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慎言义务
2014-09-22孙笑侠
文◎孙笑侠
论法官的慎言义务
文◎孙笑侠*
近年来,法官因言论不慎导致社会舆论热议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位法官个人的言论不慎的“错误”可能产生各种负面效果,由于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其言论自由要比普通公民和其他公职人员受到更多的制约。因此应当对法官的言论加以限制,从而促进法官内心的自律。
法官的慎言义务是指法官在法律上和司法职业道德上负有谨慎发表言论的法律义务与伦理义务。慎言义务首先表现为法官在法律上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法律义务比伦理义务的要求要低,只是法官所有义务的底线,而伦理义务的要求更为严格,内容更为宽泛。各国对法官慎言的法律要求和伦理要求有一定的普遍性。从欧美法官伦理来看,法官言论自由的弱化大致有以下理由:第一,从个人身份本身来讲,法官慎言义务是基于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第二,从法官所代表的职业同袍群体、法庭、法院、司法系统来讲,法官的言论会自然让人们联想到他的同袍以及整个职业共同体的观点;第三,从法官所象征的司法独立地位来讲,法官慎言义务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我国《法官法》、《法官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了法官言论的相关义务,通过对《法官行为规范》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法官职业道德中确实已经存在“慎言义务”。对法官慎言义务的规范大致包括庭审语言规范的义务、法官语言文明的义务、判决语言严谨的义务、法官言论保密义务、法官私下交流的慎言义务、法官业外言论的义务、法官在媒体的慎言义务等七项。但是,在现有法治条件下,我国对法官自律的监督和管理任务重点还停留在“法官行为控制的阶段”。在实践中,我国法官慎言义务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官是否可以对生效或未生效的判决进行评论;第二,法官慎言义务与司法积极主义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第三,法官是否可以对判决进行解释和辩护;法官慎言义务在各国间存在差异,我国法官践行伦理规范的意识薄弱。另外,强化法官慎言义务还需要制度保障。
(摘自《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26-47页。)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20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