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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江侗族传统款约习惯法研究

2014-09-26李远龙郑海山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习惯法侗族

李远龙 郑海山

摘要:对广西三江侗族传统款约习惯法进行了综合研究,认为款约的表现形式为无字石碑、书写款约及碑刻规约;款约的主要内容表现为“六面阴规” “六面阳规”及“六面威规”;款约的功能主要是制裁偷盗行为、维护公共财物、稳定社会治安、构建和谐家庭;款约的执行特点是适用上人人平等、处罚手段多样及亲属惩刑制。

关键词:侗族;款约;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2-0058-07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位于黔湘桂三省的交界处山区,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历史上一直是封建王朝统治势力比较薄弱的地方。尽管有些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民族地区的统治,曾经在这里建立过郡县或者州县,很多侗族村寨直到清朝末年仍处于处于“有款无官”的状态。本文试图从其侗族款约的历史、内容、功能、表现形式及其执行特点等方面综合论证,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款约溯源

(一)民歌与历史传说中的款约

侗族民歌中载:“人有股,众拍手;人有份,众高兴。”“祭祖,靠嘴;做工,靠力;进山,找兽;下河,找鱼;得肉,分串;得鱼,分吃;独吃,额肿;众吃,快长。”[1]112我们可以看出在早期侗族社会中讲究的是平均分配生产生活资料,如果不这样平均分配将会受到惩罚,是故,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或许是款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广西三江侗区关于款约的形成有个这样的传说:“混沌之年,楚王和汉王射死了九层棉阳的一个儿子。九层棉阳的另外几个儿子就向楚王和汉王讨还血债。为了拯救楚王和汉王的子孙,张古王和盘古王折断矛头,使它变成晒纱杆;他们毁掉盔甲,使它能当板凳坐。从此,纠纷终结于山巅,讼事了结于山梁……可是因为复因为,因为罗单公走过田坝时偷了别人的鹅;因为罗懂公走在路上偷了别人的羊。朝王的女儿偷了祖母的棉纱;朝王的祖母又偷了外祖母的纱锭。朝王的子子孙孙,睡不安稳,站不安宁。于是他们一喊一,筹金子;二喊二,积银两。买得一头白水牛,到河滩上去宰杀,将牛的腮巴破为四瓣。一瓣送给周富创造侗歌;一瓣送给六郎创造约法。”[2]65从这段款词中可以看出:制裁偷盗也是当时款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早期汉文献记载中的款约

关于侗族的款约最早文字记载见诸南宋洪迈(1123-1202年)《容斋随笔》一书:“靖州之地(今天侗族集中聚居之湖南通道、靖州、贵州黎平东部、天柱,广西三江等县),其风俗与中州异。男丁受田于酋长,不输租而服其役,有罪则听其所裁,谓之草断。”[3]57这里所说“草断”并不是草草了断,而是一整套和国家法律不相干的地方习惯法来断案的方式,这里的地方习惯法可能指的就是侗族的款约。元代的《宋史》记载则更为明白:“辰、沅、靖三州之地,多接溪峒,其居内地者谓之省民,熟户、山徭、峒丁乃居外为捍蔽。其初,区处详密,立法行事,悉有定制。”[3]57可以看出这个时候的以侗族为主体的民族,其社会习惯法已经比较成熟了。

关于款约产生的具体年代现在还无法考证,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它必然是随着该组织的产生而产生,所以应该先有款组织后再有款约的,而根据一些传说和历史记载,款组织早在唐代以前就已经产生了。

二、款约的表现形式

(一)无字石碑

最早的时候没有文字,当时款组织每次商讨制定完款约时,在款坪上树立一块没有文字的石头,在那里歃血为盟。为了维护整个民族的利益,必须联盟起来,杀鸡杀羊,喝血酒。每一个碗放半碗酒,半碗血。谁同意就喝一碗酒,喝完之后就按照款约去办事。① ①吴德光讲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人,退休乡干部。

