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研究生导师制探讨
2014-09-22张颖陈传祥
张颖 陈传祥
[摘 要]研究生导师制是高校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关键与核心。导师的责任与义务在于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培养高素质人才,研究生的任务在于从科研实践中不断增长科学知识和提高学术水平。高校研究生导师制度,可以从强化导师权利与责任、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建立研究生导师合作团队、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完善导师评价体系五个方面进行。
[关键词]研究生 导师制 高校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4-0010-02
研究生导师制是高校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关键与核心。导师的责任与义务在于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培养高素质人才,研究生的任务在于要从科研实践中不断增长科学知识,提高学术水平。而导师既承担了资助研究生的相应责任,更要负责起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任。为建立研究生教育的内部激励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同时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充分发挥研究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就需要赋予导师更多的权利,理顺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强化导师责任,明确责、权、利三者关系,使导师和研究生对培养质量的重视不仅表现在道德约束上,而且要与他们的声誉以及利益直接相关。
一、把扩大导师权利与强化导师责任结合起来
(一)赋予研究生导师招生自主权
我国目前实行的研究生招生制度,考生要参加国家统考,其中公共科目是国家统一出题,专业科目由学校出题。考生达到学校复试线后再参加大学面试,最终由面试和笔试成绩综合决定录取资格。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导师,很少参与或拥有决定权。所以目前研究生培养虽然实行导师制,但是导师并不对招来的学生质量负责。导师的研究方向与学生的兴趣点也不一定能吻合。在录取的研究生中,有些学生考分很高,但能力却欠缺;而一些有创新能力的、有较好科研基础的人才却因为初试成绩不理想等其他因素被淘汰。这和国外大学的研究生导师制完全不同。国外导师特别注重自己的教育声誉和学术声誉,能以自己的声誉来保障招生和培养的质量。因此,要提高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必须给予导师充分的招生自主权、培养自主权。
(二)强化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
研究生导师资助制是导师制的重要体现。在研究生实行收费改革后,导师需拿出课题经费的一部分承担研究生的学习生活费用。这样一方面调动了导师对学生指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研究生的生活压力,有助于学生集中精力从事科研。目前,导师制更多地突出了导师的权利和利益,而导师具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往往被笼统地规定为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而具体指导的内容却不够细化,导师的岗位工作自主性不够。同时导师对学生选择、培养和后期发展缺乏直接的责任界定,学生的最终培养质量与导师并无直接联系。结果导致导师制在实践中对导师的指导缺乏约束力或约束力不够。因此,只有把导师遴选的条件转化为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使导师岗位真正成为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通过明确导师的责、权、利,加强岗位管理,这样才能实现提高导师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完善导师遴选制度
(一)取消导师终身制
在我国,许多高校依旧在执行导师终身制。成为研究生导师后,教师是否依然具有竞争压力,是否依然继续致力于创造性研究?在欧美国家,研究生导师的资格通常不需经过遴选程序,只要具有博士学位和科研课题这两个基本条件,讲师也有资格成为导师,即PI(Principle investigator),指导学生进行科研活动。当然,能否可以成为导师还在于是否有学生申请,学生的申请是关键条件,没有指导对象,导师自然不成为导师。英美大学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一般是根据学校的人事章程,主要由各学院或专业研究生院具体操作,最后由校方审核。匹兹堡大学研究生导师的提名与任命程序如下:所有导师候选人事先都要经过民意测验,必须经过至少六位导师的提名,然后由系主任或院长正式任命。如果这个学术单位的导师人数在六位以下,那么由本校相关学科领域的导师提名支持也可以。所有对导师的任命必须向教务长提交备案。候选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教学证明、研究生委员会的服务经历、研究经历与学术出版情况等。教务长有权对导师的任命和提名作出最终的确定。[1]这种制度也正在改变。国内一些知名院校和重点大学也在改革导师遴选方式,他们一方面从海外引进年轻的杰出人才,组建团队,招收研究生;另一方面,对于科研突出人才,只要是副教授或者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也能够成为博导。若导师聘期内考核成绩不合格,则将在下一学年开始暂停导师资格一年至三年,甚至取消导师资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研究型大学政策,逐步废除研究生导师终身制,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激励导师不断创新,提升各方面水平。
