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万历援朝抗倭后朝鲜社会秩序再建
2014-09-27商传
摘 要:明万历间,日本侵略朝鲜,明朝派兵援朝抗倭,前后近七年,最终日本败退,朝鲜国土得以光复。此七年间,朝鲜关壁江山,尤其是南部诸道,尽为日军所占领。日军于其占领地区,实行破坏朝鲜本土文化之行为,故光复后,地方耆绅着力于社会风气之改造。文内所举之韩国文献《社约辑录》所录之社约,肇建于明正德间,日本侵略后被迫废止,万历间朝鲜光复,遂有新约之立,其后延至清朝中叶,实为难得珍贵之史料。文章兹就其于明中叶以后所立之社约,以窥当时朝鲜社会之状况。
关键词:三大征;援朝抗倭;乡约;儒家文化;明朝;《社约辑录》
作者简介:商传,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明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0-7504(2014)05-0180-08
朝鲜《李朝实录》记:“四月十三日壬寅,倭寇至。”[1](卷26,朝鲜宣祖昭敬大王实录二,P1543)是为朝鲜国宣祖二十五年壬辰,明万历二十年(1592)。《明神宗实录》载:“总督蓟辽骞达揭报倭犯朝鲜,辽左戒备。乞将保定总兵倪尚忠移驻天津,总管二镇兵马。从之。”[2](卷248,万历二十年五月庚辰条)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记:“神宗万历二十年五月,倭酋平秀吉寇朝鲜。”[3](卷62,《援朝鲜》)是为日本丰臣秀吉侵朝之始。战事详见诸书,至万历二十六年(1598)岁末,终以中朝之胜利,日本之失败结束,历时几近七载。
谷应泰于其本末后曰:“向非关白贯恶病亡,诸倭扬帆解散,则七年之间,丧师十余万,糜金数千镒,善后之策,茫无津涯,律之国宪,其何以辞!”[3](卷62,《援朝鲜》)谷氏所言,自是谓明朝之国策、国律。但七年之间,朝鲜陷于战乱,国破家亡,尤以日军所占地区,涂炭为甚。其国策、国律与民心之恢复,更非一日之事。
战事后期,中朝联军渐复疆土,“遂出江原道,收集散亡,扼咸境,通畿甸,使忠清、全罗、庆尚之民,始知本国命脉犹有所系”[1](卷42,朝鲜宣祖昭敬大王实录十八,P2576)。其所云庆尚诸道,即自日本侵略之初沦陷之地。日军败没后,始收为朝鲜王土,从而有其地民心之恢复。
据《李朝实录》所记,明军舟师入朝鲜南海,庆尚诸道日军始退去,南海一战,倭寇诛灭尽众。“且战败弃船之倭,多入本岛山薮。天兵焚山挈斩,并及于本国,其处之民,惊惶窜匿,无一人下山安接。”[1](卷42,朝鲜宣祖昭敬大王实录十八,P2575)盖因当地为日本占据七年,中朝兵至,于战乱中,亦有祸及之人,故心存畏惧,此当为其时南部朝鲜之状况。
近得睹韩国权锡颖辑《大酉文献》,收有明正德至清初庆尚道奈城县社约,奈城即属庆尚北道之安东,即至战争之后期方得以光复的“始知本国命脉犹有所系”之地。因知其地于明中叶以后正德时期,已极重民间之教化,蒸蒸然有文化之气,其后日本所占,民风尽毁,文化不传,至光复后始再复文化之教,睥其间之变化,尽见《文献》之中。
据《社约》所载,其约始建于正德中,其后自嘉靖,历万历、泰昌、天启乃至崇祯历朝重修补入者,颇具完备,为所见《社约》中延续时间极长者,虽有间断,入清后犹有续编。兹就其于有明一代正德至明亡,百余年间之变化,既可见日本侵略前朝鲜之地方社会秩序,亦可见万历朝抗倭战后光复之日本占领区民风之变化,可由此而知明际东北亚地区中、朝、日三国之关系,亦堪称东北亚地区区域历史之生动写照。
