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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体育主体的体育保险对策建议

2014-09-18周红梅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院系伤害事故体育运动

周红梅

(西华大学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还仅仅只把眼光放在竞技体育的某些领域,市场的实际需要则更多地体现在学校体育、大众体育领域。我国高校体育运动主体的体育保险的运作模式的发展问题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对高校体育运动主体的体育保险没有专门的规定,对这方面的保障还存在严重不足之处[1]。因此,通过对高校体育运动主体体育保险的关注和研究,挖掘其制约及影响我国高校体育运动的快速健康的发展的因素,势在必行。本文以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体育院系学生、体育教师、普通院系学生为主体,研究体育保险在高校的被需要程度的可行性分析,为高校体育保险出路提出初步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和建议,强调体育保险是解决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途径。使高校体育保险朝着促进高校体育活动开展和体育竞技水平提高的方向发展。

1 高校体育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1.1 普通院系大学生体育保险现状分析

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别人对自己的伤害和对抗中自己无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是目前高校普通院系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多数高校学生在入校时购买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2]。该保险的对象是在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学生,以意外事故致残废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它只能部分解决第一类风险问题,即在体育运动中别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体育运动本身具有挑战、竞争性强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有潜在危险。由于现在学生的肌肉力量不强、身体某些组织的特殊解剖位置如:膝、踝、掌、趾关节的生理特点使之极易发生各种意外运动损伤,这些常见的损伤不容忽视,处理不好就会给学生带来终生的慢性体育运动疾病。而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要么把高风险的运动项目放在免责条款内,要么把小的损伤排除在理赔之外,如:在保险金给付条款中,能够获得保险金给付最轻程度的损伤也至少是“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或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3]学生险没有针对性,覆盖面窄,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学平险遭遇市场冷漠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针对性,由于普通学生基本不需要参加大学体育比赛,因此对体育保险的选择不重视。目前保险公司主要参照社会上一般的条款,侧重于死亡和残疾的赔偿,涉及的险种少,条款不明确且缺乏灵活性,无法覆盖种类各异、危险程度不同的学校体育项目,普通院系学生受伤后大多不了了之。在向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华大学、成都体育学院的体育院系学生、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普通学生和体育教师随机发放的调查问卷,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对各险种的意愿选择情况

通过对表1分析,发现面对意外伤害风险之外的危险的时候,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的。

1.2 高水平运动队成员及体育院系学生体育保险现状分析

针对参加过高风险运动中受伤情况,对向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华大学、成都体育学院的体育院系学生、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随机发放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对这一群体经常从事的体育运动项目调查显示,基本属于种高风险。对高水平队成员及体育院系学生参加过的高风险运动中受伤情况分析,结果显示,这两个群体受伤次数较多。

对高水平运动队成员及体育院系学生体育保险意识调查,这两个群体虽然体会过训练和比赛带来的伤痛,但从下表反映出这两个群体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其他的意外不会发生到自己身上,不知道利用保险去规避风险。即使购买保险,也是参加全国性比赛时校方或主办方为其购买的短期赛事险。

表2 高水平运动队成员及体育院系学生体育保险意识调查表

表2的调查显示影响学生不买保险的原因。体育保险要想在校园内迅速发展就要加大宣传力度,因为大部分学生对体育保险还不太了解。

1.3 体育教师体育保险现状分析

高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在组织、教授、训练期间承担着较大的精神压力,自身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一定的威胁[4]。因此,一旦出现伤害事故,来自学校的、家长的、社会的等各方面的问题会接踵而至。教师不得不考虑安全第一,上课束手缚脚,学生也会乏味易倦。随着我国青少年身体素质下降趋势越来越严重,教师上课胆战心惊,体育课教学质量保证不了。原因之一就是教师无经济保障。此外,学校和相关部门应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做一些人性化的规定,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对体育课人数限定应在合理范围内,尤其是危险性高的课程,如游泳课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对体育各项目进行详细的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尤其是保险业。如果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通过对高校体育教师发放的145份有效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年龄较大的体育教师和教练对体育保险的救助的意愿比较强烈;女教师对课堂上的安全更注重;大多数体育教师参加了医疗保险,从体育教师及教练经常从事运动项目种类可以看出,这一群体对运动的安全比较注重。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负有保护学生人身财产的义务,两者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体育教师与学校之间劳动关系及行政职务关系。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高校教师大都都有医疗保险,但鉴于体育教师这个群体的职业特殊性,许多教师希望通过医疗保险之外的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也希望通过体育保险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本次调查中,通过对145份调查问卷进行分析: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的意愿比较强烈。

