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进程中苏联法的“中国化”实践
2014-09-27孙光妍
摘 要: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苏联法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影响时间最长,程度最深。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联结苏区、边区和其他解放区并进而影响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它是中国共产党由农村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转为城市法制建设的起点。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既受到了苏联法的深刻影响,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相结合的“中国化”实践,也是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历程中一次重要的转型。
关键词:苏联法;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孙光妍,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研究”,项目编号:12BFXO21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5-0107-09
在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建设这一历程当中,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联结苏区、边区和其他解放区以及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作为全国第一个解放的大城市,哈尔滨成为“我党领导城市建设工作的最早实践基地”[1](P351),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为全面借鉴苏联法提供了条件,使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政建设、经济法规建设和劳动法规建设无不体现了浓重的苏联法痕迹。1但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基于基本国情和支援前线的需要,突破了以往苏区时期对苏联法的照搬照抄模式,开始了以城市为中心对苏联法进行“中国化”实践的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法制建设实践的智慧,在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制建设方面起到了先行、试验和一定的示范作用,为其他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启发价值,并直接或间接推进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步伐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20世纪初期,中国法制的发展脱离了传统的轨道,开始向西方学习,迈向现代化。在此进程中,苏联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时间最长,程度最深。[2]在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建设体现出了浓重的模仿苏联法的痕迹,甚至对一些法律条文进行直接的照搬照抄。直到中国共产党解放并建立稳定革命政权的第一个大城市——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仍然是以苏联法为基本蓝本,在立法精神与立法体系以及某些法律内容上与苏联法有很多相同之处,从深层次来讲,对苏联法的模仿和借鉴是中国共产党别无选择的选择。
(一)意识形态的同质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3](P37)意识形态的同质性是哈尔滨解放区劳动法借鉴苏联法的根本原因。众所周知,无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苏联,在革命和建设的道路选择及发展策略上都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4],哈尔滨解放区与苏联同为共产党政权,意识形态相同。苏联的革命经验影响了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模式的选择,苏联的政权模式即是中国革命政权的理想模式的认识深入到每个中国共产党人的心中。而意识形态上的同质性必然在立法上体现出来。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的实质,就在于在资本主义统治下,被压迫被剥削的群众能被吸引到苏维埃政权中,参加国家管理,所以苏维埃政权具有极其广泛的群众性和民主性。”[5](P565)所以,在苏联,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制度十分注重对广大劳动者的利益的保护。哈尔滨解放区政权也是以广大劳动群众为主体的,党的领导干部也大都来自社会底层,他们更了解中下层民众的疾苦和利益需求,因此,哈尔滨解放区在1946年制定的《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以及其后制定的法律文件中,都侧重于对社会底层民众权益的保障。
(二)政治体制的相同性
作为俄国苏维埃政权的缔造者, 代表无产阶级政党的苏联共产党对苏维埃国家政权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力。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0条),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2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第64条)。1但事实上,苏联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把最高苏维埃变成了通过党的决定的表决工具,苏维埃最高权力的执行机关变成了苏共中央的执行机关,党的各级组织都具体行使着国家政权机关的各种职能。在苏联,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苏共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2
在中国的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革命政权与法制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关于健全组织领导中的一些问题的指示》中,中国共产党就已经认识到农村与城市法制建设的不同,指出“由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性和复杂性,要针对这个特点做好我们的工作”,“特别是城市,要求在政策法令上及制度上的统一和领导行动上的集中一致,更具有重要意义”[6](P204)。因此,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与苏联相同,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为此,在中国解放战争时期,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按照苏联革命法制的成功经验,在哈尔滨解放区摸索建立城市法制秩序。