明时之中国,诸邻邦最近者,莫过于朝鲜、安南与日本,凡此三国,长期以来颇受中华文化之影响,尤以朝鲜为著。明朝自太祖时代,即以朝鲜视为中华文化之地,而有别于国内少数民族地区之“化外”。南安之国,即今越南之北方,永乐时曾因内乱而归于中国版图,设为交阯布政使司,其于周边诸国,如占城即今越南之南方,老挝、缅甸,多有侵扰,堪称是非之端。自内属后,凡二十余年,至宣德弃交阯,始复其国。其与明朝之关系,不可稍分,唯其地处迤南,不为时势所重。待明中叶以后,因日本先扰于明朝之东南沿海,再侵朝鲜,遂有明廷于东南平倭,于朝鲜抗倭之役。
明嘉、隆间东南之倭,素有“真倭十之三,从倭者十之七”[4](卷322,《日本传》)之说。然则虽从倭者众,多为沿海商民,初因海禁而以走私为生计,后遂从倭以祸乱东南,不复为走私商民之性质,即从倭者,则为倭寇所驱使,学者多以为其性质由此而变化,以倭乱称之当无疑义。
东南平倭一役,其所平之倭,多为日本战乱流浪之武士,其时日本处战乱之局,并无以国家统一力量侵优中国之能力。待丰臣秀吉为日本国之关白,遂生侵朝之野心。
万历二十年前后,明廷颇受内外之乱,西北有哱拜之叛,西南有播州之役,复有援朝抗倭,即所谓“万历三大征”。我们一般将万历朝视为明朝之末世,即所谓“明亡于万历、天启,非亡于崇祯”之谓。若以“三大征”之史实观之,则应知万历朝中国之国力尚足以平内乱而承担外援。盖自嘉、隆间平定东南倭乱,复有隆庆议和,明廷于南北之忧患已解,其后复有居正之改革,即后世史家所称:“十年来海内肃清。三李成梁、戚继光,委以北边,攘地千里,荒外詟服。南蛮累世负固者,次第遣将削平之。力筹富国,太仓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成君德,抑近倖,严考成,核名实,清邮传,核地亩,一时治绩炳然。”[3](卷61,《江陵柄政》)张居正的改革,为明朝后期之振兴,故神宗以次出征而国用可支。
此时朝鲜为宣祖时期。史称朝鲜承平日久,国王湎酒耽政,武备尽弛,且其时日本丰臣秀吉平六十六州,号为关白,遂有侵朝之心。事在万历二十年五月,史称:“时朝鲜承平久,怯不谙战,皆望风溃。朝鲜王仓卒弃王京,令次子珲摄国事,奔平壤。已,复走义州,愿内属。倭遂渡大同江,绕出平壤界。是时,倭已入王京,毁坟墓,劫王子、陪臣,剽府库,荡然一空,八道几尽没,旦且渡鸭绿江。请援之使,络绎于路,廷议以朝鲜属国,为我藩篱,必争之地,遣行人薛潘论理其王以匡复大义,扬言大兵十万,已擐甲至。贼抵平壤,朝鲜君臣势益急,出避爱州。”[3](卷62,《援朝鲜》)是年七月,明廷以游击史儒等率师至平壤,因不识地形且轻敌败绩。十二月,以李如松为东征提督,再出兵朝鲜。次年遂有平壤之捷。
然平壤之捷者,如松以封贡之约而突袭之,其时明军并无击倭之实力,故自平壤战后,明军于朝鲜,略无进展,兵部尚书石星力主封贡。礼部郎中何乔远、科道赵完璧、王德元、逯中立、徐观澜、顾龙、陈维芝、唐一鹏等主战,交章止封,蓟辽都御史韩取善亦疏请罢封贡。《明史》称:“石星主封倭,而朝鲜使臣金 泣言李如松、沈惟敬之误,致国人束手受刃者六万余人。乔远即以闻,因进累朝驭倭故事,帝颇心动。而星坚持己说,疏竟不行。”[4](卷242,《何乔远传》)
援朝战役对于明朝政府来说,实在有两个促成封贡主张的因素:一是出国作战,所谓劳师而无利者;二是日本入侵朝鲜人数过大,对此《剑桥中国明代史》说:“丰臣秀吉在准备侵略时,据说动员了大约300 000人。此数一半左右参加了1592年在朝鲜的战斗。1597年的第二次侵略涉及差不多同样数目的人。这些数目使明军不可能具有它常有的那种数量上的优势。”[5](P613)事实上非仅不具优势,且无作战之决心。《明史》记:“会日本破朝鲜,廷议由浙、闽泛海捣其巢,牵制之,乃改(童)元镇浙江,既而事寝,移镇贵州。”[4](卷247,《童元镇传》)
