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4-09-25王元昊
王元昊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也随之不断发展,产品已经成为了我们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当产品给我们带来便利时,由于产品存在的缺陷对人们造成的伤害也是同时存在的。这就引起了社会矛盾的产生,这种情况下,产品责任就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缺陷;规责原则;损害赔偿
前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产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也日渐成为了我们国家与国家之间联系的桥梁。当我们在除自身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出现了产品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时,我们就需要法律站出来维护我们的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因此,本文将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基本概述,实现对我国产品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此来帮助我们消费者、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为社会带来不必要麻烦。
一、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内涵
产品责任又称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等情况,最后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通过对产品责任内涵的了解,可以正确的判断产品出现问题时需要谁负责,避免了推卸责任的现象的出现。
(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形成,产品责任法在很久之前就有了雏形。产品责任法就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第三人因为其生产或者销售产品自身存在的缺陷,致使消费者等人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在人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产品责任法对人们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能够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人们生活中遇到了关于产品的纠纷时,产品责任法就成为了人们维权坚实的后盾,可以有力的保护好人们的人身安全;产品责任法在维护人们权益的同时,也对生产者、销售者起到了约束的作用,对维护市场的正常有着很大的帮助,就目前我国很多商家为了攫取巨大的利润,昧着良心生产一些假冒伪劣、对人们人身伤害特别大的产品而言,产品责任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让商家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避免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扰乱市场的良好秩序;产品责任法对于节约诉讼资源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不够健全,就算产品责任法解决许多纠纷,但是如果经过诉讼途径就会很麻烦,即使数额很小,法院等有关部门也要耗费大量精力去解决,而产品责任法有关事前的补救办法解决了大量的争议,因此产品责任法对于节约国家的诉讼资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完善产品责任法是必要的、可行的。
二、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是漫长的,在这过程中,无论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等之间的矛盾转换,最终都是消费者这一个方面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并没有这个方面的相关规定,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法学者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订了《民法通则》,这里也就提到了产品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产品责任向前发展了,最终在2009年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了《侵权责任法》,这其中有了对“产品责任”的专门的阐明,明确了一切关于产品出现问题的相关处理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民事立法向着先进、完善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二)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
1.产品范围
所谓的产品范围指的是我国对产品的范围规定,在齐全责任法当中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定,因此,还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来界定,我国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对产品的界定是非常严格的,这也就将产品的范围缩小了,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如果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立法不能够适应我国的情况,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要灵活规定产品的范围,以便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避免矛盾的产生。
2.产品缺陷认定
产品缺陷认定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缺陷存在危害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危险。这项规定体现了强制新标准和不合理危险标准,可是在司法程序中,法官更愿意使用其中一个标准,那就是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它自身的优点更加便于其判断,但是相反,强制性标准有其局限性,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范围要小于合理标准对产品的规定范围,这样就使我国的产品范围更加缩小,这样并不利于我们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生活中所涉及到的产品很多,单单靠强制性标准是不可行的。如果当消费者受到了人身、财产的危害时,我国通过司法程序不能将其界定为产品,那么消费者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3损害赔偿数额
从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对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的规定,都是法官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自行裁决,之后的案例也会将之前的案例赔偿数额进行参考,这样受到地域以及发展水平的影响,赔偿数额没有相关依据,导致了恶性循环。“我国要将伤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更加有利于我国法官在做出决策时有法可依,有助于法官对伤害赔偿的判断[1]”。例如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等,这些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的事件,如果不对消费者进行伤害赔偿,那也就不能够给企业教训,因此,就要加大赔偿数额,抑制事故的发生,这样才能够对非法企业起到警告作用,最大程度的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定。
三、完善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扩大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范围
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我们首先也是必须要做的就是要确定产品的具体范围,确定哪些产品可以受到的法律的覆盖,现如今,我国只有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界定了产品的范围,但是由于产品质量法的不合理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导致了产品的范围缩小,因此,要扩大产品的范围迫在眉睫。通过对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产品的范围过小。将以销售作为目的的产品作为条件之一,是不合适的,因为产品流通进市场,不仅仅要通过销售,还可以有他形式,但是这样也是盈利目的,如果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纠纷,那么由于这个产品并不是以销售的形式流通,那么就不是产品,这样对消费者是不利的,因此,建議将流通代替销售,这样就能够扩大产品的范围,也就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家钻法律的空子,还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民对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更多不同形式的产品,而这些产品也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如果在这过程中,消费者受到了伤害,那么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了,基于此,就要将产品也扩展到无形产品,将这些都纳入到产品的范围内。