(三)革命法制的效用
以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党人发展并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跨越理论的精髓,通过十月革命,对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实现了一场“特殊的跨越”:先由工人农民夺取政权,然后自觉地运用政权发展生产,创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需要的各种条件。正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也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的特殊跨越。[4]从法制角度讲,苏联法在本质上是革命的法,苏联法强调党的领导,强调法的阶级性质,在具体制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土地国有制、严惩反革命罪、重视保障工农的利益等,都与这种革命的法制有关系。只有这样的法制才能确保工农的权益,集中一切力量去完成革命的任务。[2]所以,哈尔滨解放区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模仿苏联法就是在考虑革命法制效用基础上的一种必然选择,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所体现出的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都是以苏联的革命法制作为基本蓝本。
(四)苏联的成功经验
俄国“十月革命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取得了政权,开辟了一条革命成功的道路,产生了一种精神:即全世界被压迫者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统治,要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要充当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精神”[7]。十月革命催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从价值观上来说,社会主义有一系列公平、正义的主张,如按劳取酬、反对压迫和剥削等,这些口号直指当时资本主义的弊端,给人们一种新的理念、新的感受,使人们从中看到希望和曙光”[8]。这种感染力推动了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促使哈尔滨解放区在政权与法制建设方面以苏联革命和法制的成功经验为榜样,而且,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后,在当时的国际背景下,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共产党采取敌视的态度,而只有苏联对中国及中国革命表现出莫大的同情与支持,加之意识形态的相同性,使哈尔滨解放区借鉴苏联的革命以及法制模式已成为不二的选择。可以说,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苏联对中国共产党的支持,直接推动了哈尔滨解放区对苏联革命以及法制成功经验的借鉴。
二、探索与突破:实践中的转折
哈尔滨解放区对苏联法的模仿和借鉴是别无选择的选择,但哈尔滨解放区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没有对苏联法进行机械的照搬照抄,而是结合国情,真正开始了对苏联法进行“中国化”实践,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符合哈尔滨解放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宪政建设
为了保证工人和农民的政治地位,苏联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政权的性质是工农的政权1,国家管理形式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政权组织形式2,在公民的权利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第135条规定:“代表的选举是普遍的,苏联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信仰、教育程度,不问居住期限、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过去职业如何,都有参加代表的选举的权利。”3为了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人身权利,苏联1936年宪法第125条规定:“为了适合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保障苏联公民享有下列各种自由:(一)言论自由;(二)出版自由;(三)集会自由;(四)游行和示威自由。”第127条规定:“苏联公民有人身不可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
哈尔滨解放区1946年召开的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哈尔滨临时参议会成为“哈尔滨市各阶级各阶层团聚一堂共商国家大事的大会”[9](P254)。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政权建设及试选工作的指示》中将哈尔滨城市政权性质定性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反官僚资本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其成分应包括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及一切爱国人士”[9](P179),即该政权性质在本质上与苏联和苏区的政权性质一脉相承,但基于城市政权与农村政权建设的差异,哈尔滨解放区在坚持无产阶级(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的同时,也将陕甘宁边区的宪政建设经验结合于其中,扩大了政权的参与群体1,并认识到“因城市的阶级结构和农村不一样,必须以工人为骨干,团结知识分子和独立劳动者,联合自由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残余”[9](P179),从而使其政权建设既传承了苏联和苏区的政权本质属性,又基于哈尔滨的城市特点,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跳出了完全照搬苏联模式的思路,进行了正确的路径选择。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1946年7月,哈尔滨解放区成立了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1948年,哈尔滨解放区结合1936年苏联宪法与1945年9月由陕甘宁边区首创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了哈尔滨人民代表会议。哈尔滨解放区对政权组织形式的实践与诠释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初萌芽,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哈尔滨解放区的宪政建设过程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尝试,它体现了人民政权的本质,又能与时俱进,对促进中国的宪政进程和社会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经济政策