事实上,自平壤战后,明朝与日本处于议和谈判过程之中。朝议虽多主战,然以石星辈主持,仍以授丰臣秀吉日本国王之条件,使其撤兵。其间明朝使臣牵连于汉城、釜山,而日军并未尽归本土,仍有军队驻于釜山,因此今日韩国南部一带,仍于日本占领之下。《明史·刘綎传》略纪其事:
会朝鲜用师,綎请率川兵五千赴援,诏以副总兵从征。至则倭已弃王京遁,綎趋尚州乌岭。岭亘七十里,峭壁通一线,倭拒险。别将查大受、祖承训等间道踰槐山,出乌岭后。倭大惊,遂移驻釜山浦。綎及承训等进屯大丘、忠州,以全罗水兵布釜山海口,朝鲜略定。未几,倭遣小西飞纳款,遂犯咸安、晋州,逼全罗。提督李如松急遣李平胡、查大受屯南原,祖承训、李宁屯咸阳,綎屯陕川,扼之。倭果分犯,诸将并有斩获。倭乃从釜山移西生浦,送王子归朝鲜。[4](卷247,《刘綎传》)
迨至封贡事败,战事复起,已是万历二十五年(1597)之事。此距日本初入朝鲜,已逾五年。是年五月,诏刘綎充御倭总兵官,提督明军赴朝。次年二月,明军再入朝鲜。陆路有刘綎诸将,且有陈璘、邓子龙将水军。时丰臣秀吉死,倭寇无心再战,欲归日本,陈、邓与朝鲜统制使李舜臣邀击釜山南海,邓、李皆战死。然此时锦山、乙山诸地,仍为倭寇所据,且进攻顺天、泗川之明军仍不顺利,“虽然日本人声称他们斩首38 700级,似乎是显著地夸大了”[5](P620)。但我们由此可知,至此时,朝鲜南部之山区,仍在日本人控制之下。
待到南部山区之光复,则已在万历二十六年(1598)以后,朝鲜南部地区为日本所占领,前后已达七年之久。此七年之间,一则因战乱之影响,再则为日本占领后于朝鲜国所传承文化之破坏,故使其地之民众,不知国家之事,尤为地方耆绅所虑,故其自光复后,遂有《社约》之重建。
我们今日所见之《奈城洞约》,自明之中叶,续至清之前期,凡二百年之久。其后序所述其沿革甚明,虽文长而撮录于下:
术县之有社院,是古者明伦厚俗之义也。苟能敦化而重教之,不失其制焉。虽户户皆塾,党党皆庠,不足为过也。而世降风媮法 教弛,学舍弦诵,一 弁髦,昌平蓬棘,未必非自召而自毁之也。呜呼!斯道之晦章有数,习俗之污隆无常,向之所以俎豆而畏垒之者,一朝而尽为邱墟而禾黍焉,则是可使妇孺陨涕,过客伤心,况乎多士之依归失所,揖让之影响无凭,何哉?往复循环留俟日至之日,而又岂无自省而自修之道乎。经自劫灰荡扫,每被有事,盍聚矮簷民屋之人,不堪愁苦,岳麓儒先之所以依山林即闲旷,此其时节也欤?始以是岁之春,缚得若干楹于故精一堂西,以为一方藏庇之所。工告讫二三章,甫以此事起话端,慨然有挩古之志。酒数行,执爵而奉禀于诸长老曰:吾川城素以文献著称,上下数百载之间,宏儒硕德文章钜工磊落相望,肇在皇明正德间,讷斋李先生倡立洞约,肇修人纪,以束上下励风俗,自是以后,有若吾先祖忠定先生,若郑文峰、裴临渊、具松颜、洪梅轩、金畏栖鹤汀诸贤,相继追录式,克至于崇祯甲戌,则民德乡风庶几归厚矣。又其后八十年,荷苍龟讷诸老爷增损《吕蓝田乡约》,参以《寒冈契议》、《海阳乡约》,踵成而弘大之。规模条约斩乎井旁,寝以陵夷,遂废而不讲,迩来又百有六十年所矣。人心日下,士趋不正,靡靡焉,贸贸焉,盩风败常,比肩接踵,何不一振励而观感之,少稗世教之万一哉!佥曰唯唯,议既定遵旧侀,荐出契长及执礼,月有司卜日轮告,其始也,或以重大而持之,或以歉荒而难之,习俗椎顽,古道难复,则持之固是也。大地燋嗷,济接无面则难之,诚可也。而敦其事者,锐主而成之,其意岂苟然哉?此朱夫子白鹿长贰书中所谓同心但是导不以彼己之私介于脑中,则后生有所观法,而其败群不率者,亦葺心之意也。及其敦事之日闻风兴起,四方徕观会者,几至数百,犹恐后人此可见彝性所同而末俗之犹可回挽,亦可兆也。