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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研究

2014-09-25赵良梅

广西教育·C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课程开发保障机制校企合作

【摘 要】通过阐述现阶段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问题的成因,提出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高职 校企合作 课程开发 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8C-0076-03

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是学校通过对签约企业、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依据学校自身的性质、特点、条件,在充分利用企业和学校的课程资源的基础上来确定合作式课程目标、选择组织课程内容、决定课程实施方案、进行课程评价这样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课程改进的过程。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是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必然选择,它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很多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现阶段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运作模式不能有效实施,导致学校所教和企业所需脱节,不利于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本文主要探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的完善对策,以使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深入、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高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作为提升学生职业能力的根本途径,在思想上受到高度重视,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保障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缺失政策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步伐不和谐。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政策是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尽管我国高度重视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但迄今中央政府和地方还没有出台关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可操作性强、推动有力、效度高的政策,目前我国关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政策文件仅有《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也仅仅是纲领性地强调“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与行业及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对企业参与学校课程开发的奖励仅参照现有的校企合作文件和政策,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参与学校课程开发的强制与激励政策,使得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仍处于松散、随意的状态,企业对学校的合作开发课程的期盼反应冷淡。

(二)缺失利益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目标不一致。企业的本质决定了其生产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大数量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整体上属于经济目标导向,教育目标在企业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学校的本质决定了其工作目标是以最高的效率培养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实现劳动者的素质提高,整体上属于教育目标导向,经济目标在学校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利益取向不一致的企业与学校必须在一定的动力驱动下,才能达成一致的合作意愿与目标,然而由于现阶段缺乏一定的动力保障,因此学校和企业之间课程开发的合作步伐不一致。校企合作的利益问题是合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看重的是效益,如果企业不能达到预想的盈利程度,他们和学校的合作就大打折扣。现阶段在课程开发过程中,企业从岗位需求角度出发,要求课程实现某一技术方面的精和专;而高职院校因尚未摆脱学科课程的束缚,仍偏重于基础知识的普及。如果课程开发成果与企业的要求脱节,不能适应企业的实际要求,不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就会造成合作不畅,导致虎头蛇尾。

此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企业拥有的资源处于不对等状态,高职院校所掌握的资源是人才培养的资源,其突出的资源优势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和培训上;企业所掌握的资源是生产技术与生产设备等,其突出的优势是技术、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以及对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人才需求最直接的反应能力。双方资源有一定的互补性,但更多的是不对等,当前高职院校的技术服务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和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双方资源的不对等导致企业在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的前提下,仅愿意与学校进行一些浅层面的课程开发合作,不愿将自己的资源全方位和长期与学校共享。

(三)缺失责任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不协调。企业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这只是企业的经济责任。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履行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等社会责任。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意义有三方面:首先,培养了高素质的人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证。其次,促进了科技创新,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促进了学生就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完全是靠企业自身的觉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发展起来的。然而,现阶段由于缺乏政府的立法约束和社会舆论的道德约束,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淡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随意,企业对学校的校企合作愿望反应冷淡。企业普遍认为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受益最大的是院校和学生本人,企业本身参与职业教育是近似公益性的行为,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义务和责任。培养人才是学校和政府的事,企业只管生产经营,挑选人才,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况且如果参与了还要多付出成本,影响生产,最终的收益当前是不确定的。

大学从来不是也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而存在,大学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资源、信息的交换与交流,大学必然要承担学术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要广泛进行对外合作交流,不断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然而,现阶段高职院校由于科研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有限,未能解决企业技术一线难题,学校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远未达到期望程度。另外,部分教师社会服务意识薄弱,认为教师的职责在于“教书育人”,与企业的联系较少,认为开展社会服务与己无关。加之高职教师受学科课程思想的影响,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缺乏准确的认识,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形成了无形的阻力,影响了课程开发的效果与进展,导致企业专家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失去兴趣。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问题的成因

(一)政府政策推动力的缺失。自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高等教育应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然而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仍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校热、企冷”的局面仍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其重要的根源校企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和实效性强的政策支持,制约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各项内容的深入开展。目前,总体而言,政府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的宏观政策多,具体配套政策少;二是中央政策多,地方政策少;三是对学校要求多,对政府和企业要求少;四是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少。由于政府政策法规的缺失,尽管校企合作办学理念的提出已20余年,但校企合作仍停留在松散程度,如共建实习基地、派企业专家到校做兼职教师、接受教师下企业或学生实习等浅层面的合作,而对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完善高职院校课程体系等深度合作,政府则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法规明确企业参与的责任,也缺少系统、深入、具体的支持政策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导致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仍停留在政府宏观口号的积极引导、学校微观的艰辛探索、企业旁观的被动参与上。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职业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并以学校职业教育为主体,高职教育系统内尤为明显,企业参与的现状非常不乐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三种动机,即慈善动机、个体动机和集体动机。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较晚,比较成熟的大型企业较少,在以中小型企业为特征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普遍缺乏参与课程开发的慈善动机和集体动机,也只有少数企业因为个体动机参与到课程开发中来,大部分企业持冷漠的态度。企业只对能立即带来效益的成熟技术和新产品感兴趣,没能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文化价值链中,也不想将企业的人文资源融入到职业教育中,发挥企业的育人价值。