十月革命胜利后至1920年11月,为了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苏联政府开始进行国有化运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经济。[6](P281-282)哈尔滨解放区借鉴苏联的国有化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对敌伪财产实行没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扶持。在1946年7月制定的《哈尔滨市政府敌伪财产处理纲要》中明确要求,“敌人投降后,大批工厂、房屋、会社、仓库、商店收归市有”2,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与公营经济。但是,与苏联国有化运动不同的是,哈尔滨解放区基于恢复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工商业的需要,只对敌伪财产进行没收,而对其他私人资本并未实行国有化。
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特别强调私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结合的过渡形式,即国家资本主义。根据俄共(布)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允许把国家企业租给私人、合作社、劳动组合和公司。[10](P122)仿照苏联的新经济政策,哈尔滨解放区也颁布相关法规,明确倡导建立国家资本主义形式。1946年第一届哈尔滨临时参议会制定的《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中规定:“采取公私合作办法,增进哈尔滨市与各县的粮食、燃料及日用品之贸易,以平抑物价,改善人民生活。”3又在1946年颁布的《哈尔滨市政府敌伪财产处理纲要》中规定,“所有收归市有之大小工厂,均将委托或租与私人工商业家经营之”4。以上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哈尔滨解放区确立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而且,哈尔滨解放区在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灵活的措施,“为使此项工厂能迅速开工,市府得视工厂开工难易情形,酌于三个月至相当期间内,不分红利或不收租金,但该工厂附属之原料、成品、半成品,得作价缴市府,或作为市府之投资”。到1948年,国家资本主义在哈尔滨解放区已经发展为加工制、出租制、公私合营之行业联合公司、定货制和代销制等类型,国家资本主义成为活跃哈尔滨解放区经济不可缺少的经济成分。
哈尔滨解放区通过没收敌伪财产建立起来的国营经济与借鉴苏联发展起来的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经济、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多种经济形式,这种具有中国新民主主义特色的多种经济成分的构成,最早出现在哈尔滨恢复经济的实践中[11](P312-313),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哈尔滨解放区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支援东北和全国解放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哈尔滨解放区的经济发展形式是在苏联法影响下中国共产党从农村经济过渡到城市经济的探索和尝试,为新中国的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
(三)劳动法规建设
基于解决劳资纠纷的需要,哈尔滨解放区革命政权于1948年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2,该法深受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的影响。3但在劳动时间、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做出了变通灵活的规定,这些都体现出了哈尔滨解放区对苏联法进行“中国化”实践的智慧和理性。
关于劳动时间,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4,革命根据地时期也同样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5而1948年8月的《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根据哈尔滨解放区支援战争前线的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时间上没有照搬苏联劳动法,而是采取了较灵活的工作时间,《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第12条规定:“国营、公营、私营企业中,工作时间:在战争时期一般规定为八小时至十小时制度,对特别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如气体化学工业,可规定六小时,但须取得市府或国家企业领导机关之批准为有效。”这与革命根据地时期照搬苏联劳动法,一律机械地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过多的休假日等极左错误相比6,更加符合经济建设的需要。哈尔滨解放区关于劳动时间的变通规定所产生的良好效果对其他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初的劳动法规产生了直接影响。7
在劳动工资方面,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第59条规定:“劳动报酬的数额不得低于相当的国家机关为相当种类之劳动每次当时所规定的必须遵守的酬金最低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仿照苏联劳动法规定:“任何工人之工资,不得少于劳动部所规定的真实的最低工资额,各种工业部门的最低工资额,至少每三个月由劳动部审查一次。”而哈尔滨解放区关于劳动工资的规定也较根据地时期的规定更加灵活,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实物工薪制、计件工薪制和奖励工薪制等。1另外,哈尔滨解放区为促进生产,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还实行了“分红制”。21946年7月30日,《东北日报》以《工商业发展的新方向》为题发表社论,肯定了“分红制”。哈尔滨解放区的分红制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分配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3