当其庭揖讲礼之际,进退周折,揖降让登,秩秩然,优优然,粲然可观。而二百年前气像威仪,可觑得其仿佛也。噫!寸曜之于黄河,朽索之于奔驹,因砂可唾手收效,而兹法之行,岁以为常山野习熟见闻,自不能无丹漆赤黑之渐矣。且夫社约,自社约讲学,自讲学摧败萎靡之馀一之亦美矣。而今一举两得何其盛也。《经》曰:“信厥终,惟其始。”有始无终之责,顾不在多,方多士厥惟我二三子之所羞,盍相与勉之哉?其约中条件,略加删节,一从古规,盖其闭痼之馀,难于猝行,姑示其大概之为,如彼将以后日精抄详节,以为永久遵行之计云尔。[6](后序)
此后序所述,多为后世之续约过程,然其所称始终以程朱礼学为其宗者,无非以承中华儒学真传之主流。今观其《社约》,有初立之化俗,亦有其后继之者,以亦民风恶习之意,内容颇为丰富,实为研究东北亚历史变迁之重要文献。
权氏辑《社约辑录》,凡二万七千余言。原题《奈城洞约》,兹录其目次于下:
洞约序 李讷斋序
座目
永永损徒
损徒秩
重罚秩
中罚秩
下罚秩
追设条约 壬寅十月二十八日
追入
后入
洞约后序 皇明嘉靖甲寅冬十月李文奎书
生讲条
死讲条
定罚条
座目
约行
约戒
后入
后入
后入
后入
后入
重修洞约后序 皇明万历辛亥三月李权谨书
万历庚戌后入
泰昌庚申后入
天启癸亥后入
崇祯戊辰后入
崇祯甲戌后入
里社完议序 闻韶金秋吉谨序
约条
罚条
禁揖下人条
丙申九月朔石泉会议时
约案 丙申十月初九日始会于三溪书院
社契约行礼时告 先圣先师文
誓告约员箴 李讷翁作
社约节目
德业相劝
过失相规
礼俗相交
患难相恤
契中立约
附寒冈先生契会立议
讲会读约法
先圣先师参谒之图
契长及约员齐拜尊者之图
契长约员齐拜长者之图
契长约员拜稍长者之图
稍少者拜契长之图
少者拜契长之图
幼者卑者拜契长之图
礼毕就坐之图
读约讲会时回文 丙子闰五月十四日会议 于院邸
社约节目
读约时笏记
开讲时笏记
读约讲会示诸生文
读约讲学日谨赋四韵呈诸长老兼示诸生
丙子八月晦日读约后读契案
附契案
日记
后序 岁纪元后五丙子鞠月 权重渊叙
李讷斋《洞约序》称:
奈之县,本地僻民物鲜小,人心顽恶,近于禽兽,庸讵知义理之所在?大抵率子弟者,不事诗书,专以渔猎为业。有挟册者,则为龃龉人也;为孝悌者,则为钓名人也。或不谨父母之丧而恣行不义;或相怨 而无所不至;或鄙吝而诡秘争利。有年矣。……
因与二三长老忼慷于风俗之不美而教化之。但其约文字简约。至其外孙李文奎于嘉靖甲寅十月,再作洞约后序,则述其外祖与乡长老所定乡约之儒家思想的主旨:“愚闻诸孔子之言,曰:去兵去食而信则不可去也。然则信之一字大矣,为吾党者盍亦讲而行之哉!此乃吾外祖李公(弘准)所与吾乡长老若干人讲之于乡中者也。”
洞约中生讲条,第一即为“明孝悌”,二为“序少长”,三为“救患难”,四为“正乡俗”,五为“讲洞信”。死讲条则为葬礼之规定。均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教化之核心内容。
据其后人权重渊清乾隆间所作《日记》所述,则称:
皇明正德年间,讷斋李先生始居川城,以本县民俗事渔猎、好斗讼贸二焉,不知儒教,乃与县中诸家设社约而导率之,于是乡风丕变,始知有诗书德艺之习。……而自是以下废而不行已百余年矣。三溪书院创建在万历年间,而为一方依归之所。
其后则述清朝废书院事,于此不赘。然所云正、嘉后乡约废而不行,则未述其缘由,或因其前有明万历辛亥三月,李权谨书《重修洞约后序》,则有所示:
呜呼!吾洞中立约相纠尚矣。而自离乱以后,人心懈怠,久废其规约,则信义何以知之?过失何以纠之?伤今思古,不能无慨然于怀。
万历辛亥,即万历三十九年(1611),故前云“离乱之后”,即当指日本侵朝之役。
