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成人法学教育中的推广
2014-09-25李伟敏
doi=10.3969/j.issn.1001-8794.2014.08.022
【摘 要】当前传统的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成人法学教育正处于发展的瓶颈期,这种教育模式需要改革,法律诊所教育正好契合了成人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提升成人法学教育的水平,锤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诊所法律教育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开展有一定的基础条件,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成人法律教育;法律职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G724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8794(2014)08-0079-03
【收稿日期】2014-06-10
【作者简介】李伟敏(1980-),女,河南新乡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兴起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律教育”。[1]主要是指参照医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去相关医院及诊所进行临床实习的方法,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引下,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诊所”中进行“临床”实习,为需要法律知识的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纠纷,甚至代理某些真实的案件,进而在司法实践中提升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有效实现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的结合。追根溯源,法律诊所教育最早出现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的学校,此后法律诊所教育的经验穿越了国界和法系。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出现始于1999年,以教改项目面世。2000年秋季,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大、清华、人大、复旦等7所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率先尝试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相应高校的开展的确能够使学生通过法律诊所近距离地接触社会,激发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也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但是法律诊所教育一般在高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学中试用,很少在法学成人教育中引用。结合自己多年给法学成人教育授课的经验,目前在法学成人教育中非常重视对学生理论知识的灌输,往往忽视了他们职业能力的培养,“如果我们仅仅重视一个方面,而忽略或抛弃另一个方面,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 [2] 进一步直接导致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这正是成人法学教育的弊端之一,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就有了其必要性。
二、法律诊所教育在成人法学教育中引进的必要性
1.成人法学教育的性质决定法律诊所教育引进的必要性
关于成人法学教育的性质之争在我国学术界是一直存在的,那么成人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呢?成人法学教育应该将两者相结合。但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其属于人文社会科学教育而非职业教育。[3]这一主流观点就导致目前多数院校在成人法学教育的模式选择上以讲授为主,使成教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不能很好地体现。法律诊所教育关注的恰恰是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将法律诊所教育引进成人法学中能够很好地弥补现行教学模式的不足。
2.成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际情况使法律诊所教育有引进的必要性
目前,成人法学的教学现状是以课堂讲授为主,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为辅,后一种方式主要有三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法学实习。案例教学的方式主要的作用在于打破纯讲授式教学下沉闷的课堂气氛,增加师生的交流,对学生的法律文书的写作、调查取证等职业能力的提高可能性则不大,毕竟案例教学是给学生一个虚拟的法律环境。模拟法庭是学生较为喜欢的专业素质培养的方式之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院系对模拟法庭的不重视或者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模拟法庭成为众多学生参与的集体游戏。法律诊所教育当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真实案件的代理,将法律诊所教育引进成人法学教育之中能够弥补一些当前实践教学方法的不足。
三、在成人法学教育中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基础条件
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相比,在必备的基础条件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而言,下列条件是开展诊所教育所必备的:
1.基本的办公设施
诊所教育不再将学生牢牢地束缚在教室,而是走出教室,走向社会,开展案件的“诊断”,因此就需要专门的办公室,供指导教师和学生交流,讨论案情;同时还需基本的配套设备,如电脑、电话、图书资料、打印设备等,以保障诊所的正常运转。
2.具有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
法律诊所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着重法律纠纷的解决,因此在指导教师的选择上也与传统法学教育有所区别。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应是“双师型”: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多维的知识结构,还应当拥有娴熟的法律实践经验,掌握诊所法律教育所特有的教学方法。①
3.有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
法律诊所教育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真实案件的代理,学生自己成为司法实践的主体,自己接触真实的案件当事人、自己搜集证据材料、自己接触法官、自己对案情进行分析,从而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因此大量的真实案件的存在及可选择性是保障诊所教育进行下去的另一个条件。
4.必要的经费保障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无论是学生进行证据收集还是出庭应诉都需要一定的数量的费用;另外法律诊所办公室正常的运转也需要一定的费用,因此与传统课堂讲授模式相比,诊所教育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为物质保障。
5.适宜的学生群体
诊所法律教育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因此学生的选择也是很关键的。首先,学生应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掌握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的理论。成人法学教育中适宜的人群为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其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交际能力。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学生几乎都已参加工作,具有一定的接触社会的经验,有一定的交际能力,符合诊所教育中学生的选择。
四、法律诊所教育在成人法学教育中运用所存在的问题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出现及应用的时间已将近20年,但是对于成人法学教育来讲它还属于新生的事物,在成人法学教育运用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师资力量的不足
