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2014-09-21刘素君田雅倩
刘素君 田雅倩
摘 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重要、最常见的罪名之一,其具有明确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典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有一些罪名如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非常相似,但是却与抢劫罪有着根本的不同,探讨抢劫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对推动司法实践活动的更好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抢劫罪;相似罪名;区别
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具有四个构成要件:
(1)抢劫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2)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是指为了能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而目的行为是劫取公私财物的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物或者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3)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或者钱财数额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学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4)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一)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而且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一种客体。(2)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夺罪是公然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财物,但是不采用上述强制方法。其与暴力抢劫的根本区别在 于,其力是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力是用在被害人的身上,前者的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使其无力反抗。(3)犯罪主体在责任年龄上,抢劫罪要求已满14周岁,即属于严重犯罪;抢夺罪要求已满16周岁。(4)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性质,抢夺罪无此内容。
三、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基于此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于构成要素的变化使得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2)主观条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成立本罪的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型(标准型)抢劫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3) 行为条件。即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公安机关、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其他任何公民),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故意实施的。(4)时空条件。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体现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
转化型抢劫罪仍应以采取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此类犯罪仍属于财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应放在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结语: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个法律条文中的每一个词语都是存在于这个条文和整部法律之中的,具有存在的逻辑联系。抢劫罪是一项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犯罪,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对司法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对转化型抢劫的探析也有助于公民更清楚的认识到抢劫罪的不同形态,只有充分认识抢劫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才能更有效的推动司法活动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杨毅主编《刑法学法规汇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王作富:《抢劫罪研究》,《刑法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