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污点证人在我国大陆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中的构想
2014-09-28霍亦坤
霍亦坤
摘要:污點证人的作证是刑事诉讼中其实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本文拟结合现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说明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作证可以得豁免这一理论具有的学理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为了保障污点证人刑事诉讼中得到保护,还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机制。
关键词:污点证人 ;豁免罪行 ;刑事豁免
引言
污点证人指的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刑事豁免制度又被称之为“污点证人”我国大陆关于作证方式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家强制机关主要为为了能够尽快的侦破案件想从而想尽快的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者是比较重大案件以及影响恶劣案件的的证据,为了能够尽快的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的罪行,从而保证诉讼的高效性。这种制度通常我国大陆会用在取证困难的有组织性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恶性的共同犯罪等等一些犯罪中,为了能够尽快的分化瓦解犯罪人打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他们内部攻破他们的最后一道心里防线,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很高的实际价值。
一、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概述
大陆法系规定的“污点证人”指的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本身的刑事责任,与国家强制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合作,作为控方证人从而进行指控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一般证人污点证人的不同之处,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被告人其实并没有义务向强制机关提供可能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的公共利益,国家作出明确的承诺,放弃对污点证人的某些追诉。因此在国际社会中,污点证人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中都常用这一个制度,比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中都得到运用,香港为了打击黑社会和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常运用污点证人并使其获得司法豁免。
但是我国大陆也有很多关于“污点证人”作证的司法实践,比如2006年云南跨国大毒枭韩永万案这是一起非常成功打击跨国贩毒制毒的重大刑事案件,韩永万案可以说是从案件的侦破到一直到最后得到公正的审判,本案经历了国际之阿金的警务合作、有关牵涉的证据交换,以及污点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多个环节,相比其他重大的刑事案而言,本案采用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及对于“污点证人”的采信方式方法的问题成为韩永万案顺利侦破以及得以速度审理终结的重点。其实对于有关“污点证人”的制度,我国大陆立法机关在对于污点证人的立法并木有明确规定,并且法庭的合议庭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所具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本质上并予以采纳,因此法官对“污点证人”制度的探索和运用法理知识促使我国今后有关证据制度的改革提供正确的指导方向。但是在我国大陆对于有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有相关规定,而且事实上对于就某些方面来说,污点证人的运用与我国法理上的立法精神是相互抵触。那么我国有必要建立起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二、我国设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跨国大毒枭韩某的案案情可知,确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大陆立法上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将其被迫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的特权。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是确实很有必要专门设立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因为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得不实际所面对的问题。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他们可以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得自证当事人有罪,证人是可以进行有沉默权利的。尽管沉默原则可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国家进行制定法律注重保全人权,事实上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实质上给予了公诉法院或者控方在对于有关相关重要证据的收集,以及可能在追诉犯罪的时候会给公诉法院会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为此,大陆法系等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从本质上看是国家强制机关与犯罪者之间的进行的实质意义上的一种司法交易。国家公诉机关可能是为了能够尽快额能够达到追诉和惩罚较重犯罪罪行的目的,从而达到实体的正义。所以就会造成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条件下,国家公诉机关会出于使罪行较轻的罪犯罪者怕被追诉从而会被定罪的顾虑,司法审判机关就会和罪轻的从犯或者受胁迫的等罪轻犯罪者承诺对他们主犯的罪行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加以作证可以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豁免或者罪轻的处理。这种情况下污点证人对于能够及时破案的意义非常的重要。
三、污点证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污点证人中的共同犯罪人在被监察机关逮捕归案后对于在自首、立功等一系列的问题上,一方面要承担被揭发人以及被检举人打击报复的风险,此外,污点证人与国家的合作却不能百分百的使国家对其罪行进行宽恕。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犯罪人就不可能可能选择与国家合作,可能就会孤注一掷的死扛到底,能拖就拖等等不合作的方式对抗公诉机关。这就不仅仅会更加不利于胁从犯、被教唆饭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重回社会,也不够及时的瓦解共同犯罪团伙的目的,由此或导致罪行重、主观恶性大的首犯、主犯的打击将收到延迟或者可能会出现拿不到证据而使他们避开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2.污点证人豁免的制度可行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国家也不乏用污点证人来指控其他被告人的。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999年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检察院为得到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受贿罪的证据而对行贿人费某的行贿行为进行不予起诉,并且由其充当控方证人对林某进行指认。其后,林某某在被判死刑的情况下,因为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主动充当检察机关的控诉证人而受到法院的从轻判处,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死缓,缓期二年执行。又如2006年云南跨国大毒枭韩某某的案件。这是一个成功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案例,李某作为污点证人指证主犯韩某,从而韩某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见,设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可行的。
其实,但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还有以下实践意义:
1、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对于分化、打击犯罪的强有力地武器。
2、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能会最大限度的提高目前的诉讼效率,因为现在我多的司法资源严重匮乏不足。因此针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理性的选择放弃对某些轻微犯罪的追诉,使相关证人可以做到大胆的作证,提供线索,这不仅仅可以大大降低某些重大犯罪的追诉成本也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因此,有必要从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正当程序的理念出发,对于任何人公诉机关有不被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角度出发,从证人的保障权益出发体现出了法治国家的理念,在立法上确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一重大进步。
四、结语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若想建立一项新的制度也绝非易事。但是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一些成功经验,另外还要结合到我国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利用这一制度。(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梁玉霞.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中国刑事法杂志》
[2]彭宴.证人豁免制度初论.中国政法大学
[3]李建明等.证据理论与诉讼实践[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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