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4-09-22王齐琴张红岩
□文/王齐琴 张红岩
(1.河南教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2.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随着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颁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重新修订,公司登记活动大规模涌现出来。较之以往法律法规对公司登记实行最低注册资本等较为严格的准入限制,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变了原来严格的“核准主义”,顺乎时代发展的潮流而变更为“备案主义”。公司登记准入制度的松绑,放开了市场的天然主体——公司的手脚,活跃了市场,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同时也使得小微企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随着公司准入门槛的大幅度降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企业注册活动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注册甚至出现了“井喷”的现象,同时,由于小微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高度混同以及小微企业业主对“财权”的严格掌控、财务人员完全受制于企业主等原因,使得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日渐突出起来,因此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应对和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等经济体的统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可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可作如下定义:小微企业是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在一定标准以下且未达到中型及以上企业相关标准的经济组织,具有从业人员较少、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对较少、经营管理权利相对集中的特点。
二、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较之相对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企业所有权、经营权、财务管理权等权利严重混同,实际由企业主一人独享。小微企业的企业主普遍不能将自身与企业法人的法律身份区分开来,没有企业财产的法律概念,导致业主既是业务管理人员,又是实际的财务管理和决策人员,享有随便处置企业财产、随便支配、命令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主个人的意思从事财务工作的种种特权,业主集权现象非常严重。此外,企业主凭借亲情关系、人脉纽带等在自己的亲朋好友中招募和设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业主也经常将自己定位于企业的“家长”,对财务人员的设置、财务工作的处置享有随时、随便支配的特权,从而无视财务人员的真正职能,把财务人员当成单纯的“记账人员”而不能发挥其他任何职能。
(二)企业主经营理念落后,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能和地位不能正确对待。财务管理人员在思想上也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企业主言听计从,财务管理岗位形同虚设。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小微型企业是由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经营实体等转型而来,企业主也想当然的认为企业就是自己个人的企业,对企业资产的支配就是对自己个人财产的支配,如何支配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业主即使雇佣了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也只是应付工商、税务等需求,实际真正的财会人员就是企业主自己,财务人员的工作完全制约和服从于老板,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甚至完全不能发挥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能。
(三)小微企业普遍不设置专职财务人员,习惯于“账务外包”,即使设置有专职财务人员,该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也普遍较低。绝大部分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未接受过系统化的专业训练,企业财务人员对《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掌握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整体素质不高,工作方式基本停留在账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不能掌握财务核算工作,不能发挥财务人员的参谋、监督作用,而真正的财务专业人员也大多不愿到小微企业工作,从而造成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
三、小微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导致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鉴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权利基本集中在企业主一人手中、财务人员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发挥参谋监督等职能、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等问题,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其中较为突出的风险可归纳为外因引起的风险和内因引起的风险。
(一)外因引起的风险,可通俗地表述为“老板交代”酿风险。外因引起的风险,是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多数情形,小微企业的财务工作安排,一般是“老板个人直接联系财务个人”的模式,没有中间的任何监督环节,老板一个电话或者一句话交代,财务人员马上照老板的意思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在此仅仅充当了老板的提款员或者记账员的角色。由于企业主对财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决策权,如果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因企业主的一个不满从而丢掉饭碗,而往往财务人员在企业主的交代、授意、要求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报告而被问责时,企业主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我不懂财务管理,我也不知道……”等为由推脱责任,此时,财务人员苦于没有证据,相应的法律风险将因“老板交代”很大程度地转嫁给财务管理人员。
(二)内因引起的风险,可通俗地表述为“无能、无意”酿风险。所谓内因引起的风险,是指外部没人强迫,财务人员本身也并非故意为之,但却招来了麻烦,这实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或经验不足等无意行为导致的。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主出于经营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以及正规财务人员对自身发展、自身利益方面的考虑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不能吸收到素质过硬的财务管理人员,有的小微企业即使设置了财务人员,但并没有将之放到应有的财务管理位置,从而使得该人员不能真正地发挥职能,不能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对财务管理知识、国家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从而在处理财务业务时犯了无意识的错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
四、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
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该如何防范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企业主应当转变观念,为财务管理人员创造坚持原则的外部环境,免除财务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小微企业主应当转变“公司即是我家、老板即是家长”的传统观念,确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让制度约束包括企业主在内的所有人员,设置真正的财务管理岗位,任命真正的财务管理人员,“简政放权”,真正做到让财务管理人员能够“行其能、司其职”,免除其后顾之忧,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人员的参谋、监督职能。
(二)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端正财务管理工作的态度,坚持财务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恪守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上文提到,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整体业务水平不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能坚持原则等普遍问题,从而导致诸多的法律风险,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端正财务管理工作的态度,强化财务会计的参谋和监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合格的财务人员要时刻牢记通过学习提高自身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要及时获知并掌握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和执行会计法、税法、经济法、审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修养,还应掌握企业管理知识、财政税务知识、电子工具操作知识等相关知识。只有综合掌握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把握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才能有效防范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特点,导致财务管理人员面对外来和自身的无限法律风险,作为企业主,只有建立良好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为财务管理人员职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只有通过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恪守财务人员的职业操守,才能使企业和财务人员均得到健康、良性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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