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4-09-24牟媛媛王江波
牟媛媛 王江波
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有序竞争,择优配置工程要素的交易方式,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和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建设工程招投标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的分割、封闭,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激发了企业竞争的活力,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了经济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建筑招标;招标过程;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制度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实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制度。纵观我国建筑界现状,法律不完善、监督不力和道德边缘化等原因,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就此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私自“场外”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有些企业认为按规定就可以自行招标,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组织一些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商洽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场外”招标;缩短工期、拖欠工程款等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并与其确定承发包意向。由于没有报建、备案等手续,有些单位打着“招商引资、优化环境”的牌子先开工,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甚至把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招标,将项目分解成许多小项目,使投资额低于要求招标额度,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督和检查,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的秩序。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陪标现象严重
投标者不具备承包资质,设法挂靠几家具有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编制的投标书内容大同小异,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来进行投标。甚至有些职能部门为个人利益滥用职权,如减少招标公告的时间、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等不合法行为,将工程内定给某施工单位使其中标,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被“挂靠者”如果自主投标,投入大,且不一定中标,而依靠被“挂靠”中标就可以收取管理费,还可以提高自己业绩。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阴阳合同”盛行
有些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弄虚做假,“明招暗定”,表面上是在建筑市场内公开招标,其实早有了意向的施工企业。工程招投标后与中标单位公开签订合同,这是“阳合同”,同时又在私下与其签订另外的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这是“阴合同”。“阴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现象屡见不鲜
1.代理公司出于利益的驱使,压缩招标成本。评标时间仅设置两三个小时甚至几十分钟,要求评标专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显然是不现实的,评标过程成了走形式、走程序,与招投标目的背道而驰。
2.代理机构与招标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代理机构与招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盲目听从招标单位,违规操作,私自修改评标方法或专门设置倾向于某个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促使内定投标人中标。
3.代理机构违规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不能真正行使“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只能依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意愿进行评标。对于评标专家现在也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力不强。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致使评标质量不佳。
(五)投标单位不练“内功”,只是一味利用捷径获取中标
由于招投标的流程是标准的,专用的软件应运而生。使用这种专用软件,只需将项目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系统便会自动生成多种专业表格和文件,投标人运用专业软件生成投标文件,再加上投标人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技术标和施工组织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技术标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是通过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贿赂评委等方式对评委施加影响来达到中标目的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大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力度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核准招标内容,加强招投标备案管理,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指定招标公告媒体以及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等各项内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真正做到“阳光工程”。
(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深招投标当事人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
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施行,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只有全社会增强了招投标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和约束自己,才能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政府部门协作关系,统一执法,整顿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各级政府部门要与项目招标人形成明晰的职权关系,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或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有效制约。要加强政府部门协作关系,调整和扩大招投标机制成员范围,强化招投标统一执法的职责和作用,建立部门间受理业务,解决招投标投诉举报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模式,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四)严把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业的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有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确保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建议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来与招标人达成委托关系,避免两者长期合作后带来的人情问题。要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大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合格代理,合理收费,让其真正起到中介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抽取专家时,主管或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要规范和完善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对专家的专业进行统一划分和配置,要为专家保密,从抽取到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不得泄露专家身份,在评标现场进行现场监督,预防招投标双方贿赂、威胁或变相欺骗专家,使专家提供不真实的评标结果。要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不负责任和提供虚假评标结果的专家要严肃处理。
结束语
尽管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意义不可抹杀。我们在清醒客观看待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除了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还应认识到建筑工作招投标是一项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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