在劳动保险方面,苏俄1922年《劳动法》第178条规定:“保险费应由企业、机关、农场或使用雇佣劳动之人缴纳之,无权向被保险人征收,亦不得由工资项下扣除。”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完全仿效苏联劳动法做出以下规定:“由顾主以应付的工资之外,交付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十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之基金,绝对不得向被保证人征收保险费,也不得从工资中克扣。”为了保障职工的切身权益,《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借鉴苏俄劳动法典并结合俄国十月革命初期的社会保险制度4,要求国营、公营和私营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劳动保险,“劳动保险适用于公私企业中工人与职员本身”5,并在1948年的《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第35条则规定:“国营、公营与私营企业,须缴纳等于全部工资支出百分之三的劳动保险基金。职工缴纳等于工资百分之零点五的劳动保险基金。”哈尔滨解放区关于劳动保险费缴纳的相关规定与苏俄、苏区以及新中国成立后6关于劳动保险费的缴纳方式都不同,但是,在哈尔滨解放区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这种形式是必然选择,对实现劳资两利、发展城市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哈尔滨解放区劳动法规建设在借鉴苏联法的同时,又根据现实需要对苏联法进行了中国化改造。(见下页表)
在哈尔滨解放区的劳动法制建设中,由于农村与城市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发展工商业,进行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劳动法规的基本原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过去根据地的强调保护工人的利益转变为在保障职工的切身权益的同时实现“劳资两利”。劳动法基本原则和内容的转变,调动了劳资双方的生产积极性,为繁荣哈尔滨的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哈尔滨解放区劳动法中平衡劳资关系的做法为新中国劳动法科学理念的确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现实与理性:“中国化”的影响因子
哈尔滨解放区对苏联法的借鉴突破了苏区时期的照搬照抄,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进行中国化改造,其根本原因是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慎重的思考后做出的理性选择。
(一)城市政权的建立为苏联法的“中国化”提供了重要的依托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解放了哈尔滨,并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城市政权,哈尔滨成为中国共产党有史以来在全国建立巩固政权的第一个大城市,也是当时解放区中唯一的大城市。由于哈尔滨是东北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不仅商业发达,而且交通便利。以它为依托,可以使民用、军需物资和工业原料的供应得到保证。基于在东北和全国解放战争中具有的特殊的战略地位,哈尔滨肩负着建设后方根据地,支援前线的历史重任,哈尔滨解放后,中共中央东北局北满分局、北满军区和松江省的党、政、军各机关立即回到哈尔滨。1946年6、7月间,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也全部进驻哈尔滨,东北行政委员会也在此成立。于是,哈尔滨成了中国共产党在东北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交通枢纽和重要的战略后方。为了适应哈尔滨这种特殊战略地位的需要,哈尔滨被定为“东北行政委员会直属市”。与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期不同,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后,中国共产党面对的是各种复杂的和具体的政治、经济问题,稳定和发展问题,支援前线和解放全中国的问题,这些问题与苏联十月革命后面临的问题具有很多相似性,所以说,城市革命政权的建立为哈尔滨解放区移植苏联法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在政权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也切实遇到了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期所未曾遇到的现实问题,这就为中国共产党对苏联法进行有选择的吸收和有针对性的改造提供了基础和契机,为中国共产党对苏联法进行“中国化”实践提供了依托和平台。
(二)中国共产党立法理念的不断成熟
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将苏联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苏联法进行“中国化”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成熟的重要体现。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历程表明,在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的立法指导思想更加成熟。在工农民主政权法制建设时期,由于对苏联的崇拜和对无剥削社会样态的渴望,中国共产党把苏联法制建设的理论和经验视为必然选择进行移植和照搬,并按照苏联的样板急速地建立起了一种与封建社会和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截然不同的新的法律制度体系。但由于国情的差异,不但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因为与本土实际不符而出现各种“左”的偏向,使中国的革命和法制建设陷入困境。到了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对苏联法制进行经验化提炼,使中国的法制建设与国情逐渐趋于一致。
哈尔滨解放区作为中国共产党最早解放的大城市,东北解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中心,必然成为中国共产党先进思想的策源地。彭真、陈云、李富春等同志均对哈尔滨解放区的党建工作进行过具体的指导。哈尔滨市委也结合解放区的实际开展了对马列主义、党中央领导人的指示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使党员干部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能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和解决在哈尔滨解放区革命和法制建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中共哈尔滨市委在中共中央东北局的领导下,开始对城市政权和经济、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哈尔滨解放区也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制建设的试验基地,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有意识地结合国情,对苏联法进行选择鉴别,逐步形成了适合哈尔滨解放区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法规政策体系。
