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稀土出口管理机制探析
2014-09-21张群卉
[摘 要]我国对稀土出口的管理虽然符合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GATT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GATT1994第11.2条(a)款,却与GATT第11.1条、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1.3条相抵触。这使得我国在与美国、欧盟、日本的稀土出口案中首战告负。我国应采取完善稀土出口配套管理措施、灵活运用出口许可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建立自我控制机制和稀土网上交易平台,并建立出口关税与配额取消机制等措施,以使我国的稀土出口管理机制符合WTO的相关原则,合理合法地保护我国的稀土资源。
[关键词]WTO;稀土;出口管理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4)08-0008-03
[作者简介]张群卉(1982-),女,湖北潜江人,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管制与公共经济。
[基金项目]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转型时期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13YJC790203)、湖南省社科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基金(项目编号:B21342)、湖南科技大学发展基金(项目编号:JA4310)资助。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日本就我国限制稀土出口问题,向WTO提起诉讼。2014年3月26日,WTO裁定我国限制稀土出口的做法有悖于WTO相关规则,我国在保护稀土资源的战役中首战告负[1]。虽然按照WTO的有关规定,我国有权在3个月内上诉,但胜算不大。我国现有稀土出口管理是否符合WTO要求?败诉之后我国稀土出口管理机制该何去何从?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结合WTO的有关规则对我国稀土出口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合理合法地管理我国稀土的出口问题。
一、我国稀土出口管理现状
自1998年起,我国对稀土出口施行配额管理。根据商务部下发的稀土出口配额文件,1999年,我国稀土金属配额4875吨,氧化稀土配额7500吨,稀土盐类配额37500吨,稀土永磁体配额1199.094吨,并提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出口配额下达到出口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的出口企业,适当向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倾斜[2]。从2006年开始,我国稀土出口配额逐步紧缩,政府根据世界市场80%的用量下达出口配额;从2008年开始每年分两批对获得配额的企业和配额数量进行公布;2009年之后,我国稀土监管政策更加严格。2010年全年的稀土出口配额比2009年减少了近40%。2011年,我国开始对稀土铁合金、稀土初级产品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限制初级产品的出口,促进稀土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限额减少到30184吨;2012年开始根据生产企业的环保合规状况来向他们分配配额,还将配额分为轻稀土配额和中重稀土配额。相比2012年,2013年全年总配额数略有增加,达到31001吨。稀土的出口关税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2004年1月,取消稀土金属出口退税,并将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出口退税率由17%、13%调整为5%;2005年取消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等的出口退税;2006年对稀土矿产品、稀土化合物加征10%的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将稀土金属等金属原矿的出口关税提高至15%,对金属钕、镝、铽以及其他稀土金属、氧化镝、氧化铽等产品征收10%的出口关税;2008年,进一步提高金属钕等产品的出口税率,到2011金属钕的出口税率已经调整到25%,并首次对金属镧、氟化镧及按重量计含稀土元素10%以上的铁合金开始征收25%的出口关税;对氟化铽、氟化镝、氟化镧、其他氟化稀土等产品征收15%的出口关税[3]。2012年,又对镨、钇金属、氧化镨以及镧、镨、钕、镝、铽、钇的其他化合物征收25%的出口关税;对钕、镨、钇的氟化物、氯化物、碳酸盐类征收15%的出口关税;对钕铁硼速凝永磁片征收20%的出口关税[4]。
二、WTO的相关规则
(一)支持我国现有稀土出口管理机制的条款
1.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
GATT1994 第20 条一般例外条款包括GATT1994 第20 条导言,及(a)到(j)共10 项具体措施。其中,第(b)、(g)两项条款规定,GATT协定不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缔约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5]。稀土是一种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且其开采和生产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果不加以管制,中国的中、重类稀土储备很有可能在15至20年后开采殆尽[6]。而国内的环境也将继续恶化,给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对外贸易法》,对稀土的开采、生产和出口环节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合理合法。
2.GATT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
GATT1994第21条b款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须的任何行为:(i)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为;(ii)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质的贸易有关的行为,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为;(iii)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7]稀土是生产多种高科技军工产品的必需物质,具有重要军事意义,如若被恐怖分子等威胁国家安全的人员获取,必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安全。控制稀土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先进武器的生产,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如果只管制开采和生产,而不管制出口,则会导致无法控制最终用途等问题,无法确保安全利益。因此,对稀土出口进行管制是保护我国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符合GATT第21条的规定。
3.GATT1994第11.2条(a)款
GATT1994第11.2条(a)款规定,“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可以不适用第1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8]。该条款主要有三个要件:(1)管制的必须是必需品;(2)措施的实施是为了防止或缓解必需品的严重短缺;(3)限制措施具有临时性。众所周知,稀土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等高技术领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材料,有“工业维生素”的美称,是一种必需品。其次,稀土是一种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按照现有的开采速度,中国的中、重类稀土资源在15至20年后开采殆尽,在2040—2050年前后必须从国外进口才能满足国内需求[3]。对稀土的出口实施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这一过程。只是我国的稀土行业至今没能通过管制措施达到理想的状态,无法在短时间内取消出口管制制度,也没能对取消时间做出准确估计,故而“临时性”这一特征还不明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