在款坪上树立一块高大的石头,表示所议定之款约像石头那样坚不可催,世世代代永远遵守,俗称为“勒石盟款”。无字石碑的主要内容为公平分配生产资料,稳定氏族婚姻关系等。虽然没有文字,但是在人们的心中却都知道它代表的是什么意义,规范着款民们的日常生活。石头常常以其坚硬、不怕火烧、不怕水泡赢得人类的尊重,传统侗族人们在这里把石头当作一种象征意义上的符号,利用石头的特质象征着所制定款约的牢不可破、坚不可摧、人人遵守、世代永存。同时采用无字石碑也受侗族早期社会对石头崇拜的宗教因素的影响,利用神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的独峒乡平流村和巴马村之间的猛江河边、林溪乡冠洞村附近、八江乡八斗村旁等,都曾立过这样没有文字的石碑。

(二)书写款约

书写款约是在汉文字进入侗区之后才出现的,在先受到汉文化影响的地区出现。那时候人们开始接触汉字,能用汉字记录侗语了,侗族就把制定的款约书写在本子上。虽然都是用汉字记录侗语,但是记录的方法也是各种各样。书写的款约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可以相对完整和广泛、长久的流传开来。目前很多侗族村寨都留有书写本,年代都不算太久,可能是因为侗族居住在木房子里,加之成片的紧挨居住,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烧毁有时难于避免。目前流传下来的主要有广西三江本、湖南城步本、湖南通道本、贵州黎平本等,广西三江本侗族款约习惯法以“六面阳规”“六面阴规”“六面威规”为核心内容。书写款约是保留下来最完整的规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三)碑刻规约

“碑刻文本是将传统的款约翻译成汉语以后,再经过文人加工提炼而形成一种较简单的条款,然后抄刻于石碑上。这些条文简介明了,具备法律的性质与书写格式了” [1]118。清代的改土归流,在侗族地区大量设置学校,这是汉文化大量传入侗区的产物。虽然它的语言风格和传统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它还是把款约的有关内容较好的保存下来,现在发现最早的碑刻石碑是清代康熙十一年(1672年)农历七月初三所立的“高增款碑”。涉及到今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碑刻规约主要有位于贵州黎平县境内“软禁碑”(1757年)立、内容涉及三省交界地区,包括今天的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位于广西三江独峒路边的“独洞乡条规碑”(1872年)立、位于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马胖村“马胖乡永定合约碑”(1913年)立、弄埠“议功德碑”(1936年)立等。

三、款约的主要内容

目前流传下来的广西三江侗族的传统款约以“六面阳规”“六面阴规”“六面威规”三大部分为其核心内容,现将其归纳如下:

(一)制裁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处于死刑的“六面阴规”

在款约之中,“六面阴规”的处罚是最严厉的,都是规定一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者一般都处于死刑。

1.对于毁坏地气龙脉、偷挖坟墓的惩处。在侗族的宗教信仰之中,毁坏地气龙脉、挖掘公共墓地会威胁到整个村寨乃至几个村寨之间的共同利益,属于最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时候,款约规定对于违法者及其父亲处于活埋或者水淹。

2.对于偷盗特殊财物惩处。偷盗特殊财物在这里主要指偷粮、偷钱、偷鱼、偷稻田里的禾苗。当时生产力低下,对于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窃取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在当时“有款无管”的特殊背景下,如果不给于严厉打击,整个社会无法正常运转。款约严厉规定制裁该种盗窃行为的同时,注重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讲究人赃俱获。对偷盗者处死刑并抄家,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开除村寨,永远不能回来。

3.对于杀人、放火、图财害命惩处。对杀人放火图财害命这种严重危及到生命财产的行为的惩处,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对于这种违法之人,按所犯之罪规定款约为以钱赎命、没钱命尝。通常对于杀人、图财害命这种剥夺生命的行为,直接以活埋处死。

4.对于破坏婚姻家庭伦理、行骗、作假等行为的惩处。侗族人民很注重婚姻家庭观念,对于乱伦、目无长序,破坏传统婚姻制度的处理,款约规定全村进驻犯者家中吃喝,对违法者本人处于水淹。“六面阴规”最后教育全寨人要团结一致,和睦相处,对于作假、行骗、敲诈勒索者要给予严厉的打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惩处较轻违法行为,罚款为主的“六面阳规”

