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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在出口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2014-09-21徐林萍

对外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信用证投保保险公司

徐林萍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89)

一、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收汇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国外债务人(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国外付款方或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由于出现信用问题致使被保险人发生收汇损失,包括:(1)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等风险。(2)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等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在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动,造成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包括禁止或限制汇兑;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撤销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有效期展延;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

根据风险和产业的差别,涉及到企业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包括适合初级产品和消费型工业品且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承保期在一年以上的适合大型机电设备、成套设备出口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在出货前投保出口信用险,信用限额需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审批,当出货量超过投保金额时可以向ECA申请提高信用额度,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单还能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方便出口商进行出口融资。

二、出口信用保险在出口风险管理中的运用现状

(一)出口信用保险规模不断扩大,有效支持了企业出口

2001年我国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08年之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比较缓慢,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由于出口持续低迷,出口风险随之增加,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积极性也在提升,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持续扩大。据中信保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全年承保金额达3093亿美元,同比增长13.3%,增幅高于同期外贸出口5.4个百分点,覆盖中国企业向219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已决赔款数额达9.3亿美元。在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中国信保全年共承保75个项目,承保金额181亿美元。

随着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渗透率大幅度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从2002年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0.84%,增长到2014年第一季度的17.6%,已经超过世界10%左右的平均水平,对一般贸易出口的渗透率更是高达34.7%。2014年一季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计向近900家出口企业支付赔款1.8亿美元,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超过650亿元人民币,支持2.3万家小微企业实现出口共计69.3亿美元。

(二)企业主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意识不断增强

1.严峻的外贸形势与较高的风险损失

作为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美国、欧盟、日本等均陷入较为严重的经济衰退,一方面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需求下降,另一方面客户的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导致企业出口风险和损失大幅提高。以浙江省为例,2008年报损率最高的行业为汽车业、摩托车业整车及零部件,报损率高达6.5%,北美地区、亚洲地区、欧洲地区的报损率分别高达2.3%、2.1%、1.8%(王静,2010)。面对严峻的出口形势与较高的风险损失,企业主动积极规避出口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

2.不利的结算方式带来较高的风险

中国的出口企业众多,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自主品牌且产品附加值低,这些问题导致出口企业竞争激烈,在国际市场上的谈判地位较低,议价能力较弱,从而在实际出口业务中使用的收汇方式往往对我方不利。目前,电汇(T/T)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结算方式。据中国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口货物总值中,信用证结算约30%,其余约70%为电汇,托收只占少数,并且非信用证结算比例还在继续扩大。T/T结算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相比信用证和托收,风险较高。在近几年的实际出口业务中,还出现了许多企业频繁使用赊销(O/A)方式结汇的现象。对出口商而言O/A是风险最高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国内产能过剩严重导致出口竞争十分激烈,全球经济尚未全面复苏使得出口形势相对严峻,为了争取订单,不少出口商不得不采用O/A这种不利的结算方式。为了规避风险,目前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主动投保各种类型的出口信用险。

三、外贸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注意事项

(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范围,实行“大统保”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应该确立“大统保”的意识,全面覆盖贸易风险,包括买方风险、银行风险、国家风险。合理的投保范围应当包括:(1)对于除前T/T外的所有非信用证结算业务;(2)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需要投保:①软条款信用证;②未保兑的高风险国家地区来证;③不能控制货权的;④改变银行信用的信用证;⑤条款不规范的银行保函等。

出口企业实行“大统保”,一方面能全面应对风险,另一方面也能获得较多的优惠。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率从0.23%~2.81%不等,平均为0.9%。外贸企业对于出口业务实行“大统保”后,基于整体的业务量与业务金额,能享受优惠的保费待遇和更高的信用额度;同时在客户资信调查、信用风险评级、保险理赔等方面获得更好的服务;另外还能享受政府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种补贴。

(二)加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

1.合理掌握信用额度

出口信用额度是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业务审批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合同(订单)签约前申请,以便为资信调查预留应有的时间。在获得信用额度申请后,不得超限额出运,因为超限额出运而造成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当发货金额超过信用额度时,需要在出运前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追加信用额度。

2.妥善处理索赔事宜

在发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企业对买家不要擅自急于表态,需要立即联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损,以获得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协助,同时努力自追损失。在自追损失的过程中,任何涉及更改合同的事项必须得到信用险公司同意才能对外答复,否则将会影响索赔。同时,要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理赔的流程及要求,及时准备所有的索赔材料。

(三)规范管理贸易合同

无论是申请信用额度、追加信用额度或者遇险后理赔,出口企业都需要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的贸易正本合同或订单,这是投保和理赔的重要凭证。因此,企业必须确保出口合同条款高度规范且内容完整。目前部分企业为了争取订单,很多合同订立时往往只采用统一的很简单的模板,许多条款不够规范和细致,有的甚至只有客户的订单,合同不完整,有的甚至只订立口头合同,这些都将导致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有效办理。另外,合同条款确立后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的约定条件。

[1]王静.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措施[J].国际经贸探索,2010(2):54-61.

[2]朱郑敏,李慧中,史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影响因素研究[J].企业研究,2010(6):74-77.

[3]栾瑞.我国对外贸易中出口信用保险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1(17):205-206.

[4]王佳.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外贸发展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1(6):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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