(二)优化学缘结构
国内教师近亲繁殖现象依旧存在。研究生导师学缘结构优化是冲破学术羁绊,促进学术创新的重要环节。[2]美国学术界反“近亲繁殖”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美国大学明确规定不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担任教师,即使是像哈佛这样的名校也杜绝本校学生留校任教。大学如果依赖靠自己的毕业生做教师,那么就会使自己的学校变得相对封闭,不利于学术共同体的交流,从而导致学术创新力的衰减。美国高校“近亲繁殖”现象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极为严重,但到20世纪30年代已经开始有所改观。1902年至1922年间,美国公立大学的“近亲”比例大大下降,不过,私立大学多少有所增加。到20世纪30年代,在具有代表性的大学中,“近亲繁殖”的比例大约为41%。二战以后,尽管部分私立研究型大学部分学科的“近亲繁殖”比例相对其他机构稍高,但总体上,每年新聘教师中“近亲繁殖”的比例已大大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私立大学的本校留校博士为18%,而公立大学仅为10%。“近亲繁殖”比例的下降,意味着美国学术界开放性和流动性程度的增强。[3]这种开放性和流动性的制度特征有利于美国学术界的繁荣发展。
三、建立研究生导师合作团队
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主要以单一导师制为主,一个导师负责多名研究生的指导。研究生的扩招使得导师与研究生的沟通和交流受到限制,不利于导师及时解决学生在生活和学术上的问题,也束缚了学生的科研视野。国外高校往往实现研究生导师团队制度,导师团队一般由两至三名导师组成,其中一个是主导师,另外两个为副导师。主导师主要负责学生科研能力训练,副导师在研究生的整个学习阶段担负指导、督促以及帮助等责任。具体到文献检索阅读、准备组会报告、研究论文撰写等。主导师与副导师的研究方向和兴趣点可以不同,这样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视野的拓宽。在一些大课题组,往往是由博士后担负第二导师的职责。对于一些交叉学科,比如生物化学、生物物理,更需要建立多学科交叉的导师组,不同领域的学者之间进行合作可以开拓科研思路、采众家之长,为学生科研水平的提高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促进学术繁荣。
四、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受到功利主义影响,现行导师制度将原本的师徒关系转变成了老板制的师生关系。这就造成了导师与学生之间关系不平等,导师对学生重使用而轻培养,甚至放任不管。研究生导师制的设计,必须重视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保障导师的主体性。研究生能否顺利毕业,导师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任何一位不能顺利毕业的研究生,导师若把相关责任都推给学生,这样的导师必定不是一位称职合格的导师。同时,如果该学生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导师身上,这样的学生也必定不是一名合格的学生。研究生如果对导师有反感甚至怨恨,导师必须承担主要责任。虽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但导师与研究生之间有强势与弱势之分,双方势力并不对等,所以处于强势一方的导师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既然如此,导师理应检讨自己,尽力纠正自己的态度,改正自己教学的方式方法,从而为相关研究生创造一个和谐的研究氛围。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应该是朋友间的平等关系。同时作为一个课题组负责人的导师,维持课题组的团结也是其职责所在。导师应时时更新自身培养研究生能力的深度与广度,让师生之间的活动处于真诚的对话状态。
五、完善导师评价体系
目前研究生导师考核制度过于片面化和单一化。表现在过于看重导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而没有将其道德素养以及对研究生的培养结果纳入考核体系中。这样的考核体系不能够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我们应该把导师的学术道德、学生成绩以及师生关系包括到评价体系中,强调学生、同行以及社会对导师的评价。这种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以及评价指标才能够保证导师评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考评的结果可作为导师激励和淘汰制度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学校制定一套完整的导师制规章制度的参考依据。
[ 注 释 ]
[1] 林杰. 英美国家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制度管窥[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9):74-77.
[2] 张健,林伟连,许为民,张国昌.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探析——美中比较的视角[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5):63-68.
[3] 阎光才.高校学术“近亲繁殖”及其效应的分析和探讨[J].复旦教育论坛,2009(4):31-38.
[责任编辑: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