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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现场获取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2014-10-10郭鹏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4年24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问题

郭鹏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数字化信息的依赖也随之提升,现今,人们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中都离不开计算机。而计算机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衍生了一些其他的问题,而计算机犯罪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负面表现。作为一种最新的犯罪形式,相关政法部门在怎样通过有效的手段或措施来对付这种新兴犯罪,还缺少一定的技术支持。在这情况下,为了能够确保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健康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相关政法部门打击新型犯罪的水平,加强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研究与探索,是极为有必要的。鉴于此,文章将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及其特点加以阐述,指出电子数据现场获取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实现电子数据的高效获取,进而有效提升政法部门打击犯罪的综合能力。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问题

中图分类号:TP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24-5583-03

Analysis and Study on the Problems of Acquiring the Electronic Data on Site

GUO Peng

(Institute of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nan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Jinan 250002,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advance of computer technology, people dependent on digital information increasingly. Nowadays, people cant live without computer in their daily life, study and work. On the other hand, computers also bring about some problems too such as computer crime the most typical one. However how to tackle the new crime with effective means and measure is still a big problem since there lacks corresponding technology. In such environ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normal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is urgent to study and explore acquiring electronic data hence it can improve the capability to attack new crime for relative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s. Given this, the article will expatiates on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data,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lectronic data in the field to obtain, and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so as to realize the efficient electronic data acquisition, thus promoting the comprehensive ability of fighting criminals of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Key words:electronic; obtain evidence; problem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下,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与进步,且被广泛运用到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当中,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与此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随之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任何犯罪行为的诉讼,均是围绕着各种证据而展开的,由于网络犯罪行为有其独特的特点,进而使得电子数据的获取显得极为关键[1]。进一步强化电子数据的获取,对有力的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1 电子数据获取的相关概述

1.1电子数据获取的定义

当前,对电子数据获取的概念,还尚未得到较为准确且一致的结论。依据普通取证的概念,且联系电子数据证据获取的实质意义,概况而言,电子数据获取,指的就是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或者是技术程序,对在计算机及其系统运作期间所出现的内容,且能够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电磁记录物予以搜集与研究,从而构成拥有法律效力,并能够证实案件的证明性文件的一个动态过程[2]。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主要包含的范围为:计算机以及和数字技术有关的内容。

1.2 电子数据的特点

电子数据一般是通过数据当中所记录的内容,对案件的事实情况予以证明,作为证据的一种,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记录的形式有其独特性,且在实质上存在极大的差异。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往往呈多样化,其结合了各种各样的电子数据信息,例如视音频、文字、图形等等。一般传统证据所具备的正确性、可信性以及完整性等特点,电子数据同样也具备,另外其还具备一些独特的特点,以下笔者将对其进行简要概述。

1.2.1无形性

只有在依托其它输出设备,方能将电子数据中的内容展现出来。通常情况下,传统证据是通过某种实物形态而展现出来的,比如书面证明,其中往往记录了有关的图形或者是文字;大多数情况下,电子数据是通过电磁信息的形式进行信息储存的,且这些信息或者是数据会被转变为二进制代码语言,通过这种形式所记录的信息,一般用肉眼是难以发现的,并且仅仅单纯依靠人类的思维是难以解读出来的,如果人们试图直接感知这些信息,通常是无法成功的[3]。只有将这些信息进行一连串的程序处理,且利用相应的电子设备,方能读取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可见,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1.2.2脆弱性

电子数据极易被他人篡改或修改,且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在种种原因的影响之下,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破坏掉,甚至是完全毁灭,例如人为破坏、设备出现故障、计算机出现病毒以及操作不合理等等。此外,和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数据在保存上,有着相对比较高的要求;在对其进行保存时,应当做到防高温、防尘以及防磁,且预防附近的磁场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破坏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原始性。正是由于电子数据特殊的存储要求,决定了电子数据脆弱的特性。

1.2.3高科技性

只有在高科技技术或者是设备之下,电子数据方能产生、搜集以及审查,因而决定了电子数据高科技性的特点。另外,正是由于电子数据的这一特点,使得在获取电子数据时更为的方便、快捷以及高效;而这一点也对电子数据获取主体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2 电子数据现场获取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最初,电子数据在一些案件中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指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只要是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性予以证明的,不管是哪一种形式的依据,均能够视之为证据,在诉讼中电子数据同样能够当做是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虽然在我国一些相关法律中(如《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提及电子数据证据,但是相对而言较为零散,并未构成系统的体系;并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又明确规定了七种形式的证据,分别是视听资料,勘察、检查记录,鉴定报告,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者陈述,证人证言,物证或者是书证,等等,在此其中,并未提及电子数据证据,亦或者这种类型的证据不够直观,难以在法庭当中以一种直观的形式呈现出来,因而必须将其转变成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此后,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确,即将其作为一项证据使用。然而在其他方面,并未给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电子数据证据获取的程序[4];倘若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是否需要电子数据获取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且以何种身份出庭,等等。这些细节问题尚未明确,都将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效力带来极大的影响。

