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水利遗产法律须先行
2014-09-24万金红
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14年8期
万金红
水利遗产保护领域的法规建设是水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水利遗产保护的前提和依据,但和其他领域水法规相比,水利遗产保护领域水法规建设还有很多不足。
保护、利用水利遗产是重塑水利社会形象的重要抓手,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水利遗产保护的基本出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水利遗产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水利遗产保护有法可依。只有将“水利遗产保护”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才能有效抑制那些破坏水利遗产的“罪恶之手”。对一切损害水利遗产的行为,不管是过度开发,还是破坏污染,都要依法依规追责严惩,绝不能不了了之。令人欣喜的是,2012年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在水利遗产保护法治化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在国内首先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遗址”,水利遗产作为北京历史文化古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依法确定。
如今,随着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项目启动,水利遗产保护迎来了春天,水利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水利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研究、制定、颁布水利遗产保护的法规文件,为切实保护好水利遗产提供法律支撑和依据,为子孙后代保留中华民族5000年的水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