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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监测市场化的保障

2014-09-29潘敏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30期
关键词:保障市场化环境监测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需求也越来越大,环保部门单靠一己之力已经力不从心,环境监测市场化应运而生。然而,引入社会力量,需要有效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因此明晰政府和市场职能、完善监管机制、市场主体多样化,是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化;规范;监管;保障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逐渐被各级环保部门重视。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在上世纪80年代起步,当时只是围绕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开展。但随着环境监测范围不断扩大,政府所属的环境監测部门力量不足。对于社会化检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领域,可以缓解环境监测自身的薄弱环节,解决企业和政府日益需要了解监测数据这一供需矛盾。

1 促成监测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主要原因

第一,随着各地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工艺日益复杂,政府决策部门更需要详细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然而各地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监测经费跟不上的情况一直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环境监测市场化成为一个新选择。比如排污申报,目前主要依靠环保部门的监测站来进行排污数据监测,但是监测站自身也面临任务重、人员少等问题,仅依靠监测站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第二,企业对自身环境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与过去相比,越来重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他们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自身排污状况。

第三,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他们渴望了解更为详细的环境质量状况。这些因素使社会化的监测公司和机构应运而生。政府吸纳一部分社会化监测公司和机构作为环境监测力量的补充,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目前环境监测任务重、人员少等问题。

2 为保障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市场行为的监管

明晰政府和市场职能、完善监管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多样化,是发达国家在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中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这为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参考。通过监管,促进政府做好“放”和“收”两方面工作。具体来说,就是政府采取定时、不定时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举措,对市场主体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并引入绩效考核机制和公众监督,确保环境监测承担者行为合法合规,对于在环境监测过程中违法相关规定、出现差错事故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吊销监测资质、清退出环境监测市场等措施,维护环境监测市场有序、规范。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第一,虽然在环境监测领域引入了社会化检测机构,但是对于环境监测市场化,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上还是空白,在环境监测工作中该放开哪些、不能放开哪些目前还没有达成广泛共识。有些地区可以放开的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清洁生产、排污申报、污水接管是否达标、企业是否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等。在有些地区,对环境执法的依据、环境质量公布的数据(如水、气、声、固废等)、环境事故的调处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三同时验收和重大项目的监测,也部分放开给社会化的监测公司和机构。因此急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环境监测工作可以放开的项目,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为促进社会化检测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对于规范社会化检测机构,要设立准入门槛、建立监测质量体系、设立监测考核机制。完善商业实验室的建立和运行的标准,将实验室依照监测能力、监测内容、监测范围划分不同等级,详细规定不同等级实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旦实验室达到某一级别,就可以通过投标等形式获得政府委托的监测项目进行运营。各类社会第三方检测公司或机构按环保部统一规定要求实行备案制,对第三方以前所承担的监测任务,建立诚信档案,公众可登录环保部门网站查询。

第三,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取社会化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公司。在选取第三方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公司时,不仅仅以监测价格作为导向,更要对公司的环境监测资质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小作坊式的监测公司或者机构以低价中标。监测公司要获得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公司必须具有一定的信誉度,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能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公正的数据,并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与评价报告。

第四,完善环境监测公众监督制度,在公众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产生质疑的时候,可以通过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请求复测环境监测数据。同时要赋予公众相应的诉权,在政府环境职能部门不受理时,公众直接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五,明确在整个环境监测市场化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如政府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程中未能履行职责、收受贿赂的,要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社会化的环境监测公司或机构提供虚假监测数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时,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确认违规的社会环境监测公司或机构,行政主管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降低等级甚至取消监测资质。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曾爱斌.环境监测技术与实训[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史学瀛.环境法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万霞.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彭峰.环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3.

[5]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潘敏,男,安徽省安庆市,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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