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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行贿行为“灭火”?

2014-09-28刘景珍韩建平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9期
关键词:灭火行贿人腐败

刘景珍+韩建平

行贿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腐蚀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应对被收买方和收买方,同等地或对后者处以比前者更严厉的刑罚。

—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

在反腐败问题上,有一个观点在官方、学界乃至民间正逐渐达成共识:如果行贿成为被默许、不被严惩的行为,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可能卷入贿赂,腐败就必然在社会中广泛蔓延,导致以前不需要、不能够、不应该通过金钱获取的东西,渐渐变成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甚至变成必须用金钱来“购买”。

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决不允许腐败现象蔓延下去。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打击。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我们就必须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近两年对各级腐败官员、各种腐败现象毫不留情的铁腕整治,已向世人证明了这一点。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反腐败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并正在形成一种新常态。不敢贪腐与不敢行贿,都是新阶段反腐败工作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终目标所在。透过近一阶段的时事动向、政策走势以及专家学者的各方观点,就遏制行贿现象的基本路径,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大致的轮廓。

从严煞风整纪:

迫使官员不敢伸手

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是中央政治局带头落实八项规定以来,官场风气出现许多令人欣喜的新气象,一个有目共睹的变化是年节送礼收礼的歪风大为收敛。

有学者指出,近些年许多行贿行为都是以年节送礼的面目堂而皇之地出现的。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办贿赂案件的情况看,一个最具共性的现象是,绝大多数受贿人都在强调所收钱财是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可见,年节送礼已成为行贿人的一个最常见借口。

近两年,在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政令要求下,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狠刹公款送礼的举措密集出台,而且“逢节必令”、有报必查。8月10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公款送月饼等“四风”问题举报窗,同时宣布,将每周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务实态度,让那些心存送礼之念的人望而却步,也让某些曾经以收礼为家常便饭的官员不敢再伸手。

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应邀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七次会议,并在会上做了反腐败形势工作报告。在谈到如何通过反腐败使党员干部不敢、不能、不想贪腐的问题时,他说:“反腐中的‘不敢是治标,‘不能、不想是治本,我们要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八项规定的成功与否,已经变成一场输不起的战斗。我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不敢这条已经初见成效。这次我到政协来,就是想给大家出个题目,让大家帮我一起研究一下怎么做到‘不能?从‘不敢阶段向‘不能阶段迈进。”

扎紧制度笼子:

打压行贿受贿空间

据公开资料显示:1978年至2011年,在受到刑事处罚的82名省部级官员中,有76人的主要罪名是受贿罪,比例高达92.7%。深圳大学政治学教授张涛经过梳理、统计,将受贿高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归结为43项。其中,涉及政治领域的有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而从数量上看,涉及经济领域的权钱交易更为严重。

“从历史上看,不管在哪一个国家,腐败猖獗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权力不受约束,形成了某种寻租的环境。众多事实表明,贪腐横行,只能用现行体制为寻租活动提供了机会来解释。”8月11日,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只要权力能够‘驾驭市场和干预市场,存在广大的寻租环境,就一定会有腐败猖獗的后果。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就在于全面深化改革,使权力不能任意插手资源配置;同时加强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说到底,只有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全面改革,铲除产生腐败的制度基础,才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应当削减、下放、转移部分行政审批权,减少权力的集中度。权力集中越少,寻租空间越小。”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政府需要通过规范行政审批权和公共政策制定权,来实现对社会的科学管理和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填补“制度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从2014年中央深化改革的重点、力度以及趋势上看,随着强化简政放权、设置“权力清单”、力推政务公开等改革不断深化,权力寻租的空间必将日渐萎缩。

完善“科学立法”:

惩治行贿不留死角

实践证明,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诸多举措中,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制度、最有效的举措。抑制行贿心理,法治化路径同样不可或缺。

依法反腐,需要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支撑。近年来,针对“预防与惩治行贿犯罪”,法学界人士提出了诸多建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李辰, 在其2013年4月出版的《行贿犯罪研究》一书中提出,应对刑法中关于行贿罪的“不当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扩大“财物”的界定范围。

李辰在书中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行为已经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灵活化等趋势,扩大行贿定罪范围已是大势所趋,比如非财物性贿赂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涉及的行贿范围已明确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而不局限于“财物”。

