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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安防控法律制度建设初探

2014-09-21梁紫玉

企业导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梁紫玉

摘 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物质基础。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是财富的增长。财富的创造者是企业,因而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的发展来实现。然而,随着现代企业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显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来自社会的干扰因素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社会治安方面,比如:犯罪分子不择手段索要甚至强抢基建项目,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制低价收购废品;盗窃企业产品、社会或原材料;盗割电线、电缆,因盗窃造成输油管道被打洞、野外设施遭破坏等涉企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严重困扰企业的正常运行,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企业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笔者试图从法律制度建设的层面对企业治安防控工作进行初步探讨。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治安防控工作的一些规定及其评价。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企业治安防控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是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治安防控;法律

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治安防控的规定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治安防控的规定主要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企业治安防控的法规主要有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辽宁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公安厅印发的《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建设的意见》、合肥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的实施意见》等。其他有关企业治安防控的规定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69号)等。

(一)具体规定。《内保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再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中,第一项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评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开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内保条例》以法规形式界定了企业和公安机关维护企业内部安全的职责和任务。然而企业是维护内部安全的主体,是第—责任人,但不具备执法资格;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但又不同程度存在“隔靴挠痒”的问题。较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一般由企业内部自行承担。应该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保卫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对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也是很大的补充。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既有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的属性,同时又有行政执法属性,这势必造成政企不分。保卫机构往往是从维护企业利益出发,有失于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这显然于我国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条例》规定企事业保卫组织职能特点之一,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界定了保卫机构的职责权限。一方面,该《条例》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一致,不赋予保卫机构行政刑事侦查权和治安管理处罚权限;另一方面,该《条例》积极为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设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行使的权限,以解决其履行治安防范职责的需要。

二、当前企业治安防控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一)当前企业治安防控工作的现状。当前各地方各部门纷纷出台了一些“保障经济发展,服务扶持企业”的措施。如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分别提出了“服务企业二十条规定”、“服务企业二十四条规定”等,有的公安局还建立了领导和民警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对重点大型企业明确为“治安重点保护单位”,有的甚至设立了“驻企警务室”,派驻专职民警指导监督企业做好治安防控工作。这些措施虽然对促进企业治安防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在社会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每天都有新的企业诞生,量大面广,而且企业是创造财富聚集财富的地方,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犯的主要目标,因此,涉企刑事犯罪仍然十分严重。以全国各地高发的“三电案件”为例,三电(电力电信广电)设施被盗现象多发,被盗电信电缆等设施经济损失巨大。不法分子往往选择价值较高的电线电缆金属铜为作案目标,这些金属市场需求大,回报高,且有固定渠道现金套现快,公安机关虽有专项打击,但犯罪成本低,令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三电”案件多以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甚至动用专用车辆和盗割装置,机动性强。且犯罪分子对电力知识比较了解,装备齐全,分工周密,手段日趋专业化,一些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假冒“三电”企业职工,身着带有企业标志的统一工作服,公然作案,且具有躲避电缆报警的能力;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携带刀枪作案,暴力化趋势愈发严重。根据调查发现,案发地点多在防范措施相对薄弱的城乡之间。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们看到,在治安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企业治安防控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企业对内部治安防范的责任主体意识不明确,治安防控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经营,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安全防范”的问题,导致对企业治安防控工作投入不足,企业保卫机构不健全,值守巡逻力量少,物防技防设施不到位,使企业存在许多治安隐患和漏洞,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存在警力不足,特别是对企业安保方面的投入有限,据了解,公安机关从事经济(企业)保卫的专职警力很少,甚至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警种。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着重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分析,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我国关于企业治安防控工作的规定效力等级比较低,系统规定企业治安防控的《内保条例》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发布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其执行力度和约束力度有限。第二,我国关于企业治安防控工作的立法滞后,虽然我国宣布已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比较多,但涉及企业治安防控的并不多。《内保条例》是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现在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该条例并未及时修订补充。第三,现有关于企业治安防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立法缺陷。如《内保条例》中关于企业治安防控主体的规定不甚明确,《内保条例》第三条、条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那么企业治安防控的主体到底是公安部门,还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是单一主体,还是多元主体?《内保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表述为“指导、监督”、“领导”以及“负责”。如果义务主体不明确,那么责任主体也无法确定,将会出现责任如何追究、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的困惑。

三、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及早启动对《内保条例》的修订补充。要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治安形势、企业治安防控的需求等因素,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删改,对缺乏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使之适应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最好是能提高法律效力等级,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颁布,改《内保条例》为《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控法》。其中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治安防控的责任主体,责任义务等具体事项以及违反责任义务的法律后果,使之更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省市地方人大和政府要不等不靠,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省市地方的实际,制定出台适应当前形势的企业治安防控方面的法规,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治安防范工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加强对企业治安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力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遵照实施。

(三)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能。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中要更加重视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控网络的建设,要加大对公安部93号令的贯彻实施力度,要加大对企业经保警力的投入,要把“警企合作”、“警企联防”、“服务企业”等好的做法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加大对涉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排查不稳定因素,破获涉企刑事案件,打掉涉恶涉霸违法犯罪团伙,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名品牌,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合同诈骗、金融犯罪和内部职务犯罪,保障企业群的权益,构筑起维护企业生产安全、市场经营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的铜墙铁壁,以实际行动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治安防控属于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大块“社会面巡逻防控、社区防范、治安卡点堵控、内部单位防范和网络虚拟世界防控”中的“内部单位防范”,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企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强. 推进内保三级单位治安防控网络建设的思考. 公安研究.,2014年第1期(总第231期).

[2] 李树文. 关于新时期公安机关服务企业的定位思考. 《盘锦日报》2005年11月17日第003版.

[3] 罗全. 浅谈企业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的对策与思考——以江西新余钢铁集团公司为案例. 东方企业文化·公司与产业.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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