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4-09-22饶英华
饶英华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造就了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网络经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经济模式迅速崛起突破了传统的地域和时空限制,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数字化给传统税收体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国必须要对电子商务进行管制与课税。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影响 对策
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1.1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①美国。美国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十分的重视,其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实行“零税收”,在电子商务税收过程中实施税收中性原则,将互联网划分为零税收区域,美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实施原则:一是,税收制度不能阻碍或者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避免因为税收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形式;二是,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必须与美国税制相适应,并且与国际税收制度一致;三是,税收制度必须简单明确,并且税收政策要透明。目前美国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实施免税政策。
②欧盟。欧盟对在互联网上销售数字化产品实施免征电子商务关税政策,其与美国的做法是一致的,但是其也迫使美国同意将互联网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增值税,因此欧盟目前实施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数字化产品的非欧盟国家实施增值税征收,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
③新加坡。新加坡是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定了明确的制度,其税收依据主要是以其经济利润是否属于新加坡境内运作而来,具体而言就是属于在新加坡境内进行的经济活动要缴纳电子商务所得税,属于新加坡境外的经济活动不征收新加坡税收。
1.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现状
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非常的快,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交易额在逐渐上升(见表一)。
表一 电子商务交易额
(《2014年电子格局商务发展趋势分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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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可见: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速度是呈现上升趋势的,未来经济发展中将更多依托电子商务交易来完成。
②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发挥税收手段调节经济职能是税收工作人员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定位为: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考虑,我国不会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但是何时实施电子税收政策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定。
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税收管辖权的认定的影响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每个国家根据国情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税收管理权,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方法,对国内税后行为实施的经营地原则,而对于进出口税收行为实施的是消费地原则。而实施电子商务后,由于经济交易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等,导致很难对电子商务产品的收入来源、合同签订地以及消费地等确定,导致消费地的税收常设机构很难对其进行税收征管。
2.2 造成税收征管国之间出现新的矛盾 由于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经济交易形式,一个经济交易环节可能会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而每个国家与地区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范围有不同,这样就会导致对同一电子商务经济产生不同的征税态度,而征税态度的不同则就会增加征税国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借助外界的同一协调部门进行调节。
2.3 对纳税义务人权利与义务的影响 在传统商务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非常的明了,很容易分辨出交易双方,并且容易认定纳税义务人,而实施电子商务后由于双方交易的地点以及时间等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隐蔽性,他们通过互联网交易,这样很难认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再加上现在网络服务器的国籍认定等原因,使得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的身份。
2.4 电子商务对征管模式及其方式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供应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这样导致传统的代扣税款的模式无法进行,这样电子商务也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物资销售 变为劳资销售,而根据现行的征税制度很难对数字化劳资进行征税,导致现行征税出现了许多“盲区”。其次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一是现行的税收等级方式需要调整,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交易时不再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不再局限在工商部门等级的范围内,这样通过传统登记制度很难确定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二是发票管理模式以及申报方式需要改变。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后,交易凭证、发票等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而且这种数字化的形式很容易被修改,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因此传统的实地征税方式已经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税管理模式。
2.5 对税务案件稽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双方的主体的不明确,使得不能对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网络交易环境的复杂化,也会给税务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导致税收部门很难对违法行为进行稽查;传统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就是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各种信息,而电子商务拓展了交易的形式,尤其是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导致稽查部门很难对资金流向进行跟踪;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交易双方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都会采取加密技术加强交易信息的隐蔽性,而这些因素在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会为企业偷税提供便利,因为税务部门依据现在的稽查技术很难对企业的加密信息进行正确的解密处理,而且现行的税收稽查部门也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进行网络信息的解密处理,这样稽查部门就很难对稽查案件进行科学的排查。
3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①修订税收实体法。电子商务对税收实体法冲击最大的主要体现在: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因此我国要加大对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的修改:一是,对流转税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增值税法的修订和营业税的修订。二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尤其是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通过修改相关的税法内容,实现对电子商务经济的税收管理。
②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虽然现在我国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性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想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需要从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等方面入手,通过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加强企业和个人的网络交易登记与跟踪管理等掌握交易信息等。
3.2 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①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出现,要求纳税人要改变以往的纳税形式,并且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电子报税制度。具体报税步骤:纳税人以电子邮件或者其它电子形式将各种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接到相关资料后,经过审核后,要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再对网络交易业务进行核算。
②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税收部门征税的依据就是发票,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纸质发票的形式,但是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我国应该借鉴法国模式,实施电子发票制度,也就是电子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后,要开具专门的电子发票,并且将电子发票以数字形式发送给相关的监管部门。
3.3 健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①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电子商务的出现导致税收部门很难确定纳税人,因此应该建立数字身份证制,也就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要取得相应的数字身份证资料,这样双方在交易时,税收部门可以根据身份证资料对双方的交易进行监控,避免出现逃税漏税现象。
②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网。电子商务的出现扩大了税收的监管难度,同时电子商务也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税收管理模式,其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才能实现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因此金融、海关、银行、企业以及税收部门要建立一体化的互联网监管体系,通过一体化的兼顾体系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
3.4 在明确管辖权基础上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合作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迅速崛起,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地域交易形式,为避免因为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阻碍影响,世界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一是国际之间应该建立广泛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信息沟通机制,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家化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撑;二是扩大税收情报交换范围,将涉及电子商务管理内容纳入交换范围。
总之,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我国的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该正视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建英,谢斯博,李婷婷.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南方论刊,2014(04).
[2]赵冰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财政,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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