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

2014-09-24钱虹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25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

钱虹

【摘要】实施“营改增”是我国新一轮税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但随着各行业各地区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面临的问题不断的增加。笔者经过专业调研,结合“营改增”的具体情况,就“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旨在寻求新的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营业税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实施“营改增”是我国新一轮税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但随着各行业各地区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面临的问题不断的增加。如有的企业纳税额不降反升、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受限等等。实施营改增的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政策来看,对企业影响考虑的因素应该是:税改前后企业的税率变化和政策优惠情况、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周期、采购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上下游企业的流转税状况、企业所处行业竞争状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定价权等等。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研究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基本概述

(一)“营改增”的涵义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营改增”意味着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例如一件商品甲公司购进时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甲公司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扣,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二)“营改增”的目的及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税收管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改革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改革统一了货物劳务税收制度,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货物与服务不能互相抵扣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税收负担;改革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改革将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进一步优化服务产业结构,提升服务产业品质,促进服务业的升级换代;改革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依靠研发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创新驱动优势,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相关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目前我国“营改增”的进程。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酝酿多年的“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自“营改增”试点“落户”上海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2年8月1日起,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天津、浙江、宁波、湖北等地也相继纳入试点。根据国务院部署,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从上海率先试点,扩至12个省市,再到今年将推向全国,这一改革进程之快超出预期。按照国家规划,“营改增”将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这一阶段已经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营业税将成为历史。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在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燃料时所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纳入改革试点后,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所以对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来说,改征增值税对企业是一项减负措施。对一般运输企业来说,成本主要来自油耗、过路过桥费、人工工资和场地租金。按国家规定,只有油料和修理费能拿到增值税发票,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而其他费用却不能抵扣。现在,运输司机在全国各地跑,加油后很难取得正式发票。90%以上是机打的小票,由于多数来自非定点加油站,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而油料消耗占运输行业成本的40%,大部分不能抵扣。另外,过路过桥费、仓库租金、人工成本、保险费等均不能抵扣。以上相加,不能抵扣的占总成本的80%以上,不仅没有降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反而给企业增加了更多的税收负担。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账务处理的影响

如果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其在营改增中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甲运输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输至B地,运费为200万元;甲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丙运输公司运送,约定的运费为80万元,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一)假设甲运输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都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丙运输公司开具8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80/1.11*11%=7.93万元。

如果其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7.93万元。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

贷:主营业务收入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93

同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甲运输公司取得丙运输公司的8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开具20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9.82

收到丙公司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93

贷:银行存款 80

如果甲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甲运输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11.89万元(200/1.11*11%-7.93),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取得甲运输公司的2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19.82万元进行认证抵扣。

(二)假设甲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丙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该文件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丙运输公司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为2.33万元(80/1.03×3%)。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运输公司。如果本月没有其他运输收入,则丙运输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2.3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68(8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33(80/1.03×3%)

甲运输公司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果甲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甲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17.49万元(200/1.11*11%-2.33),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18(2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9.82(200/1.11×11%)

收到丙公司代开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7.67(8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33(80/1.03×3%)

贷:银行存款80

乙公司取得甲运输公司的2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19.82万元进行认证抵扣。

(三)假设甲运输公司和丙运输公司均是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没有其他收入,甲运输公司应缴增值税5.83万元(200÷1.03×3%),并按5.83万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94.17(20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200/1.03×3%)

收到丙公司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77.67(8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33(80/1.03×3%)

贷:银行存款80

如果甲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则本月应缴纳增值税3.5万元(5.83-2.33)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四、营改增的建议和对策

长远来看,虽然“营改增”可能使得部分行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但可将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紧密的衔接起来。改革之后,随着纳入试点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今后他们的下游客户将会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多而减轻税负。这将有利于试点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同时,他们的竞争实力和议价能力也会随之增强。在交通运输业中实行增值税不仅是该行业本身的需要,也是为将来其他有增值额的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做好先行准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相应配套措施,可进一步调动运输企业“营改增”积极性,同时防止税流的流失。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营改增”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建议针对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出于政治、经济、税收征管等诸多方面的考虑,世界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对增值税规定了或多或少的减税项目。部分国家如阿根廷、巴西等对交通运输业免征增值税,还有一些国家实际征收中根据具体业务的特殊情况,实施或多或少的免税规定。这些都对我国具有借鉴作用。

(二)实行过渡性扶持政策平衡企业税负

针对目前“营改增”试点所造成的税负不平衡的情况,建议出台过渡期的补助政策,对企业税负进行调节。如果企业税负增加,则将增加部分征收返还给企业。如上海专门设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三)根据企业类别采取相应计税方法

对具有公共交通运输特点的长途客运,积极向省财税部门反映,采取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这样既符合相应要求,又能解决试点长途客运企业大幅增加税负的问题。

(四)加强指导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利益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税务部门要从维护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做好服务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行业管理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要从行业持续发展的角度,加强行业引导,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营造有利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王 玲: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2(6).

[2]蒋红华: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3(2).

[3]刘颖婷: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负研究[J].知识经济,2012(20).

猜你喜欢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
基于交通运输业的股票因果网络分析
如何加强交通运输业财务管理资金管理
增值税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
“营改增”后契税等四项计税依据明确
中央营业税暴增30倍 特殊时间段的特殊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