表3 教师对各险种的意愿选择情况

表3是教师和教练对各险种的意愿选择情况从表格数据分析不难看出,体育教育工作者在体育教学与训练中,承担巨大精神压力,工作风险高值得有关部门注意。

表4是教师和教练体育保险现状情况调查情况,从表格数据可以看出,体育教育工作者保险现状也还只停留在一般的意外伤害险上,需要学校和国家以及保险业的关注。

表4 体育教师及教练体育保险现状情况调查表

1.4 体育场馆器材保险现状

体育场馆、器材和设施是各类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保障,离开了一定的体育场馆、器材和设施,高校体育工作将无法开展。由于活动场所和器材都是由学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设施或是场馆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发生了伤害事故,校方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年来,由于体育器材和校内场馆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所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增多,也给学校带来了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5]。而避免这些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给高校的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相应的保险,让保险公司来分担这些风险。图3是对高校体育主体认为应该为大学校园内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比例分析,数据显示,为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很有必要,在体育教师看来是迫切需要。

2 高校体育保险发展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高校体育保险发展滞后

国内体育保险起步晚,整体落后,学校体育保险可以说一片空白,举国体育体制下,国家大包大揽,使体育保险失去了发展的机会。国内体育保险的受保对象大多是国家队运动员,学校体育老师和普通学生难受 “恩泽”[6]。而且体育保险险种较少,法制法规不健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明文规定所有的体育运动组织及运动员都应投保,在制度上确保了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出台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都是以国家队运动员为主体而设立的,和学校体育保险有关的法规却没有,而且与学校体育运动有关的保险都包含在学生意外保险之中。

2.2 高校保险险种单一,体育主体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高校体育呈现出大众化、健身性特点,活动项目风险低。随着竞技运动培养个性化人才的需要,一些趣味性强、风险较大的竞技运动深入到校园之中,深受学生的喜爱,学校体育开设的运动项目越来越多,体育院系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运动中存在较大风险[7]。但体育保险却跟不上学校体育的发展,不能满足学校体育保险的需求。各种运动项目产生不同损伤程度、带来不同风险。但是各保险公司体育保险险种的单一、模糊及险种结构的高相似率使之与学校高发伤害事故成鲜明对比。针对体育运动的特点与实践来设计相应的保险条款极少,体育保险和其他它商业保险作法大同小异。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涉及体育保险的人身意外险及平安险种时,不是把小的损伤排除在理赔之外,就是把把高风险的项目排除在外。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也只有某些大的伤害事故(如跟腱断裂、溺水、骨折等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理赔,一般伤害事故(如搓伤、肌肉拉伤等)不予获得理赔,但是这些常见的运动损伤确实不容忽视,一旦处理不好就会给学生造成终生的慢性体育疾病。因此,学生即便有保险,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保障,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细则条文规定在体育运动中正常合理的冲撞造成的损伤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

2.3 高校体育保险意识落后

我国高校投入体育保险的意识较为淡薄,普遍认为加强防范意识,减少体育活动就可避免事故发生,更谈不上主动去购买保险。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保险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对于体育保险大家就更陌生,对其认识也必然滞后,除了高校高水平队和体育院系的教学体育活动之外,高校普通院系的体育活动风险不大,加上保险的宣传力度及其体系的不完善,人们对体育保险普遍持观望怀疑态度。相比较而言,美国的各种类型学校体育保险极大的保障了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学校体育保险一般包括:巨灾医疗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中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以及大学体育保险。

2.4 保险公司缺乏对高校体育保险市场的深入研究 高素质人才缺乏

我国体育保险潜在需求大,但可选择险种有限,覆盖面窄,不能形成有效的保险组合。体育保险市场前景广阔,我国却迟迟没有起色,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对这一领域不熟悉,缺乏对高校体育保险市场的深入研究,不能提供适合学生需要的保险产品,缺乏基本的数据无法进行准确测算,确定费率,又因数据不充分难以开展业务。体育保险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行业,其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拥有各个层次、各个种类的体育保险专门人才。[8]于体育运动项目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不同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程度、种类的风险,学生损伤的程度和几率也不尽相同。它除需要管理人员、精算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保险营销管理人员、保单推销人员、研究人员、保险中介人员外,还需要精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体育专业人才,而我国保险业这一类人才匮乏。另外,理赔服务存在着我国一般保险业的通病,程序过于复杂,受伤学生从出险到得到赔付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保险知识专业性极强,保险合同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之国内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领域的不熟悉,使其从承保风险管理到理赔结付,每一步都举步维艰,更谈不上高效便捷。知识经济时代的服务己不再停留在笑容可掬、温存细语上,服务的背后必须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作为支撑。