“六面阳规”主要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相对于六面阴规处罚较轻,对于违法者一般处于罚款,有时会责令其敲锣喊寨,赔礼道歉。

1.对于破坏男女青年交往及恋爱规则的惩处。侗族男女青年村寨之内或者村寨与村寨之间的“行歌坐夜”也就是我们说的聚在一起谈情说爱,“六面阳规”规定男女之间不能有作风不正、行为越轨,否则将处于罚款,此外对于山盟海誓、发生性关系之后,男方反悔不娶,造成女方不能落舅家(女还舅家的习俗),这是款约规定组织让两个人公开对质,如果男方确实不反悔、不听劝阻,将对其处于吃“猪狗屎”的处罚。

2.对于破坏家庭婚姻关系的惩处。款约对于抢夺他人妻子、暗地私通、私奔还有离婚的处罚,一般为罚款同时伴有进驻吃喝的现象。至于罚款还有贫富之别,富者多罚,贫者少罚。同时规定还有违法者送串串肉进行赔礼道歉,要求各自村寨、家族管好自己的人。

3.对于小偷小摸,尚不严重行为的惩处。比如偷盗芋头、红薯、菜、豆、偷鸡、偷鸭、进山偷柴、偷笋等行为。对于此种小偷小摸,情节不算严重或者属于初犯,规定各个村寨可以自己处罚,如果不服从处罚,可以集中到款组织去,由款组织给予严加惩处。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另外有的还伴有敲锣喊寨,赔礼道歉。

4.对于乱移山界、毁坏山林、侵占水源的惩处。各有各的山界,各有各的林地。对于故意乱移山界、侵犯他人田地,毁坏山林的行为。款约规定对于违法者处于罚款,另外其父亲要出来修补损失,母亲要出来赔礼道歉。款约对于塘水和田水的利用要合理,要符合水的自然流动规律,不能故意围堵,侵占水源,同时禁止纷争械斗。违法者由其父母出来赔礼道歉。

(三)以道德教化为主,教惩结合的“六面威规”

“六面威规”主要为一般的礼仪和道德要求,如提倡相互尊重、热情好客、和睦共处、避免纷争、秉公断案、依约行事、齐心合力、治理村寨等,对犯着,则以劝教为主[2]69。

1.要求人们要相互尊重、热情好客。讲明款约威力无时不在,教育人们平时不要乱说乱道、行为不轨、乱摸乱动。要相互尊重,互相礼让。侗族青年男女要经常往来,对于来客要热情欢迎、盛情接待,结成朋友、结成亲戚,世代相好。

2.要求兄弟要和睦、村寨要团结。家中兄弟要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心胸宽广,不要发生矛盾和纠纷。只有家庭团结,村寨才能和睦。对于行为不轨者,常指偷盗之人,我们不要去包庇他,要团结一致,主动揭发违法行为,并一起把他捉出来惩处。村寨内部团结,不要随便打人捉人,同时也要求对外族之人不能随意打捉。对随意捉人打人的违法者处于很重的罚款,交不出罚款就处死,亲属(指父母、子女)开除村寨。

3.对于偷盗、破坏公共财物行为的惩处。“六面威规”规定对于偷盗之人,我们应该团结一致,不要包庇,给予处罚。也意在教育人们款约威力无处不在,不要去做偷鸡摸狗的事情,否则将会受到款约的制裁,同时对于目无法纪,毁山、毁溪、毁林之人处罚严厉,即使是官府也无权干涉侗族款约规定的事情,足可见处罚态度之坚决。