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对苏联法的借鉴是必然的,但此时的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建设指导思想更加成熟,已经跳出了理想化、模式化、条框化的对苏联法的照搬模式,而是采取了现实主义精神,根据国情进行了不同取向的价值平衡,在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制建设的挑战与危机面前将苏联法不断内化和“中国化”,在各种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平衡中谋求发展和创新,在不断尝试与探索中使法制逐步走向体系化和理性化,并积累了丰富的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制建设经验,对华北解放区以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三)稳定革命政权和恢复发展经济支援前线的需要
哈尔滨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个解放并建立稳定革命政权的大城市,承担着稳定革命政权,发展经济和支援前线的重要的历史使命。为了解放全中国,中国共产党必须实现最大限度地团结,孤立敌对势力。为此,哈尔滨解放区并未像苏区时期那样,将政权性质的界定与苏联完全一致,而是将哈尔滨城市政权性质定性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反官僚资本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其成分应包括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及一切爱国人士”[9](P179)。
在发展经济方面,解放战争时期的哈尔滨,既是东北解放战争的领导中心、指挥中心,又是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战略根据地。为此,哈尔滨市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并借鉴了苏联、工农民主政权以及抗日民主政权的经验,进行了政权建设和经济的恢复,尤其是把恢复经济、发展生产作为工作重心。为了支援前线,必须最大限度的团结。在这样的背景下,哈尔滨解放区对苏联法进行借鉴的同时,在宪政建设、经济政策和劳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积极探寻解决中国共产党革命问题的具体良策,使革命法制具有明显的现实性和实用性。
哈尔滨解放区政治、经济方面的法律政策已经突破了机械地照搬苏联的阶段,而是根据现实需要进行理性的选择,在政治上要稳定革命政权,实现全国的解放,在经济方面法律服从于经济的发展,为哈尔滨解放区有力地支援前线提供了重要的保证。1可见,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以现实为依据的,在借鉴苏联法的同时对苏联法进行了有鉴别的选择和有针对性的改造,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努力使革命法制适应社会现实的智慧与理性。
结 语
在苏联法影响中国革命法制进程中,苏联法对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哈尔滨解放区以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在不同时期,苏联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建设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受苏联法的影响程度最深,它摧毁旧法创建新法,奠定了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但由于在创建过程中对苏联法制进行机械的“移植”,致使在适用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甚至严重的排斥反应;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在国共合作的背景下,基于政治的需要,共产党的法律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苏联法对抗日民主政权法制的影响相对弱化;而哈尔滨解放区基于城市发展的背景,对苏联法的借鉴也在政治、经济以及劳动方面全面展开,苏联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在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中也予以真正贯彻和实施,但在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中,哈尔滨解放区革命政权则没有进行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将苏联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苏联法进行“中国化”的实践,所取得的成效及其示范效应也证实了外国法只有和中国国情相结合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有责任也有能力对法律的移植进行理性的思考并做出正确的选择。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共哈尔滨党史大事本末》,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
[2] 孙光妍、于逸生:《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之回顾》,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3]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4] 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5] 吕世伦:《列宁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 哈尔滨市档案馆编:《哈尔滨解放》,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
[7] 王康:《十月革命90年——救赎、悲剧与启示》,载《南方周末》2007年11月8日.
[8] 俞邃:《十月革命不等于前苏联模式》,载《南方周末》2007年11月8日.
[9] 鲍·尼·波诺马辽夫:《苏联共产党历史》,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社,1960.
[10] 《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1] 苏春荣:《解放战争时期哈尔滨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的历史经验》,载孙雅坤:《北满革命根据地专题论文集》,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 李宏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