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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

2014-09-24周立艳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25期
关键词:招投标建筑工程措施

周立艳

摘要:招标与投标实际上是一种有规范、有约束的竞争活动,也可以说是一种竞争的规范。作为一种有规范、有约束的竞争活动,招标与投标是商品经济和竞争机制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产物和结果。当然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作为市场开发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企业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应对建筑市场投标工作。

我国开始实施《中共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步入了有法可依健康发展的轨道,依法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机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而在贯彻执行的同时又会遇到市场行为不规范、机制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的挑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定义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标。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1.程序规范性

招投标程序是由固定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标机构拟定招标投标程序和条件,在招标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

2.多方位开放性

招标人一般要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提供给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必须对拟招标的工程作出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有共同的依据来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事先要向承包商明确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

3.公平竞争性

招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应该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有任何歧视投标人的行为。同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公正、客观,其在组织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中标人的确定由评委会负责,能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一般要求的交易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交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报价,并以合理的价格定标。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提高,招标采购制度深入人心。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仍较严重;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还屡禁不止;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人彼此之间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投标办法》,在规定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讨论一下存在的问题: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达成协议内定中标人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行为。《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筑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投标单位只是陪衬;或者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几家投标单位串标、联合保标(几家投标单位为一家投标单位陪标)等形式,不仅可以控制上抬或下压中标价,并且随着串标、陪标家数的增加,其标价的准确度也就相应增加。

2.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合格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攻来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他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3.“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少数领导影响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4.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

某些招标代理机构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

5.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较为严重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控制,工作无原则,在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报名等方面,按照招标人的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身设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已经同招标代理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6.陪标、围标、挂靠投标问题比较严重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7.招标评标与后期施工管理脱节,中标单位缺乏诚信

施工单位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企图设计变更增加造价;中标后转包,更换项目经理管理班组问题较为突出。

8.合理低价法配套评标办法不完善

低价中标引发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以报价高低决定投标人,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其推荐的中标单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且没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准确的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更无法确定其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从而导致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四、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良好环境的措施

1.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可促进建筑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利于扩大招标投标覆盖面。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的同时,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可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使评标定标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对有形市场的信任感。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对违法招标的,应坚决废标,重新依法招标。对多次违法招标投标的,应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和纪律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虽然受招标人的委托,但在行使其代理权时,要严格遵循法律和行为规范,不得超越。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应视其违法性质和情节,采取经济处罚,取消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评标方法新标准

在评标方法原则中,评委在评审的过程中,除了审核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对在施工应用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投标给予加分,招标应予以奖励,进而带动科学技术在招投标工程中的发展。

5.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

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每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

结束语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使每一个施工单位享有真正的公平。

参考文献

[1]徐崇禄等编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10.

[2]朱肖珏.试论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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