四、款约的功能

(一)保护私人生产生活资料,制裁偷盗行为

据统计,在发现的款约之中,关于制裁偷盗的条款占到了整个款约的1/3左右。在“六面阴规”二层二部就有这样一段记载:“如若哪家孩子,胆大如葫芦,气大如雷吼。恶如虎,狡如龙。能拱天上粮仓,能挖地下金银。掘田埂,掀鱼窝,挖墙拱璧。……咱们用棕绳套他的脖子,咱们用草索捆他的手脚,拉他进十三款坪,推他进十九土坪。抄家抄仓,翻屋倒晾。让他家门板破,让他家门坎断。抄家抄产,抄钱抄财。赶他的父亲到三天路程以远,撵他儿子到四天路程以外。父亲不准回村,母亲不准回寨。”[2]71五层五部也规定池塘偷鱼、田里偷禾给予严厉制裁。这些款约讲述的是偷盗行为,引起全村人的公愤,而且要当场被抓到,人赃俱在。这时候就会捆绑他到款坪去交给有威望的头人处理,全村人对他进行抄家,捣毁房屋,驱逐出寨,全家人开除村籍。类似制裁偷盗的款约还有很多,比如“六面阳规”六部六层中就有对小偷小摸的行为处罚款四两四,还要他敲锣喊寨。此外“六面威规”四层四部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知,制裁偷盗是款约的重要功能之一。

(二)保护山林、水源、田地等,维护公共财物

“六面威规”六层六部载:“如若哪家孩子,耳不听劝,不依古理,不怕铜锣。他毁山毁溪,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桐油树,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杉木林……我们就跟他当面说理,我们就给他当面定罪。”[2]79此外“六面阳规”里面也有关于毁坏山林、侵占公共水源的处罚。还有很多相关款约,这里不在一一列举。笔者在三江独侗乡调查款约习惯法时,谈到款约对于村寨公共财产的保护这个问题,村中一老人这样说:“款约首先规定的就是整个村寨的利益,对于保护村寨公共财产也是十分重视的,村里面的一些山林,还有山地,田地都是属于村里的公共财产。对于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处于罚款,由款首召集款民在款坪集中开会去决定。但是如果涉及到破坏公共墓地,挖掘公共坟墓的行为,也有处死的。”正是由于侗族款约对于公共财产的保护,才使得今天的侗族村寨依然是树木林立,郁郁葱葱,溪水清澈见底,一副世外桃源的景象。

(三)惩处抢劫、杀人、放火等,稳定社会治安

“六面阴规”三层三部:“如若哪家孩子,胆大如虎。气大如雷,狼心狗肺。拦路抢劫,夺人金银。林中捆人,路上杀人。他捆人不露脸面,他杀人不留姓名。他放火烧人于草丛,他行凶害人于刺蓬。他放火烧屋,放火烧山,图财害命,天地不容。拉他进十三款坪,推他上十九土坪。有钱拿钱来抵罪,无钱拿命来偿还。要他的灵魂到阴间,要他的身躯砖土堆。” [2]71讲的是对于杀人、抢劫、放火行为的处置,以死刑为主,另外还有拿钱来赎罪的,这些都要到款坪去,召集村寨人共同研究决定。相关款约还记载:“不许谁人,杀人放火,行凶逞强,搞乱村里。哪人触犯,当众抓到,敲锣传村,千家事,众人理。村里放水救水,放火救火,是水制得住火,是村罚得了人。” [1]130对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捆住手脚投入水中淹死,扔到火里烧死。笔者在三江独峒乡调查时听当地老人讲:“解放前独峒抢劫比较多,抢劫者一般都是在山路里比较隐蔽的地方,头巾蒙面。抢劫得钱不杀人,一般在离村寨比较远的地方,不容易捉到,捉到的话就要按款约处死。”① ①吴德光讲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人,退休乡干部。另外款约还规定有对于拐卖人口、强奸妇女、内外勾结滋扰乡里的处罚,处罚都比较重,有肉刑和罚金。