(三)学校服务能力的缺少。高职教育内涵建设的核心就是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然而,一直以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普遍较低,当前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仅限于人才培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开展员工培养为企业的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效能,而以教师为主体,以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为对象进行的科技研究和开发则不成组织和缺少规划,导致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无法实现行业企业的预期目标,无法全方位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直以来企业对校企合作都持冷淡的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拥有人力、技术、信息等重要资源的高职院校教师对于社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欠缺。高职院校教师社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欠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职院校师资力量薄弱、实践能力差,教师对职业、行业了解很少,缺乏从业的技能和实操能力,使得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二是高职院校缺少有效促进教师充分实现社会服务职能的激励引导机制,导致多数高职院校教师仍以教学为主要职责,对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缺乏主动性,不愿意将自身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程开发中。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校热、企冷”的局面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其核心原因就是缺乏保障机制,企业只关注合作中的经济利益多寡,而忽略自身的社会责任;学校只关注从企业得到支持,而忽视自身的服务责任,使得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中学校和企业的合作目标不一致、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步伐不和谐、学校和企业的互动不协调。只有政府、企业、学校三方主体构建课程开发的保障机制,从法律义务、经济利益、社会责任三个角度形成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动力,才能使得开发出的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要求相符合,课程实施方案切实能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一)政府建立责任机制,确保校企合作的动力保障。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之一,是具有独立、强势功能的第三方,应当肩负司令员与督察员的角色,指导、监督、评价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行为与合作效果,给予学校和企业合作的原动力和驱动力。政府的政策激励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但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倡导和支持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如果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就会使得各种政策文件难以真正落实。政府作为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主体之一,而且是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与责任纽带,应该颁布法规明确政府、学校、企业三方主体在课程开发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首先,要颁布相应的政策法令,明确政府对校企合作开发监督与评价,定期检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进展与效果,避免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流于形式。其次,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责任与义务,对积极参与课程开发的企业给予社会荣誉,给予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责任动力;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给予税务减免或经济补贴等奖励,增强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利益动力,通过政府的政策指导,强化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责任意识,同时,对积极参与课程开发的企业进行社会舆论的大力宣传,让企业的社会角色更加饱满,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角色的自豪感。此外,为了增强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学校和企业互惠互利,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企业经济利益的有效实现,政府应该明确学校从人力、技术、信息三个层面实现对企业的服务,扶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使企业认为将时间、资源、资金投入到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也是企业增值的重要途径。

(二)企业建立过程管理机制,拓展企业的社会角色功能。企业应充分意识到自身对高职院校的依赖,用责任动力约束自身参与校企合作。对于企业而言,高职院校是技能型和技术性人才的提供者,也是企业员工培训的合作者,提供技术支持及技术指导、开发新产品的合作者,影响企业所需技能型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益,因此,高职院校应该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要是校企利益关系得以建立的根本,蕴涵在高职院校课程中的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的发展对高职院校有着高度的依赖。因此,企业应该从课程目标的制定、课程内容的编写、课程实施方案的确定、课程效果的评价等宏观方面入手制定参与高职院校课程开发的制度,确保课程开发的实效性。另外,企业要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有序进行。首先,建立企业课程专家的培养机制,培养一支能力强、稳健的企业课程开发专家,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稳定性。其次,建立企业专家与高职院校的具体合作制度,让企业专家定期、定量地参与高职院校的课程开发,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长效性。最后,建立企业专家参与高职院校课程开发的激励制度,使得企业专家能够以饱满的激情参与高职院校的课程可发,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可持续性。

(三)学校建立目标管理机制,提升校企合作的利益保障。学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是发生直接合作行为的双方,理论上两者关系应是对等的,然而在校企合作实践中,学校处于优先受益者地位,若不通过一定的保障机制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满足企业的经济利益诉求,即便有政府的硬性指令,企业也不愿意倾情投入到校企合作中。为了让企业能主动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当前高职院校必须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确保企业利益期望的有效实现。从资源储备、过程监控、成效考量入手,构建学校层面保障,为校企合作提供经济动力。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高低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双方利益平衡点,高职院校服务能力强,能切实有效为企业带来人力、技术、信息等层面的提升,企业的经济利益能够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得到实现,企业就愿意与高职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的目标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人力、技术、信息等层面的资源诉求能得到满足。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核心是教师的社会服务意识和能力,校企课程开发是作为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主体的教师履行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有效途径,为此学校必须基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激发教师的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教师的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利益保障。首先,制定教师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培养机制,强化教师参与校企课程开发的责任意识,提高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的能力,拓展教师育人职能。其次,建立教师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过程管理机制,确保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的效能。最后,制定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提高教师参与课程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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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3年广州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作者简介】赵良梅(1972- ),吉林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经济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

(责编 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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