辑录中另有金秋吉庚寅暮春下澣所作《里社完议序》,亦记此:
善恶不时劝惩。往在正德年间,先正权忠定公及诸父老相与创立洞规,以立纪纲、厚风俗。自是厥后,相继遵守者殆百余年矣。不幸乱离以来,事多废坠,不能举行,独其籍在耳。己丑夏,诸父老慨然发叹,重修故事,昔人规范,焕然复新,诚为一县盛举。
己丑即清顺治六年(1649),庚寅为顺治七年(1650),据此,所云“乱离之后”,则当指清军入关之役。
文中另有记清初废书院之事,故三溪书院于清初遭禁毁。但清初禁毁书院在顺治间,顺治九年(1652)谕令:“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7](《选举典·学校部》)至康熙间始有相继创复书院之事。则知是时朝鲜虽亦有书院之禁,而地方耆儒于乱后重修风气之举,于顺治间即已行之。
社约所辑文字中,凡明朝纪年,均有干支有年号,入清纪年,则有干支而无年号,是为作者之忠于明朝之明证。盖于当时朝鲜士人之所见,此援朝一役,明廷尽其力而为之,以致影响国力,后于辽东失利,故其以日本之入侵,与清军之入关,均以“乱离”称之。虽至清之乾隆间,朝廷之于儒家的推崇,已有逾于前朝,而朝鲜时人,仍以明朝为儒家之正统,其立场鲜明,大有周失其礼而求诸野之意。
由此而观之,可知社约沿革之大概。盖始于明正德间,至嘉靖间而复兴其事,然自万历中日本之侵扰,日占其地近七年之久,其间民风废坏,乡人不知礼教,中朝联合抗日胜利之后,即“离乱之后”,地方耆宿深感有正风气之亟需,故复有社约之倡立,以立纲纪、正风俗,求社区乡风之改变。
将此社约与中国传统乡约内容格式相比较,其传承如出一辙。亦可知,明朝于东北亚文化之影响力。
读朱鸿林教授《中国近世儒学实质的思辨与习学》(北京大学博雅思想史丛书之一)中于湛若水思想研究作有《明代嘉靖年间的增城沙堤乡约》一章。余于乡约所知甚少,而朱鸿林教授曾专文述《二十世纪的明清乡约研究》(载《历史人类学学刊》第二卷一期)故其于甘泉思想研究之中,有此卓见,甚得其启发。据朱鸿林教授之研究,乡约一般寿命不久:
明代乡约的寿命一般不长。正德十三年王守仁命行的南赣乡约只行了数年。嘉靖四年吕柟行于山西的解州乡约、嘉靖十三年吕柟门人余光(嘉靖十一年进士)行于解州运城的河东乡约、嘉靖十八年吕枏门人张良知(嘉靖七年举人)行于河南许州的许昌乡约,也都大约只有效数年。嘉靖中江右王门名人聂豹(1487—1563)、邹守益(1491—1562)、罗洪先(1504—1564)等在吉安府属县所行的乡约,持续性一样很短,连乡约约文也没有流传下来。[8](P288)
朱鸿林教授所提及流行时间最长之乡约,当为广东潮州饶平县黄冈乡约、山西潞州的雄山乡约,可能一直有效了六十多年。乡约虽有官办、民办之别,然其有效之时间长短,则并不以官民为别,而以其功能为别。一般来说,时效较长之乡约,多具有社区服务之功能。
相比明朝之乡约,朝鲜《洞民社约》之有效时间当属较长者。其自正德首立,延至嘉、万,中虽经日本侵朝,地方沦陷,社约不行,然自中朝联军尽驱日寇,地方光复,即复有社约之再立。观此社约,当属民办之社约一类。而自万历复立社约,延至崇祯明亡,入清后仍有传续,其时间之长,以延续时间而论,非明代乡约之可比者。
我们就社约之作用而论,其目的既在改变曾经沦陷之地区民风的衰败,则必以改造乡民立为约定之根本;就其背景而论,颇似于王阳明《南赣乡约》之立意。惟其不同者,《南赣乡约》为阳明以官方之力量,以其思想道德之标准重整地方风俗,而《洞民社约》则以民间之理想,以重建社区之规范。
王阳明巡抚南赣,以其地之民,不守儒道,故于平定其地后,遂有告谕“新民”之举:
