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分析
2014-09-21彭科莲
彭科莲
摘 要:当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频发,突发性强,社会危害大,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类犯罪动机形成模式一般为:犯罪人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挫折、失败,由于错误的认知归因,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生活对自己太残酷,为了宣泄,为了报复,他们走向了极端。研究此类犯罪动机,从源头探讨其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家庭、学校、社区等采取积极的心理干预措施,是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挫折;人格缺陷
最近几个月连续发生公交车纵火案:2月27日,贵阳市一辆237路公交车在云岩区金阳南路被人纵火,造成6死35伤;5月12日,宜宾一辆14路公交车被纵火,造成1人死亡,19人受伤;7月5日,杭州一辆7路公交车被人纵火,造成纵火者在内的32人受伤;7月15日广州一辆301路公交车被人纵火,造成2人死亡,32人受伤。这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仅使无辜百姓遭受伤害,而且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分析此类犯罪产生的原因,特别是犯罪行为背后的动力因素——犯罪动机的形成,对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犯罪动机是激发和维持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众所周知,任何故意犯罪都存有犯罪动机,犯罪人正是在犯罪动机的推动下,确定犯罪目的,选择犯罪方式,作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起了发动、维持和目标指向的作用,是犯罪心理的核心成分。
纵观近来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其触发的原因、采取的暴力手段等都是不一样的。然而,从个案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大多认知偏狭,以自我为中心,在经历生活的失意与挫折的时候,他们将矛头指向社会,指向他人,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报复社会、他人,以此发泄自己的私愤。现就此类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分析如下:
一、遭遇挫折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形成的外在激发因素
挫折是指个体有目的的行为受到阻碍而产生的紧张状态与情绪反应。犯罪心理学中的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遇到挫折后会产生攻击行为,反过来,产生攻击行为必定先有挫折。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犯罪人大都遭遇了感情婚姻破裂、家庭生活不幸、缺乏社会交往、工作事业受挫等负性生活事件。所以,研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的激发途径可以从他们经历的挫折入手。
(一)由情感挫折引发。对每个人来说,情感需求是其生活的重要部分,每个人生命中都有亲情、友情、爱情等,特别是成年后,爱情就成为人生中的重要内容。若爱情、婚姻出现问题,爱和归属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则极易出现由爱生恨,甚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2014年2月27日贵阳市公交车纵火案,犯罪人苏某因怀疑妻子有婚外情而心理失衡,心生怨恨,迁怒报复社会,携带汽油在公交车上点燃,造成6人死亡,32人受伤。有统计研究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中因情感与家庭生活引起的占此类犯罪的35%[1]。
(二)由物质需要受阻及贫富差距引发。物质需要是人们对物质资料的需求,也是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愿望和要求。物质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我国改革开放至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与人们的物质生活愿望与要求相比还有差距。特别是当前中国的家庭财产差距很大。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
2014》指出,中国1%的顶端家庭占有全国三成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仅拥有全国一成的财产;中国的财产不平等程度在迅速升高:1995年我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达到0.73[2]。由于贫富差距过大,导致一些人心理失衡,从而产生极端的心态与行为。近年来,一些发生在“富”与“贫”、“官”与“民”、“医”与“患”之间的事件,民众无一例外地表达对后者的支持就反映出这种失衡的极端心态。同时,在一个相对富裕的社会环境中,那些贫穷者如果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得不到解决,在绝望中,有的可能铤而走险。如:厦门公交车纵火案,案犯陈某某,一家三口住在一间不足30平方米的破旧房子里,在外打工,挣不到钱,根据规定办理退养手续,相关部门迟迟不予办理等等。在连续几个月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2013年6月7日陈某某在车号为DY7396的快速公交车上点燃随身携带的汽油,公交车爆炸,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
(三)由个人权益受损引发。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有社会赋予他的合法的个人权益。当今社会由于不正之风的存在,使一些人在升学、就业、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有的人由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当这种情绪不能得到合理的调适与宣泄,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报复心理,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这种报复行为可能由有针对性的报复转向盲目的对社会的报复,危害性极大。另一方面,改革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也是中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改革必然要打破那些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旧的秩序,建立符合社会要求的新秩序。在破旧立新的过程中,人们的利益格局必然发生改变。一些人在工资、福利、工作岗位等方面没有了过去的优越感,他们便认为改革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于是,对社会、他人心生嫉恨,萌发出报复社会、他人的心理。
