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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何在几起劳资纠纷中都遭败诉?

2014-09-22陆伟强

上海企业 2014年9期
关键词:劳动法规章制度用人单位

陆伟强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国企公司担任人力资源工作。去年一年中,公司接连遭遇几起劳动纠纷,并且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后均告败诉。明明是公司有理的,却接连败诉,这在公司管理层引起很大的反响,众说纷纭。不少管理层人员认为,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员工是弱势群体,现行劳动法规都是保护职工利益而轻视企业利益,所以公司败诉是很自然的事。想请您帮助我们分析以下败诉案例,看看究竟问题出在哪里?(1)辞退试用期内不符要求的职工遭败诉。(2)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职工以打卡记录为据被要求加班费遭败诉。(3)拒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奖金遭败诉。(4)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罚款遭败诉。

读者:刘小林

刘小林读者:

您好!

首先分析一下贵公司在几起劳动争议案例中败诉的原因。(1)试用期辞退职工而败诉的案件。贵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未能向劳动仲裁和法院提供出该辞退职工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证据。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而用人单位则需要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条件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拿出该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证据,而不能任意性、主观地认为该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2)加班费败诉案件。该职工以自己的打卡记录来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无法证明该职工加班不符合公司有关加班规定的,则败诉是当然的事。(3)拒付奖金的案件。这类案件中,公司需要提供公司资金发放的具体规定,并且以此来证明该职工不属于资金发放的对象。很显然,贵公司未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内容。(4)处罚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的案件。处罚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是公司的权利,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具体的处罚内容,公司应当做到有理有据,不能有任意性。需要有向全体职工明文告示的具体规定。拿不出相应的处罚依据,尽管该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也是要败诉的。

综合上述几起败诉案件,本律师认为贵公司败诉的真正原因在于,贵公司管理层未重视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且还存在着片面地认为《劳动法》仅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错误认识。

其实,《劳动法》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法律,保护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也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劳动法》中保护用人单位的规定很多,其中,本律师认为对于用人单位非常重要的是:《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以确保用人单位能够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贵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劳动法》赋予的这项权利,制订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与上述案件相关的,如试用期职工是否符合用工条件的规定、加班制度、奖金发放制度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规定等。只要用人单位制订有具体的规章制度,且以此为依据处理与职工间存在的劳动争议,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是不会在劳动争议案件上败诉的。

根据本律师多年来担任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外资企业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上,相对国企和民企而言这方面的意识要强得多,特别是日资企业。通常日资企业都制订有企业的《就业规则》,从对不同职工定义、职工的义务、人事制度、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各类休假制度、保险、奖惩等方面,甚至对于公司内的反性别差别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而这些规章制度较好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大大减少了企业与劳动者间存在的劳动争议,进而减少了企业经营成本,使得企业能够把全部精力用在开拓市场上,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上,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意制订的规章制度在程序上的合法性。企业制订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但也不能是任意性的,不仅内容上不能与现行劳动法规相抵触,而且还应当在制订的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与工会或是职工代表同意,且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方为有效。这一点往往也让企业较易疏忽的。通常,本律师向顾问单位建议的是,要求全体员工在仔细阅读理解公司制订的《就业规则》后给予书面的确认并签字。特别不能疏忽对新进员工履行这一程序。

第二,对于较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事宜进行细化。如各类假期的申请许可程序,特别是针对病事假、年休假等。通常要求员工均须事前进行申请,特殊情况无法事前申请的,也须在事后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报告,否则将视为旷工。针对企业员工中外来员工较多的特点,可根据企业情况,可安排员工在春节等长假时使用年休假等。加班也是比较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方面。企业应当明确员工加班申请制度,规定员工加班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许可后方认可加班。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防止仅以打卡作为劳动时间认定的唯一依据。此外,对于奖金发放也须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并无明文规定企业必须发放奖金。因此奖金的发放也属于企业可以自行决定的权利。但企业如果发放奖金,就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任意性,否则很容易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本律师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奖金发放的具体细则,包括奖金发放的条件、时间、金额等。

第三,奖惩员工也应当具体化。企业经常会发生的是,在对于发生的各类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给予处分时,往往按领导的主观意志和指示处理。而一旦员工不满提出异议或是劳动仲裁时,企业却拿不出具体的规定,反而发生败诉的情况。因此企业处罚违纪员工不能随意,应当做到针对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理。特别应当注意在给予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作出罚款处理时,以及给予解雇处分的员工,应当以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为依据。

总之,规章制度是维系企业自身利益和经营管理秩序的有效保障。企业应当充分使用好劳动法赋予的权利,才能减少和降低与劳动者间发生劳动争议概率。

(作者系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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