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来探究如何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
2014-10-11黄秀梅杨颖
黄秀梅 杨颖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重点实践创新项目《乡镇司法援助创新训练》(201210320016)结题成果。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2月2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9亿人。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如何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维护好农民工权益,发挥好农民工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更全面的社会保障,更健全的法律法规,推动农民工就业规模的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长,已经迫在眉睫,并直接关乎社会的繁荣稳定。
弄清楚“为什么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从本质上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关键。
一方面,农民工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一些基本法律常识。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受教育程度不高,导致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在出现纠纷后,采用过激手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增加讨薪难度。近年来,因为过激讨薪行为触法获刑的案例不在少数,所以全面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十分必要。
2、自身专业技能不过硬,可被替代性强。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5%,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6.2%,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8.8%。自身专业技能不过硬,可被替代性强,用人单位主导供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欠薪成本。
畏法意识存在。中国历史上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存在过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官尊民卑”的思想根植于农民的脑海中,并且曾经有一段时期过分强调法律的专政作用,使得农民认为法律是政府管理民众的工具,是用来惩罚犯罪分子的,这对老百姓的法律信仰形成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知识较为缺乏,在找工作的时候,很少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是口头协商薪资待遇,等到有纠纷的时候,即使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却苦于没有证据,最终很难讨回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可悲的是少部分农民工想到了签订合同,然而却因为跟随大流,最终使得这个想法不能得以实践。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存在严重问题。
建筑行业的垫资施工制度。垫资施工即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工程款,等到项目开发到一定进度后,开发商才将相关款项分期给付施工方。垫付施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施工质量,同时通过提高竞争门槛机制,选择性淘汰部分资质不良的施工单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垫资施工制度直接带来的恶果之一就是拖欠民工工资。在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例中,开发商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的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最为常见,产生的影响最为恶劣,其中不乏部分央企,甚至政府部门也出现过拖欠工程款或工资的现象。
包工头制度。在包工头制度产生的初期,确实产生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促进了国有体制的改革,填补了市场空隙。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39期2014年第0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但以包工头为农民工主要雇主的模式,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劳务纠纷,或者包工头卷款消失,农民工权益无从保证。
经济影响。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大批管理不善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直接倒闭,农民工无法正常获得工资,并且由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大部分民工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恶意欠薪。2014年3月6日,在广东省英德市郊的中铁十五局广乐高速T22标项目部发生了一起恶意欠薪,并导致一名讨薪民工死亡的悲剧。这起案件中,21名讨薪未果的民工刚离开项目部,竟被携带砍刀和铁棍的二十多人围殴,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用人单位不仅恶意欠薪,甚至出手伤人,目无法纪。当地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在民工讨薪过程中不敢作为,无所作为。该案例反映出,相关用人单位和当地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落实党中央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几年里,仅“中铁”系的两家公司,在处理欠薪等经济纠纷中,就发生了10多起影响较大的恶性打人事件。
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部分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面子,经常搞形象工程。而不顾工程资金的充足度、决策是否正确,急于求成。从而导致资金周转不开,最终无法回笼。长此以往,一条恶性循环的债务链就形成了:承包商或包工头拿不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农民工也就无法从承包商、包工头那里拿到自己的工资。
如何解决民工讨薪难问题,除了加强民工本身的法律意识,还必须要通过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的形式,约束用人单位,同时为监督、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利益做到有法可依。针对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信用审查制度。为开发商、施工方、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档案,一旦这些用人单位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企业法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涉事法人银行贷款、上市融资等行为,提高用人单位的欠薪成本。
建立农民工工资第三方支付制度。对于建筑行业,可以立法建立农民工工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发商、施工方在项目启动的同时,必须依法根据合同内容中的施工时间、施工强度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全额支付民工工资,支付比列双方协调,若在合同规定时间内项目没有完工,必须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超期部分的民工工资,方可继续施工。
建立单位和相关机构的信用公信制度。在人才市场设置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公示信用不良的用人单位,并在相关立法中给于这些机构禁止信用不良的企业入场招人的权利。同时在人才市场设置劳动纠纷常驻处理办公室,做到劳动纠纷有处受理,就地解决,降低民工处理劳动纠纷成本。
完善农民工工资救济保障制度。对于破产企业资产,需要设立更加完善的法规来保障民工工资。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政府出资建立欠薪应急周转制度。政府部门需要根据本地企业规模设立民工工资应急专项资金,并配套出台专项资金的使用细则。一旦出现企业破产、或是雇主逃逸等紧急情况,政府部门启用应急资金,先行解决农民工部分欠薪,解决农民工燃眉之急,维持稳定。
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完善农村立法、改善农村执法环境,帮助农民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当前,中国涉及“三农”问题的立法相对滞后,农村地区常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并且在有关农村立法的事项中,由于农民的参与度不高,导致制订出来的法律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利。
农民工问题是社会繁荣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尽快论证各方合理建议,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民工利益。当然,出台相关合理的法律法规只是重要的一步,要从根本上解决民工讨薪难的问题,还有很长路要走。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