在目前的法学成人教育中,首先,教师绝大多数属于理论知识很丰富的年轻教师,在讲授理论方面深入浅出很是透彻,但是法律诊所教育更需要的是“双师”,即拥有教师资格和律师资格的教师,用他们的职业经验来指导成人法学学生。其次,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优秀教师数量不足。拥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高职称的教师往往不从事成人法学教育,从事成人法学教育一般是毕业时间不长、中级职称的教师,这些教师中部分拥有律师执业资格,但是实践经验并不是很丰富。在自身经验不丰富的前提下,如何指导学生呢?最后,部分教师不愿意从事法律诊所教育。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导致许多教师在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逼迫之下放弃了法律诊所教育。
2.经费不足
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讲授教育相比,其突出的特点在于走出教室,走出课堂;走向实践,走向法院。在进行法律实践时,必要的经费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大多数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本身就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进而用于诊所教育的费用会少之又少,在国内开展诊所教育的高校中只有少部分受到了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但依然会感觉捉襟见肘,更何况没有受到相关基金资助的高校。于是很多的法律诊所就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变形,会蜕变成课堂讨论课,或者是徒有其名,实质上并未开展。
3.案件来源不足
诊所教育不仅仅是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结合相应的证据材料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审理。真实案件的代理是法律诊所教育重要的一个环节。真实案件的运转原理是学生作为代理人参与到案件处理中,开展资料搜集、证据调取、出具法律意见、启动诉讼程序、出庭支持当事人诉讼等。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行政法律诊所案源十分有限,能让学生代理的案件就更少了,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社会中能让学生真正参与的机会很少,并且行政案件被告的特殊性所导致的,这样就直接影响了诊所教育的效果。
4.相关高校重视不够
对于当前大多数高校而言,往往以学生能否按期顺利拿到毕业证书作为衡量自己是否完成教育使命的唯一标准,因此在我国法律诊所教育没有引起相关高校的重视。 “由于传统的职业规范和结构的破碎,由于一些新兴学科对法律学术领域的自主性和法律职业内政治共识的衰落,使得法学家和法律职业界、法官之间出现了鸿沟。传统的法律学者越来越无法回答有关法律的最急迫的问题。”②在此情况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联结理论与实践的纽带,理应受到教育管理部门及教育机构的重视。
五、法律诊所教育在成人法学教育中开展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大优秀师资的投入力度
一方面,需要增加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的数量,组建“双师型”的师资。另一方面,应该建立特殊的学时计算标准,把法律诊所教育按必修课对待,学生选择该课程可以得到3-5个学分,教师可以计算72个教学工作量;对于职称晋升标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降低论文发表的数量1—2篇等特殊标准,以确保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能够正常评定职称,或者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在和其他教师同等条件下享有一定的优先。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师资进入诊所法律教育,有必要采取更为灵活的师资制度,可以短期聘用校外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此外,还可以采用招募“兼职教师”、“志愿者教师”等方式,吸收一部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充实到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队伍中来。实行校内教师与校外指导教师相搭配的模式来充实师资队伍。
2.多渠道筹集资金
在当前的条件下,获得福特基金支持的高校应开源节流,认真用好国外基金的资助;没有获得国外基金资助的高校自身应该加大对法律诊所教育的投入,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学院要不断地总结,不断做好做强本院法律诊所教育的品牌,特别在真实案例代理的过程中,宣传自己的品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争取社会资金的投入。行政法律诊所还可以积极争取企业的赞助,既解决经费来源,又推动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
3.拓宽案件来源
法律诊所教育的成功单纯依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学校还应该和当地的司法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依靠司法界的力量使诊所教育能顺利在高校进行。案件的来源问题可以考虑和当地的法律援助部门的长期合作,对于那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又同意学生代理的案件,当地的法律援助部门就可以和法律诊所取得联系,学校也可以在当地法律援助部门设立实践教学基地,聘请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诊所的校外指导教师等方式来寻求与司法各界的长期联系。另外法律诊所也可以和一个或几个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以期进一步扩大案件来源,总之,扩大案件来源的方法主要还在于法律援助案件,因为法律诊所代理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经济实力较弱请不起律师的人,这就给学生代理创造了便利。对于学生代理案件时身份的不便,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应修改我国的部分现行法律,为学生参与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注释】
①韩玉斌. 亦谈诊所法律教育[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
② [美]理查德 A.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5-96.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
[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3]杨文丽,高凛.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人的培养[J].江南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2).
Promotion o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Chinese Legal Adult Education
LI Weimi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0,China)
【Abstract】The traditional education of adult legal education is in the bottleneck period, when this mode of education needs reform. Legal clinic education fits the need to reform the adult legal education, which is conducive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adult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occupation ability.To carry out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the adult legal education, certain basic conditions are needed, and there also exist some problems, we need to take some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dult legal education; legal occupation ability
(编辑/徐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