为了更好的适应生产的需要以及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将更多的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当中: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就是未经过加工的产品,虽然这不能就确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如果不做出明确规定,一些不法商贩就不算违法,保护自己不受到惩罚,所以,要明确好产品的范围,适当扩大,对于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都有所帮助;不动产,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城市的高楼大厦层层叠起,但是有些建筑的质量却令人堪忧,由于建筑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人员伤害比比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将各种建筑材料都纳入了产品当中,却将用这些建筑材料建成的建筑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所以,要将建筑也纳入产品的行列当中;电以及其他无形的产品,在除了我国许多其他国家都将电这种无形的产品纳入法律管理当中,可是我国却没有这么做,由于触碰电导致人员伤亡是严重的,而且时有发生,电力工业部门也是以盈利方式销售电力,所以,就要把电力也算作产品,像煤气等等这类相关形式的产品都应如此,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就能够找到相关的负责人;智力产品,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图书、电影等等无形的产出物就出现了,这些产品并不能够对消费者直接造成伤害,它的隐形伤害如果一旦发生那就将是巨大的,所以消费者要加以防范,为了安全起见,将智力产品加入到法律中进而规范化,以便治理产品更好的服务消费者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血液制品或者制剂,医疗用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我国的医疗并不是特别发达,一些病毒的潜伏期我们并看不到就将血液输给了需要的人,久而久之,如果出现为问题,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向医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同时也可以提供血液的人提出赔偿要求,这样就弥补了之前产品责任法律的不足。
时代在进步,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有更多的新产品出现,但是法律在一定时间内应是固定的,这就不能及时的将新产品纳入进法律中,所以扩大产品的范围是必要的。
(二)重新界定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根据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有两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合理危险标准[2]”,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强制执行标准的可操作性强,但是作为产品缺陷认定的标准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由于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强制性标准的易操作性,会给人们造成错觉,但强制性标准具有时代局限性,它不能够包含所有产品,因此,产品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预测的,我们不能够将一个不合理的产品仅仅满足了强制性标准,就可以不赔偿消费者,这就不能充分的保护消费者。强制性标准不能够跟上更新换代产品的速度,相关负责人又不能够随时为每一个产品都制定标准,在不能够使用强制性标准时就要使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不同产品的区别性对待,这样也就不利于我国新产品的开发,阻碍了新产品的发展。总之,我们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大化为初衷,即使现阶段我们不同产品的标准不同。
(三)增加产品责任免责条款有关识相的规定
“免责条款是在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减轻、免除生产者以及消费者责任的条款[3]”。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过于严格的控制,这样可能造成我国经济的缓慢发展。对产品范围的扩大是在某种程度上保护消费者,但是增加免责条款则是保障生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产品没有将产品投入流通,当产品流通时,如果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产品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也需对其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免责主要是为了平衡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销售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但是从之前的免责条款可以看出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被体现出来,现实中的很多事例也要求在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中要体现他的存在,以寻求这三者之间更加平衡的关系。
(四)完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消费者受到了产品带来的伤害时往往都是采取经济赔偿,而且赔偿金额并不高,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还应加以完善,扩大赔偿的范围,如果一个人受到了伤害,那么他的家人等等间接也会受到间接伤害,这也应该提出精神赔偿,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细化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能够很大程度保护精神损害受害人的人身与精神权利。
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放宽请求该赔偿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损害标准是“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这与发达国家相比,太不尊重生命了,所以就要向国外借鉴他们的优点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自己的产品责任法;明确该赔偿的金额,我国的法官在裁决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当地情况来判断赔偿金额,但实际上,法官的裁决过于保守,受害者并不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也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惩罚商家,不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所以,要明确赔偿金额,这样既能够让生产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终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产品责任一直以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当中都是极其复杂但是又迫切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产品法律制度发展得慢而且起步时间比较晚,因此,我国要通过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以及及时调整,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可借鉴之处,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虽然完善产品法律制度的道路是漫长的,但是我们要有信心去努力完成,以此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大洪,张剑辉.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一以法和经济学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2,15(2):90.
[2]邢培泉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是我国法律上的产品[J].郑州航空工业
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8):160.
[3].温泽彬.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關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条分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48(10):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