(四)规制乱伦、离婚等,构建和谐家庭

“六面阴规”四层四部记载:“他当公公却贪恋儿媳,他当兄弟却贪恋姐妹。他把母亲喊成姑妈,他把姑妈喊成母亲……他要树木变成竹子,他要萝卜变成青菜,他搞乱了村规,他破坏了寨里,全寨依寨理来喝他。牵他到村头旋水塘,赶他到寨脚绿水潭。叫他跟乌龟共村,叫他同团鱼共寨。”[2]71从上面款约可以看出侗族对于那种乱伦,破坏家庭伦理道德,破坏传统婚姻制度的行为处罚是极为严厉的,全寨人到他家里大吃大喝,然后还要拿他沉塘水淹。在广西三江,解放前,高定村某款首去世,而其弟弟跟该款首的老婆有染,被村寨人发现,该弟弟又不娶她为妻,最后村寨集体开会商议,结果由该款首弟弟的房族之人将其处死。“六面阳规”里面也有关于男女之间的恋爱和结婚的明确规定,对于不守规矩者给予严厉的处罚。此外相关款约还有这样的记载:“女子出嫁,节草山头相许,唱歌山中定情。男丢女罚银七钱二,女丢男也罚银七钱二。女子出嫁,凡出黑糯饭、白糍粑,过大礼这时女丢夫罚六两六,男丢妻也罚六两六。若生已经生男育女,夫妻不和,窝火打架,相争相吵,因此婚姻拆散,要罚十二两银子。不准谁喝过田口之水,割过田埂之草,如若乱搞,罚他五十二两。若是教不服,劝不转,就拿他到石法场处罚。”[1]133综上所述,侗族的款约法在维护侗族的家庭婚姻的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破坏婚姻,破坏家庭和谐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家庭和睦,社会才会稳定,才能集中力量搞生产,促发展。

五、款约的执行

(一)适用上人人平等

款约由民主方式制定,不仅仅代表某个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是代表全村寨或者整个地区的意志。款组织所制定的款约就对该款组织所包含的村寨有约束力,不论对于款首或者对于一般的款民来说都是平等的,款首没有任何的特权,一但违反了款约所规定的各种行为,也是要受到制裁的。有这样一个例子:“1923年,高定村青年吴信酉,其父是该村的款首,偷别人的鸡被发现,寨老按照当地的款约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理,由其叔伯给予活埋了。”[2]15另外一个例子:“1933年高定村侗族歌手吴宏庙一时糊涂偷了别人的东西,被送到鼓楼进行处理。大家认为他平时为人不错,也是初犯就想罚他银子了事,而且有人愿意代他交罚银,但是吴宏庙拒绝了这样的处罚,认为自己有愧乡亲,已无颜立足了,要求寨老们按照款约给予严厉的处罚,最后被亲属带到山上活埋处置了。”[2]14以上两个例子说明款约已经深入人心,为侗族人民所接受,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是谁,只要违法,就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在适用上体现出人人平等。

(二)处罚手段多样

款约的处罚手段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一种是生命刑,主要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对于那种惯偷惯犯屡教不改者,包括活埋、水淹、火烧等等,同时对于其有牵连关系的亲属适用开除寨籍;第二种是财产刑,主要针对不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以小偷小摸居多,或者破坏家庭婚姻稳定的行为,有时也和生命刑附带在一起,包括抄家、进驻吃喝、罚款;第三种情况为赔礼道歉,主要对于有悔改之意的人要求做出的行为,以此表示向对方或者村寨之人请求原谅。主要包括敲锣喊寨、送串串肉、洗面等。

(三)亲属惩刑制

对于犯罪的惩处,大体上采用的是亲属惩刑制,也就是所谓的“家治”或者“族制”。一个人犯罪了,首先由该人所在的房族负责处理。如果该房族不进行处理,就由更大的家族来处理,最后才有村寨出面处理。如果亲属、房族、家族之人不对本族成员进行处理,整个村寨的人就会对该族成员有意见,轻者不理不睬,重者进驻吃喝就行处罚。为了维护房租家族的声誉,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秉公处理,自觉的清除本族的害群之马。笔者在三江独峒乡调查的时候有个老人曾这样讲:“对于执行死刑,款首就会命令由犯罪人自己的家族的人来执行死刑,到时候还有别的家族的人在一边监督的。要家族自己动手主要是每个家族都有义务管好自己家族的成员,自己家族的成员做不好的,整个家族都有责任的,所以也要求自己动手处理活埋。还有由本家族自己动手可以避免家族间的积怨,对村寨这个熟人社会的稳定也是有好处的。如果本家族的人私自把罪犯给偷偷放走了,整个村寨都会组织起来对该家族的人给予惩罚,以罚款为主。”① ①吴德光讲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人,退休乡干部。

