观念,成为治理腐败的宝贵基础。

总体而言,廉政建设的重要价值正备受重视。在我国,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廉政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举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国外经验表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道德立法、社会价值塑造、学校廉洁教育等关键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本期策划为华东师范大学罗国振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提高教育系统廉政文化进社实效性和针对性研究”(项目号12JZD04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皆为课题组成员。】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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