除上述几个比较突出的方面外,个人恩怨、经济纠纷、交往不良等也是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挫折只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产生的外在诱发因素,导致犯罪动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个体人格的严重缺陷。
二、社会化过程中的人格缺陷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格是构成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统合模式,这个独特模式包含了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人格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甚至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因而是人生成败的根源之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的诸多人格缺陷是其犯罪动机形成的根源。
(一)片面、偏狭、固执、以自我为中心使其不能辩证地看待客观现实。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之一是片面、偏狭,以自我为中心,思维缺乏灵活性与变通性,心胸狭窄,多心、多疑。当他们遇到困难和失败时,往往将原因归咎于外界,认为失败、挫折不是自己的原因,都是别人、社会等外界因素造成的。由此可见,导致他们犯罪的关键不是挫折,而是他们对挫折产生原因的错误认知,即人格中一贯的不良认知归因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形成的内在激发因素之一。如:2010年长沙市国税局“7.30”爆炸案,犯罪人刘某某因经营玻璃五金配件不善亏本,怪罪于长沙某装饰五金批发部陈某某、某银行湖南省分行原行长彭某某及其下属。向彭等索赔未果,找到在国税东屯渡税务分局上班的彭某某之子彭涛,要求给予补偿。在索赔无望情况下,刘迁怒于彭涛,遂产生采取爆炸方式炸死彭涛及该税务分局工作人员。
(二)易燥、易怒,冲动性强使其不能冷静地面对客观现实。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制造者大多出于报复泄愤而犯罪,犯罪类型属于典型的情绪型犯罪。这种人的情绪易燥、易怒,冲动性强。加之,他们性情孤僻,缺少与人交流,不良的情绪得不到及时排遣而长期处于压抑状态。而现实的挫折又使他们的不良情绪火上浇油。如:上海枪击案犯罪人范某某,因经济纠纷与同事产生矛盾,持械持枪打死多名同事,并为抢劫枪支打死一名哨兵,行凶过程中还打死一名无出租车执照的司机,造成严重了的人员伤亡。
(三)意志薄弱、耐受挫折的能力差使其行为难以自控。美国成功学大师拿破仑.希尔说:“我对美国各监狱的16万名成年犯人做过一项调查,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这些不幸的男女犯人所以沦落到监狱中,有90%的人是因为他们缺乏必要的自制,因此,未能把他们的精力用在积极有益的方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大多耐受挫折的能力差,意志薄弱,不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不良欲望和情绪,易激惹,加之固执己见,不良的刺激或障碍就可能导致其激烈的攻击行为。如:广州公交车纵火者欧长生,家住湖南衡阳农村,家境贫寒,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欧长生小学三年级辍学回家,来穗打工,患上木工的职业病—腰椎间盘突及慢性关节炎,多次医治无效,找工作困难,赌博输钱等。2014年7月15日欧长生在广州301路公交车上纵火,造成2人死亡、3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四)内向、孤僻、社会适应性差使其在遭遇挫折时社会支持链断裂。生活中,人们需要正常的社会交往;遇到困难和挫折,需要相应的社会支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大多性格内向、孤僻、社会适应性差,遇到挫折,不能从血缘关系、工作关系及社会生活关系中获得支持,出现社会支持链断裂,导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从发生的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看,犯罪人大多存在感情婚姻破裂、家庭生活不幸、缺乏社会交往等情况。如:贵阳公交车纵火案犯罪人与妻子感情不和,怀疑妻子有外遇;杭州7.5公交车纵火案犯罪人包来旭家住甘肃省一偏僻的农村,6年前离家出走,一直在外打工漂泊,从未回过家,也没和家人联系过。有研究者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所有犯罪人都存在社会支持链断裂的情况,其中有高达约71%的案件中的犯罪人无任何稳定的社会支持来源[1]。这些人的社会生活可以总结为“三低三少”,即“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
综上所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动机的形成模式可概括为:犯罪人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挫折、失败,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生活对自己太残酷,为了宣泄,为了报复,他们走向了极端。基于此,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应以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塑造民众健全的人格为基础,以解决民生问题和疏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途径为突破口,引导民众树立健康的社会心态。同时,加强社会改革,完善社会政策,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5):130
[2]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 人民网 2014.7.25
[3] 赵健生,周树华.社会学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J].公安研究,
201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