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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小微信贷与国外小额信贷比较研究

2014-09-28于勇波

2014年22期

于勇波

摘要:融资难,对城镇小微企业和广大农村地区来说,依然是普遍问题。本文比较国外先进的小微信贷模式,我国银行业小微信贷在用途额度、担保机制、利率等方面具有本国独特特点,并从政府和市场两个角度,提出改善我国小微信贷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小微信贷;农业保险体系;资金循环机制、良性竞争

根据毕马威等多家机构的研究显示,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依旧是普遍问题。统计数据表明,超过6成的小微企业主仍将向银行贷款作为融资首选渠道。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也主要是以小微贷款为主。我国银行业从1993年开始借鉴孟加拉国模式,经过多年发展,小微信贷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不可获取的一部分。按照贷款主体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小微信贷体系主要由以下四类模式构成:第一类是由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小微信贷项目;第二类是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微信贷业务;第三类是新兴的商业性小微信贷机构,如自2005年开始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小微信贷业务;第四类是以典当业抵押或质押方式为代表的小微信贷业务。

从小微信贷市场主体来看,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实力远远强于其他商业。其中,工行小微贷款总额和网点的总数领先于其他的银行,彰显出了在国内贷款领域的绝对实力。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近几年在贷款方面发展迅。此外,由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P2P小微信贷信息服务咨询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中国小微信贷联盟”,截止到2013年底,共有131家会员。

与国外先进的小额贷款相比,我国银行业的小微信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比较

国外小微信贷业务主要资助非粮食生产的各类小型生产项目,绝大部分是小手工业项目和副业项目。在贷款额度上很小。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贷款范围也随之扩大,开始向部分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额度比传统的小微信贷也有所增加。

在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将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传统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微小企业。在贷款额度上:发达地区小额贷款额度可达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达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

二、 担保机制比较

国外以孟加拉国為代表的小微信贷不要求提供任何抵押物,小微信贷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我国小微信贷的产品和服务内容相对更加丰富,提供的额度也较大,很多小微信贷模式是需要担保品和抵押品的;虚假信息、冒名贷款、顶名贷款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贷款缺少有效抵质押物品,且诉诸法律的成本较高对借款人来说没有硬性约束,不守信行为很容易形成示范效应,导致大规模逃废债事件发生。

三、资金来源比较

在资金来源上,国外通过市场化运作已经实现了自负盈亏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小微信贷因其模式的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各有不同:

(1) 非政府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六部分:捐赠资金、上级拨款、财政扶贫资金、吸收的储蓄、借入资金以及其它一些资金来源。

(2)正规金融机构的小微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吸收各类存款和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和再贴现。

(3)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银监会的文件规定,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虽然我国的小微信贷模式较丰富,资金来源渠道也各有不同,但相对而言很多渠道并不具有可持续性。另外,我国《关于小微信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只贷不存”的资金政策,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很大限制,导致小微信贷机构的资金成本上升。

四、利率比较

国外先进的小微信贷,往往根据市场行情自行调整并相应制定贷款利率水平,定价比较高,平均利率接近20%。

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的特点是缺口小、周期短,因此对时效性要求很高。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之间利率的差异较大。我国政府操作的小微信贷项目以国家扶贫贴息贷款利率为基础,实行低利率政策;一些带有社会救济性质的小微信贷项目甚至实行零利率;国际组织支持的非政府小微信贷机构和民间小微信贷机构倾向于较高的商业利率,但仍低于农村的高利贷利率。某些地区,像珠三角地区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贷款利率已经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已经属于高利贷的范畴。

五、政府扶持力度比较

稳定的鼓励性政策是小微信贷发展的基础。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玻利维亚、印度尼西亚等,对小微信贷大多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政策。

我国无论何种形式的小微信贷,政府都不同程度的参与。但这种指导和参与应该遵守市场规则,不能成为行政干预。

通过以上比较,本文认为为促进小微信贷的健康发展,应该从政府和市场两个角度改善我国小微信贷。

对政府来说:首先要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降低小微信贷信用风险。温总理在2012年发布《农业保险条例》给出了指导文件,因此在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对维持小微信贷行业发展来说是当务之急。我国小微信贷行业服务的重点有两个:

一个是城镇的小微企业,一个是农业。农村经济更是国民经济的重点和热点。城镇小微企业。城镇保险体系相对健全,而农村,小微信贷的发展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隐患,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手段。其次,明确建立以政府主导的监管体系,加大优惠和扶持力度。我国的小微信贷发展并不成熟,需要政府在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给予支持,特别是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小微信贷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小微信贷业务,在加强监管、风险的同时,政府也要给予税收等相关政策机构的支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培育良好的小微信贷发展环境。

对小微信贷市场来说:首先,要拓宽小微信贷资金来源途径,建立流畅的农村资金循环机制和行政督导机制。小微信贷资金饥渴的状况日益严重,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势在必行。政府要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在总支出中的比重,逐步形成国家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等手段,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农村、农业;以法律形式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必须将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者涉农领域。其次,要积极推进小微信贷市场一体化,通过良性竞争促进产业发展。小微信贷大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农业生产,高风险必然要求得到相应的高回报率,实现合理的市场化利率能够带来小微信贷机构和借款人的双赢,还能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作者单位:潍坊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何文广、杜晓山、白澄宇等,《小额信贷行业评估报告》,2008

[2]胡金焱、李东亮,《普惠性可持续农村小额信贷体系的构建路径》,《金融发展研究》,2008

[3]《中国银行业调查报告》,银监会,2010

[4]赵小晶,《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研究》,,河北农业大学,2010

[5]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课题组,《格莱珉:制度安排与运作模式》,《农村金融研究》,2007

[6]刘其先,《孟加拉、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发展探析》,吉林大学,2010

[7]李永平、胡金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目的达到了吗?——以山东省为例的调查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11

[8]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2013 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