六、款约研究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启示

侗族款约时至今日还在影响着侗族人民的生活,规范着他们的行为。而当前国家正大力推行法治建设,国家法的大量“侵入”,两种机制的并存且同时发挥作用,必然带来两者的冲突与碰撞。国家法律永远也无法穷尽一切现实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 [4]125。在处理国家法与民族地区习惯法的冲突过程中,我们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做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一)法律多元

法律多元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存在很多不同的法,不仅仅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民间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习惯法也应该受到国家法的重视,而不是把国家法视为法的唯一渊源。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他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5]7我们应该从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而不是一味的强调国家法至上,忽视甚至排斥民间习惯法的存在。在我国西南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平时和外界的交往很少,国家的一些法律很难在这里施行,他们采用当地传统习惯法来解决遇到的问题,而很少诉诸国家法律。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政治发展很不平衡,民族众多,各地方各有自己的特点,国家法不可能考虑的面面俱到。地方习惯法则根植于地方,适应当地特殊情况的需要。正如梁治平所讲的:“传统习惯法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有助于它适应不尽相同的社会环境。”[6]183

(二)一般民间纠纷,注重地方习惯法的解纷作用

“2005年某侗族村寨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都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是根据当地的习惯法结婚的,没有结婚证。几年后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故产生纠纷,由当地的老人协会受理。最后在老人协会调解下,男女双方离婚,女方退还彩礼”。① ①杨乔伟讲述,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人,农民。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离婚是不能由老人协会来调解的,男女双方其实也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也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依据当地的习惯法,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在当地得到确认了,如果此事上诉到法院,最后法院也不能判处他们离婚,事情会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容易产生其他社会矛盾。而当老人协会利用当地的习惯法来解决此事刚好恰到好处,即解决了问题,又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于一般民间纠纷更应该注重根植于地方的习惯法的解纷作用,而不是一味的推行国家法。只有符合当地的特点,为当地老百姓的心里所接受,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三)严重犯罪行为,坚决适用国家法律进行制裁

在侗族地区,20世纪一些广西三江经常会发生打死小偷的行为。当地群众普遍认为,如果不打死小偷,今后他还会继续偷别人的东西。这种观念根源是受侗族传统款约法的影响的,如在“六面阴规”二层二部就有这样一段记载:“如若哪家孩子,胆大如葫芦,气大如雷吼。恶如虎,狡如龙。能拱天上粮仓,能挖地下金银。掘田埂,掀鱼窝,挖墙拱璧……让他家门板破,让他家门坎断。抄家抄产,抄钱抄财。”[2]70在侗族传统社会确实也处死过一些有偷盗行为的人,我们站在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其实是以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去处置违法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国家正在倡导的法治建设是相违背的。这时国家就要积极的介入,对于那些严重的犯罪行为,由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坚决的制裁,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类似的情况还有藏族地区的“赔命价”,国家可以允许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法来解决一般社会纠纷,作为国家法在当地的一种补充,这样有利用当地社会的稳定。但是绝不能允许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树立国家法的权威。

本文综合了款约的历史文献,辅之于民族学田野调查材料,采用法人类学法律多元的理论进行对广西三江侗族款约习惯法进行了解剖麻雀式的研究,分别从款约溯源、款约的表现形式、款约的主要内容、款约的功能及款约的执行等进行了详细论证,认为:其表现形式为无字石碑、书写款约及碑刻规约;主要内容表现为“六面阴规” “六面阳规”及“六面威规”;其功能主要是制裁偷盗行为、维护公共财物、稳定社会治安、构建和谐家庭;其执行特点是适用上人人平等、处罚手段多样及亲属惩刑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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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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