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郁的乡土
2014-09-26谢晖
谢晖
自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刊行以来,有关乡土中国的学术研究便不绝如缕。尽管《乡土中国》远不是研究这一话题的奠基之作,但一部名著对学术、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就是这样:它不但会以其内容的精要而享誉学坛,而且会以命名的确切而规范社会。当下的学人把中国农村辄称为乡土社会,或许就是这部名著所生的规范效应吧?
不过回思当下所谓乡土社会,和费老所谓“乡土中国”有着全然不同的面貌。可以说传统中国本来是乡土的,所以“乡土中国”的命题,本质上是对传统中国的整全性命名,而不是对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已然全方位蚕食和侵略乡村、并使乡土中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生存危机之背景下所作的命名。因之,昔所谓“乡土中国”,非今之“乡土中国”,也因之,才有学者以“新乡土中国”命名其对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观察和描述。
如今,那个整全性的乡土中国已不复存在,尽管在城乡二元的分割结构和体系中,乡土中国对城市社会影响的痕迹无所不在,诸如城里处处可见的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关系资源、熟人网络等等,但倘把城市社会的日常生活二分为阴阳两面的话,那么,乡土中国的这些因素一旦被结构在现代新型的城市体系中,只能以阴的面貌出现,而无法以阳的身份作为。用时下时髦的语言,则只能是城市社会正常运行中的负能量,而不是人们期期以待的正能量。其缘由在于它强化了一个以情感为支柱的身份社会和熟人社会,而弱化了或者阻碍着正在形成的以理性为支柱的契约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但无论如何,无论学者们如何在理性的视野上鞭挞这种情形,在他们日常交往的行为领域,这种情形却依然故我。譬如在法学界,就有我熟悉的两位引领时尚、且私谊甚笃的法学家,每年都要举行两门门下学子间的聚会。
因之,乡土中国虽然在物质利益上是城市中国侵蚀、剥夺的对象,但在精神情感上又是城市中国不得不面对的事实和回望。这样看来,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呈现,表达的不仅是城乡之间的分野,也可以视为当下中国城市本身的文化和行为方式是二元的。不认真面对这一格局,对中国的把握就不能谓之深入,对如何解决中国在深刻的社会—制度大转型背景下所面对的复杂多样的问题,就可能因缺乏参照进而失却根据。
但无论如何,在急剧的社会—制度转型中,乡土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严峻的。维系乡土社会固有秩序的乡绅阶层和保甲组织,早已被清除出历史舞台,乡土社会固有的文化体系、规则架构和纠纷解决机制,也早已成为昨日黄花,风光不再。
一方面,国家权力借助科技力量无所不在地影响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甚至连农民的私生活领域都是国家权力经常地、无所制约地实际介入的对象,如山东某地以政府名义所搞的“依法治家”的经验;河南某地照例以政府名义所搞的强制安装抽水马桶的行动;各地屡见不鲜地强制农民栽种某种树种、作物的举措;以及陕西某地行政处罚、拘捕在住处观看黄碟的夫妻等。而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无孔不入,无可例外地带来的是城市一元化的理念和措施。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流动性的不断增加和农民进城工作的日渐增多,身处高位的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带来了颠覆性影响。即使在最传统的乡村,例如我曾调查的青海边远地区的一些山村,随着大批青年人的不断走出、归来,既有的乡随、习俗、语言已越来越淡薄。所以,面对日渐消逝的传统和人们情感深处对这些传统的无限怀牵和勾留,乡土中国,诚然已陷入忧郁的地带。漂流海外的游子们衣锦还乡了,却体会到的是和其魂牵梦绕的故乡完全不同的两种风习;离乡多年的学子们学成回乡了,直惊叹故土和城里一样变得太快了!
乡土社会及其传统的支离破碎,不仅呈现于人们的日常交往行为,也体现在乡村固有的组织体系、交往规则和秩序架构等各个方面。乡村在现代和传统之间的忧疑、徘徊、观望,其实所呈现的就是中国现代化途中的种种遭遇。正因如此,当我看到本期作者唐晓梅以《忧郁的山林:雷公山地区林权纠纷个案的法人类学考察》为题对其所研究的对象予以描述时,深有感触,也不惜亦步亦趋,用“忧郁的乡土”来表达自己对乡土社会现状的观察和感悟。而同期所刊发的另外2篇论文,无论是陆曦以《论法律秩序和法律外秩序》为题从理论视角所探究的“秩序四形态”论,还是李远龙等以《广西三江侗族传统款约习惯法研究》为题从实证视角对“款约”的历史分疏和类型总结,即便对民间秩序和民间规则以高度的关注和评判,也敌不住“国家的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如果能最大限度的考虑纠纷发生当地的习惯等非正式性规范,林权纠纷或许能够得以有效化解”这样的期盼、无奈和忧郁。
[责任编辑:龙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