3 高校体育主体体育保险对策与建议

3.1 增强参保主体体育保险意识

高校需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手段,使高校体育主体了解体育保险的益处,增强参与体育保险的主观意识,使我国高校体育保险成为校园体育活动的保障。由于长期计划经济和举国体制的影响,体育保险缺乏大规模的宣传,在我国一些高校已投保相关体育保险,但很多学生对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种权利知之甚少,甚至有人把体育保险看做是“乱摊派”。通过给家长和学生进行各种安全保险讲座,使学生了解体育保险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或者组织保险公司、家长与学校一起进行交流,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介宣传学校体育保险的重要性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3.2 完善高校体育保险制度

我国的《体育法》在第七章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中,则只对正在进行的体育活动作了如下的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未对有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方面进行规定和立法。法律的薄弱直接影响到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9]影响了学校体育事业的开拓性进展。主管学校体育的领导和体育教师们因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要负责任,而不能自由地放开手脚挖掘自身的潜力,这对学校体育教育来说,就会造成体育教育人力资源实际上的一种浪费,体育教学的创新性也会受到束缚,大打折扣。加强高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改革和完善,可以使高校体育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校体育在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另外,现行的保险规章制度不完善、程序繁杂,很多学生感觉保险容易报险难,造成学生出险后的报销所用时间长,很多学生因怕麻烦放弃自己的权益[10]。保险方应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尽量方便学生,为学生出险后提供应有的保障。

3.3 正确认识高校体育保险 推进高校体育保险险种设计与开发

把体育保险作为解决高校体育主体体育伤害事故最为有效的途径,借鉴发达国家学校体育保险体制的建立发展经验,将学校意外事故包括各种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依法纳入责任保险之中,构建我国高校体育保险制度。完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促进学校体育保险需求;加强体育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体育保险市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体育保险意识;未来的学校体育保险市场应该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宏观政策给予倾斜,加快体育保险业发展。保险公司可针对高校存在的体育保险的受险人群,包括经常从事运动训练的体育院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体育课中的学生、经常从事课外体育锻炼的学生以及体育教师,在适应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技术优势原则指导下,设计和开发分别适合体育院系学生和高水平运动对学生的运动伤残险、集训营保险、医疗赔偿险等,适合普通学生的人身伤害险、医疗赔偿险等,适合体育教师的体育教师险、普通责任险等,以及专门为场馆设施器材设计的体育设施险等等。

4 结语

体育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高校体育运动的快速发展需要更多更好的风险保障。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和体育专业的体育竞技水平不断提高,全国高校体育竞技赛事的频繁举办,更多运动当中意外伤害的机会也会随之而来。面对高校竞技体育的高风险性、体育保险对象的多元化趋势,选购保险时合理确定的体育保险险种、专业的体育保险中介业以及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有效赔偿显得尤为重要。依靠国家、社会和保险公司的力量减轻学校、家庭及个人财政负担,为受害者提供多方赔偿的途径,有效解决伤害事故赔偿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慧敏,徐 栋.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现状与对策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3,20(11):77-78.

[2] 白莉.曹士云,季克异,等.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5):25-28.

[3] 周复光,杨晓一,际慧敏,等.我国休育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2,23(7):35-38.

[4] 张陵,刘苏,陈陨.我国体育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路研究——基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共性特征的启示[J].成都休育学院学报,2010,36(5):1-5.

[5] 王国军,蔡凌飞.体育保险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体育科技,2012,48(1):131-140.

[6] 周红梅.我国高校体育院系学生体育保险发展现状及策略研究[J].贵州体育科技,2010,(1):15-18.

[7] 凌平,王清.论体育运动的风险与体育保险[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6(5):596-597.

[8] 周爱光,杨晓生,陈慧敏,等.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4,23(4):35-38.

[9] 李海,丁英俊.体育保险之中外比较与我国的发展对策[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35(2):20-22.

[10] 刘买如,郭敏.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体育科学研究,2005,8(3):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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