2.2缺乏健全的检验鉴定机构

近些年来,牵涉到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愈来愈多,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对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司法机关应当设置有关的部门,以负责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工作。在1999年,我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就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鉴定,且部分省市也设立的相应的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单位,部分省市也在相继开展有关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的建设;虽然如此,但是还是有一些省市并未构建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单位,且并未进行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检验工作,以致于削弱了对一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5]。

2.3 技术水平较低、经验不够丰富

网络犯罪行为极具智力犯罪特性,犯罪者仅仅只要经由专业的计算机指令,就能作案,且其时间十分短,手段十分隐秘,实施犯罪的地点与案件发生地并不相同,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当前,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主要依靠网络警察,然而,现今我国对网络警察队伍的培养与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缺少电子数据证据获取的相关经验。此外,当前电子数据获取技术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网络技术,这也是造成电子数据证据获取工作开展困难的原因之一。

2.4电子数据证据获取流程不合理

现今,司法机关在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获取时,依然采取与传统证据获取一样的规则及流程,这极易导致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削弱,亦或者是电子数据证据被破坏。一些工作人员在获取电子数据时,缺乏风险意识,在缺少专业设备的前提之下,采用不合理的技术或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处理,比如选用涉案设备,亦或者是网上下载软件操作,对注册表进行修改。上述这些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证据原始性的改变,或者是破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而对案件检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此外,送检单位无法给出鉴定、检验的有关信息,且鉴定要求不够具体,例如在鉴定检验数据恢复类的证据时,无法给出所需恢复电子数据的类别,无法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所在的逻辑位置,进而使得鉴定的时间被拉长,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鉴定的成本。

3 改进电子数据获取的有效对策

3.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12修正)》中,已经把电子数据作为第八证据,对其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确。但是,电子数据证据其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规范中,并未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判断、审查、展示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因此,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子数据获取相关法规的制定,以构建健全的电子数据法律体系。

3.2 强化检验单位的建设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被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这仅仅只是其中的一方面,倘若无法有效获取电子数据,亦或者是获取到电子数据而无法对其进行科学的鉴定与检验,那么其证明力也无法展现出来。因此,加强对检验单位的建设,是极为有必要且迫切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省市可构建电子数据证据检验机构,且强化对相关鉴定检验人员的培训,加强各项基础设备的建设,例如购买先进的鉴定设备,从而构成一个晚上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检验体系。

3.3 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过程,简而言之就是相关工作人员利用专业的取证设备与道具,去搜集具有价值性的电子数据或信息。在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整个过程中,技术工作人员是其中一个极为关键的构成部分,取证技术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道德素质,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电子数据证据获取的质量高低[6]。通常情况下,技术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包含两个方面,即技术水平与思想道德素质。其中,前者指的就是取证技术工作人员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其它有关技术的掌握情况。在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网络犯罪的方法与手段也在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者是破坏,且不留痕迹。这就对取证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对自身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且不断学习各种新理论与新技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进而更好的做好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工作。另外,取证技术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将影响电子数据获取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取证技术工作人员具备法律意识与否,能否实事求是,不受外界的干扰,客观、公平、公正的获取证据,这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明力,具有重大的影响。另外,电子数据具有海量性的特点,且证据获取工作十分的繁杂,这就需要取证技术工作人员在获取工作时,要有足够的耐心、细心、责任心,且有一定的服务意识。只有这样,方能获取到有用的电子数据证据,方能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

3.4规范电子数据获取流程

严格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流程,对获取有效的电子数据,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具有极为重大且现实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可以将电子数据获取流程分成以下几个阶段,即准备阶段、获取阶段、审查阶段以及递交阶段等等。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为保护现场,合理选择技术手段与取证设备,明确获取证据的技术人员,制定获取方案。以2010年原中国电信湖南公司的李XX受贿一案中,因该案存在内外勾结,且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通过有关技术侵占电信部门的资源,以更低的价格私下招揽短信群发业务,进而从中获取利益。这一案件的侦破,主要在电子数据的取证,由于电子数据极易被毁灭、破坏,倘若无法在同一时间抓获嫌疑人,那么其电子数据可能会被破坏。因而,做好电子数据取证的准备工作,对本案的侦破,具有极为重大且现实意义。获取阶段,在不破坏计算机硬盘内所有数据的前提之下,进行有关数据的复制,之后对硬盘予以密封处理,且将记录好一些基本信息,例如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见证人等等。之后,进入第三阶段,即数据审查,通常有两种审查形式,即审查电子数据的载体;审查电子数据的衍生证据。最后是证据的递交。

4 结束语

综上,电子数据获取,对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电子数据获取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技术水平较低、经验不够丰富,电子数据证据获取流程不合理,等,严重影响了电子数据的有效获取及其证明力的发挥,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进一步强化电子数据获取工作。

参考文献:

[1] 杨勇.电子数据现场获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商情,2012(49):293.

[2] 殷志鹃.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研究[D].山西大学,2013.

[3] 丁红军.电子证据取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23(9):65-67.

[4] 丁红军.电子证据取证的滞后及其规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9):108-111.

[5] 杨小辉.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电子证据取证工作[J].青春岁月,2013(24):369.

[6] 沈臻懿.鉴定人在电子证据取证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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