“应该加大对行贿者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以采取两至三倍的经济处罚来遏制行贿人的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和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现行刑法中对于行贿这种贪利型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是不完善的。增设罚金刑,能够弥补行贿罪刑罚较轻、又难以进行财产追究的现状。

任建明还提出:“我国法律中按照行贿数额来量刑是不合理的,而应以贿赂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害来衡量。”他举例说,在湖南凤凰桥坍塌案件中,不管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有多少,但该行为带来的后果是桥毁人亡,行贿人也应该对此事件负责。此外,任建明建议,执法机关应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予以重视,并且修改相关法律,将两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统一,即贿赂双方应该处以同刑。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很多情况下,行贿者的犯罪动机是想获得比其他人更加有力的竞争机会。针对行贿人的这一心理,可以考虑增设“排除资格刑”。比如,完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深化实施“行贿黑名单制度”——将行贿企业、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在一些公共项目中排除其参与资格。

可以断言,在“科学立法”的时代要求下,法律的笼子必将越来越严密。

调整反腐策略:

重惩行贿“零度容忍”

有评论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反腐败将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就贿赂犯罪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严惩受贿者,也要重惩行贿者。因为从因果关系看,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果,都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组对偶犯罪中,打击受贿而宽宥行贿,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无形中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其实,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信号已经频频释放。

2013年4月,时任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的徐进辉在《检察日报》刊文,主张严惩行贿者。文章指出:“行贿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腐蚀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应对被收买方和收买方,同等地或对后者处以比前者更严厉的刑罚。”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

今年5月1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反贪部门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2014年下半年,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工作力度。

随着国家层面反腐败战略的调整,各地打击行贿犯罪的“新态势”正在形成。

今年7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通报显示: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与去年同比上升37.6%。

今年第一季度,广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案件首次超过受贿案件总数。今年8月,广东省委向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整改情况的通报中,公布了对茂名市涉嫌行贿买官的159人的组织处理结果:降职8人,免职63人,调整岗位71人,提前退休1人,诫勉谈话16人。诸多案情细节同时得以披露。

今年8月11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称,新疆阿克苏地委委员蒙志鹏被开除党籍。与以往通报的案件不同,蒙志鹏的“严重违纪问题”是“向有关人员行贿”。

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也迅速行动,启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专项活动”。陕西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贺佑荣直言:重点查办行贿犯罪,是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采取的措施,是反贪部门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5月16日,《人民日报》刊发的一篇题为《行贿“零容忍”,制度更过硬》的评论认为:“受贿落马,行贿漏网,只会造成负向激励,侵蚀反腐制度的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各项制度制定了,就应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摆设。反腐败斗争要不断走向深入,需要发挥现有制度的威力。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无疑是重要一环。”

涵养政治生态:

让行贿者变成“过街老鼠”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里克·菲利认为:“犯罪的自然根源不仅存在于个人有机体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自然和社会环境中。”

基于行贿心理滋生的社会土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和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呼吁:“要破除行贿无罪或者罪轻的错误观念,加大行贿犯罪及其危害的宣传,让公众尤其是执法人员正确认识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营造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社会环境。”

“当前,国家应在逐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通过对行贿案件的严肃查处和曝光,对国民进行警示教育,让行贿者和贪官一样,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今年4月,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通过《中国青年报》刊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一个弊绝风清的社会,当由清廉的政府、清正的干部和“以廉为荣、以腐为耻”的社会氛围共同构建。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不少人抨击起政府官员的腐败来振振有词、义愤填膺,一旦碰到对自己有利的事,就钻山打洞,不择手段。在他们眼里,腐败就像臭豆腐,在别人嘴里固然臭不可闻,一旦塞进自己口里,顿觉香气扑鼻。” 陆群介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反腐机构——廉政公署,就设有专门的“社区关系处”,负责市民的廉洁教育。他建议,国家应当深入推进社会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

有学者指出,深入推进社会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预防行贿的网络,广泛进行廉政教育。比如通过法制教育,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与时俱进的方式方法宣传国家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决心以及相关动态,积极营造反对行贿的社会舆论环境。

同时,众多研究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既有官方的,也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如加强媒体的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行贿犯罪行为等。媒体对贿赂犯罪及时揭露,可以敦促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行贿犯罪;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举报行贿,将行贿现象推向“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两者都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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