尔等各安生理,父老教训子弟,头目人等抚辑下人,俱要勤尔农业,守尔门户,爱尔身命,保尔室家,孝顺尔父母,抚养尔子孙,无有为善而不蒙福,无有为恶而不受殃,毋以众暴寡,毋以强凌弱,尔等务兴礼义之习,永为良善之民。子弟群小中或有不遵教诲,出外生事为非者,父老头目即与执送官府,明正典刑,一则彰明尔等为善去恶之诚,一则剪除莨莠,免致延蔓,贻累尔等良善。[9](卷16,《别录八,告谕新民》)
即奉命巡抚云云。其后复有告谕,于变民风之用意更为明确,则已有民约之性质。待其再告谕地方百姓,则称:“告谕百姓,风俗不美,乱所由兴。”[9](卷17,《别录九,告谕》)再其后遂有《南赣乡约》。我们若将二者相比,其中多有相通之意。盖因其意在于民风之整顿,以建立地方秩序者。
王阳明的《南赣乡约》首云:“咨尔民,昔人有言:‘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按照王阳明的说法,南赣之民,常弃其宗族,叛其乡里,四出为暴。盖因有司无治道,家庭无训诲,至使愤怨相激,狡为相残,靡然日流于恶。“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9](卷17,《南赣乡约》)其内容与告谕略同,即当为告谕之进而申明者也。
乡约计十六条,有同约之构成,有约定地方人户或新民之禁,有婚丧嫁娶之规,并有约会之仪式程序。文字虽简,在于明了,我们再看《洞民社约》内容,与王阳明的乡约基点是一致的,大同小异而已。但就其所立约定之条款而论,则较之王阳明的《南赣乡约》,甚至较之若水的《沙堤乡约》,内容更为和缓,由此可见朝鲜国自古以来之国民性格。
如其于明正德间所立《奈城洞约》定:
“永损徒”:
不顺父母者,不和兄弟者,不睦邻里者,无信朋友者。有私嫌中毒者。能慢洞中通不参会者。并子孙永永损徒,后乡中宴会,处及二三员会坐处,相从谈话者。
“损徒秩”:
能慢人之长上者,横逆之来不直受而反出悖言者,受人之赂而请托官吏者,田税不亲纳而诡授仓正者,舍寒附热不顾廉耻者。
“重罚秩”:
有司私相隐讳者,公事时喧哗者、不恭者、晚到者(清酒三盆、床五、果汤五味)。
“中罚秩”:
回文迟滞不行者,称病出行空呈单子者(清酒二盆、浊酒二盆、床三、果汤三味)。
“下罚秩”:
参会厌惮,托故呈壶果者(清酒二壶、浊酒二壶、雉鸡中三首)。
除此类惩罚条例外,并有互助条,如“疾病扶助白米五斗,肉味及药”。其“追设条约”复有:“丧事扶助米十斗,太十斗,纸二十卷,后八十叶,助役人二名,椽木二十驮。”“婚姻扶助清酒二盆、浊酒三盆、雉鸡中二十首、矩火肤助成造木廿驮、飞盖四十藁、索廿沙里、谷二石。”“庆事扶助清酒二盆、浊酒三盆、雉鸡中廿首、各色宲果、木绵五匹。”
“社约”有“生讲条”,第一条为明孝悌,第二条为序长少,第三条救患难,第四条正乡俗,第五条讲洞信。另有“死讲条”,皆为乡里互助以行奠礼之事。
其后再更定罚例,有“初背开谕,再背满座面责,三背永损之。后不吝改过,佥议还入,毋为恶人也。其余定辊,依前例行之,然于酒罚似有太重,临时酌定何如也”。
于是约行:顺父母,谨守丧,和夫妇,洽兄弟,敦九族,序长幼,信朋友,睦邻里,别男女,正嫡妻,明嫡庶,训子弟,恤邻丧,齐奴仆,辨贵贱。
约戒:角斗,武断,庸言,虚言,妄言,舍附,打人,怀嫌,宿恶,营私,弄术,贪赂,贪利,负难,率民。
上述文字极为简约,目的在于使乡里之人便于记忆。迨其后续修,渐有增益,程序更为清楚,内容亦更完备。如其约条摘录于下:
一、传与十一月定行事。
一、使唤各里各出一名事。
一、序座以齿,惟官至堂上不以齿事。
一、凡聚会时,长老既会,年少晚到者不许入座事。
一、患难相救事。
一、凡有丧葬齐会看护,且各出米太各一升以赙事。
一、凡有庆事临时相议扶助事。
一、讲堂不设私会事。
