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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10-08刘阳

考试周刊 2014年65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刘阳

摘 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投资工程逐年增多,报审工程结算不实、招投标管理及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凸显。本文从报审工程结算不实和招投标管理及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两方面论述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问题 对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工程逐年增多,报审工程结算不实,招投标管理及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凸显,具体表现如下。

一、报审工程结算不实

施工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抱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故意抬高工程造价,存有“审漏就赚”、“审出就减”的想法。主要表现在高估冒算和虚假变更签证这两方面。

(一)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常用方法

1.同类定额,套高不套低。

如设计为M5的砖砌体,套为M10或M7.5的砖砌体,C20混凝土套为C30混凝土。用提高砂浆、混凝土等级的方式提高结算价格。

2.定额标准,套新不套旧。

这种情况在跨年工程中较为多见,因新定额一般都比旧定额价格要高。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就会把执行新定额之前完成的工程量,其中一部分或全部按新定额计算,多计结算价款。

3.取费标准,取高不取低。

如把四类取费标准改为一类、把城镇税金改为市区税金等。

4.材料价格,选高不选低。

如旗县与市区的材料价格,哪儿的价格高就选哪儿的。特殊材料更是大肆加价。

5.工程量故意往大错报。

如某供热工程,法兰工程量计算底稿以片为单位,经核对工程量无误。施工单位在这儿就做了文章,在套定额时默认单位为付,施工单位就直接将以片为单位的工程量写入。结果工程量增加了一倍、金额翻了一番。

(二)虚假变更签证

施工单位经常在设计变更上做文章。有些设计变更确实属于工程设计时设计师或建设单位考虑不全面,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存在某些缺陷,需要及时变更调整。

但是,近年发现有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相互勾结,出具虚假变更、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另外,还有施工单位巧立名目,伙同建设单位虚假签证。我们必须深入实地现场勘查工程量、现场实物,并与施工图纸相对比,核实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与正确性。

如某项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因×××要求提前完工,甲乙双方签证了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但是,经过对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工程内业资料和现场调查,发现此工程不但没有提前完工,反而比合同工期滞后了很多天,以上两笔费用全部核减。类似这种签证林林总总、花样甚多,令人发指。

最常见的还是发生在隐蔽工程项目的签证,如基础加深、基础换填、拆除地下障碍物等,这种情况摸不着、看不见,对于审计来讲,确定它的真实性相对比较困难,这就要求评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老道的工作经验。

如某市政道路工程签证底层30cm山皮石、中间层15cm混凝土垫层、面层铺设压制彩砖。凭借这些年对类似工程的审计、经验和直觉,我们认为此签证不可信。在与施工企业代表初次会谈时,我们提出了该点质疑,结果施工企业代表还强词夺理、矢口否认。

在对这个项目实地勘察时,雇佣了当地的水暖工携带水钻对该工程进行现场钻芯取样。结果根本不存在山皮石底层,并且混凝土厚度只有10cm,在铁证面前施工企业代表不得不承认自己错误的行为,核减了结算价款。如某教学楼有一签证写明带型混凝土基础因×××原因加宽300,加高100。我们要求施工企业提供设计变更单,施工企业代表说:“当时验槽时设计和监理、甲方都在场,直接现场定的。”后来也没出变更单。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据施工图纸确定距离用钎探杆对该基础进行了勘探。当钎探杆打到设计深度时并没有感觉到硬基础阻碍,为了更具有说服力,我们连续指定了三个点,结果依然没有新发现。最后,施工企业代表无话可说,同意此项全部扣除。

二、招投标管理及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近几年发现某些部门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有搞行业垄断、地域封锁、排斥竞争的行为。个别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有未经过法定招投标或先施工、后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现象。还有投标人串通招标人,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最突出的是投标人出卖资质、违规挂靠,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

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够详细,漏洞百出。例如,某工程量清单把楼梯漏掉,混凝土、砖砌体、钢筋、门窗数量都与设计施工图纸相差很大。

招投标控制价把关不严。如某校安工程的招标控制价1060元/m2,脱离市场实际价格,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对合同中某些专用条款,如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调整、设计变更等故意不签或少签,为以后结算留出空间。

因此,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招投标法》认真执行,抵制不正当竞争,保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招标”,避免“暗箱操作”虚假招标。同时,加大对招公告、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评标及施工合同等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招投标法》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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