一、被罚之人悔过自新,则佥议解罚事。
一、本面任事之人作弊行私,佥议或通乡堂或报官家论罪事。
一、各里下人有超异行实者,大则报官褒赏,小则讲信时招来赏酒,使之兴起事。
其罚条则有:“不孝,正妻疏薄者,兄弟不和者,丧祭不谨者,凌侮长老者,族属不睦者,邻里不好者,是非无主者,谋陷同类者,造作凶言者,好为争讼者,言行悖恶者,不遵条约者,图免官赋者,传与过期者,言语不恭者,构隙两间者,欺侵孤弱者,间言婚姻者,凭公营私者,无缘不参者,利己害人者,谋避任事者,状辞不紧者,座中喧哗者,无故虚座者,径先罢归者。”
其禁戢下人条则有:“不顺父母者,不忠上典者,凌辱两班者,兄弟相争者,窃奸他妻者,闾阎作乱者,窃偷财货者,窃刈禾谷者,牛马放牧者,禁地起耕者,折草先期者,斫伐墓山者,好为争讼者,不接行旅者。”[6](《约条、罚条、禁戢下人条》)
就本乡约修定时间可知,此时已是明朝末年,时间大约在崇祯七年(甲戌,1634)以后。其会议之地,则仍在万历间所建之三溪书院,故此会议之中,并有参谒先圣先师孔夫子的礼仪。因知较之当时明朝各地所行之社约活动,更为注重仪式,其内容则于互助之外,更重视尊长守矩。
《明史》称:“朝鲜在明虽称属国,而无异域内。”[4](卷320,《外国传一、朝鲜》)所谓“无异域内”者,即谓其教化之道。然此过于重视儒家之教化,其结果竟令其不振武备,以致无力抗击日本之侵略。我们观此《社约辑录》,亦可窥得当时朝鲜国家民众之特点。
此时的明朝也已经处于万历中期,虽有张居正改革的经济成果,尚可支持援朝抗倭之役,然其当时,除援朝之役外,且有西北哱拜之叛、西南播州之叛,即所谓“万历三大征”者。“三大征”几于同时,明朝难免顾及无暇,朝廷始有“封贡”之议。所谓“封贡”者,不过为天朝之颜面,不能以议和示人。其后日本视明朝无力于朝鲜战事,遂有其后之再兴事端,而终以失败告终。
朝鲜战后,明朝神宗皇帝给予朝鲜国王李 敕谕中说:“惟念王虽还旧物,实同新造。振凋起敝,为力倍艰。倭虽遁归,族类尚在,生心再逞,亦未可知。兹念经略尚书邢玠振旅旋归,量留经理都御史万世德等分布偏师,为王戍守。王可咨求军略,共商善后,卧薪尝胆,无忘前耻,筚路蓝缕,大作永图,务材训农,厚树根本,吊死问孤,以振士卒。尚文虽美事,而专务儒缓,亦非救乱之资。亡战必危,古之深戒。”[2](卷334,万历二十七年闰四月丙戌)然而我们看到朝鲜乱后的社会重建,则仍然遵循着儒家正统的理念,并以此去改变乱后的民心。这对于我们了解当时朝鲜的国家与社会,实在是一份难得的珍贵史料。
参 考 文 献
[1] 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明神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3]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北京:中华书局,1977.
[4] 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
[5] 牟复礼、崔瑞德:《剑桥中国明代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6] 《社约辑录》,载权锡颍编:《大酉文献》,1986.
[7] 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北京:中华书局,1934.
[8] 朱鸿林:《明代嘉靖年间的增城沙堤乡约》,载《中国近世儒学实质的思辨与习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