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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2014-09-17梁林美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15期
关键词:弊端建议

梁林美

摘要: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获取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在肯定个税改革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指出了国内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征收模式转向综合征收、扩大征税范围、设置合理的税率以及加强法律惩治力度与法律宣传等相关建议,以促进公平与效率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实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弊端 建议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所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进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获取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等功能,在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同一些西方国家历史悠久、发展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个人所得税法》,30多年来经过6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2014年3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下一步个税改革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征收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子女抚养、教育费用、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规范分配关系、公平税收负担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剖析现阶段国内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模式不完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是分类征收制,即针对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项计算税款以进行征收。这种模式虽可以有效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却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构成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分类征收制的缺陷日渐显现:一是对不同来源、性质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年终不汇总计征,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总收入高的人,可能与收入单一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相等甚至更少的税款,这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二是分类征收制会催生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自己的收入在不税目之间转换,便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款。可见分类所得税制无法从根本上对全民收入进行公平调节,还会造成征收漏洞,让财政收入遭受损失。

(二)征税范围欠宽广

确定应税项目可使纳税人掌握自己有哪些收入是需要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各类所得进行了具体定义和事项列举。而纵观国际,大多发达国家很少将个税收入划分得如此细致,他们将个税征税范围标志为一切可能增加纳税人实际财产和购买力的收入来源,随着时下个人所得中的劳保福利所得、实物补助等多样化所得,兼职所得及隐性所得的大量出现,尚未将这些收入计入在列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已然使个税税基变得狭窄。由于此类未计入征税范围的所得数额正在巨幅增加,对这类所得若不尽快课征既是财政收入的损失,也淡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征税范围明显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一些未明文列举出的新型收入无法自动成为个税所得应税项目,从而可能致使这些新型收入游离于税收体系之外。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税率分为两类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总体上看,我国税率设置存在税档过多,计征复杂,并有失公平的弊端,具体表现为:一是工薪税率设置不合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最低税率降至3%,并剔除了15%和40%两档税率,但仍存在级次高,换算较复杂,边际税率随着税档的提高而加重的缺点。而工薪收入属于劳动所得,是一般个人所得收入主要部分,这部分税负的加重会直接打击工薪阶层劳动的积极性,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初衷。二是资本所得税率设定有失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统一税率为20%,是低于劳动所得(工薪收入)整体税率的。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高收入群体的一般资本利得收入较高,低收入群体一般以劳动收入为主,随着劳动收入的上涨,出现了低收入者的实际税负反而高于高收入者,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相悖。

(四)法律宣传与征收管理不到位

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漏、抗税的法律案例屡见不鲜,从本质上说这是由国民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不高造成的,还与法律宣传不到位、违法惩治措施不力密切相关。我国于2006 年开始实施年所得超过12 万元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而国家税务局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仅有315万人自行纳税申报,不申报或者不实申报的人为数不少。另外偷逃税的方式有发票造假,合同造假以及巧立名目变相逃税等,这从侧面说明了征管工作存在着不小的漏洞,而给这些违法行为以可趁之机。当然,监管部门徇私包庇行为也滋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议

(一)对征收模式改革的建议

综合征收制是将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减去不计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法定可扣除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它是现行征收模式中最为科学的最能够依据纳税人实际收入进行征税的征收模式,故国内个人所得税制应积极向综合征收制转变,可先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作为过渡。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种比较正规的征收模式——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模式,它是指以一个家庭为纳税主体,将其一个纳税周期内的收入加总,结合当年的CPI指数减去必要的费用扣除,如赡养人口、子女抚养、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按揭贷款等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以将这种家庭征收模式先在一些试点城市运行,及时总结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解决,继而扩大试行地域至全国。但实行先进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成本高,效率也会受限,这需要依靠政府的大力投入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收入情况普查系统,并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纳税人的信用度。endprint

(二)对征税范围改革的建议

有学者指出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来源所得,不论是经常的还是偶然的,规则的还是不规则的,已实现的还是未实现的,货币所得还是实物所得甚至是推算所得,均应包括在总所得中。2012年上半年,国家提出要对提前退休取得的退休收入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收入进行征税正是扩大征税范围的典型。

扩大征税范围,既可对现有税目规定中的正向列举的内容继续扩充,又可尝试变正向列举的方式为反向列举。前者是将时下出现的对各类实物福利补贴,公款消费等收入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从事农林牧副渔等高收入群体亦可适当征收个税。总之,应在原有税目基础上尽量将其他可应税收入纳入课征范围,特别是隐性收入。而后者指的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征税范围的规定采用反举例法,即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哪些收入不需要缴税,并规定没有明列的项目均需缴税。反举例法可以有效避免税基狭窄的缺陷,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对纳税人自觉性和征管要求也较高,因此可以先在发达地区试行。

(三)对税率改革的建议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复杂,有失公平的弊端,具体建议是:首先,继续降低工薪收入超额累进税率的税档,因为税率档次越多越难征管。可采用个体工商户、承包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甚至更低级次的累进税率标准。现行七级税率中的35%,45%的边际税率依然较高,建议剔除这两档税率,采用最高为30%的边际税率,以进一步降低工薪阶级的税负。另外,在确定累进级距时,应注意级距分布设置需和所得额高低相对应,所得额低时,级距分布应小,反之级距分布应大,这样可以控制高低收入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其次,对于资本性利得或者一次性巨额收入,提高征收税率。针对诸如从证券市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以及从房地产市场取得的交易收入等由资本或资产转化而来的所得,直接提高征收比例,可将20%的征收率提高到25%或者30%。至于福利彩票中奖等巨额收入仿照一次性畸高劳务报酬所得的加成征收,对于超过一定标准的部分执行30%与40%的税率。总而言之,应加强对非劳动形式收入的课征力度,尽可能促进税负公平在工薪阶层和高收入群体之间的实现。

(四)加强法律惩治力度与法律宣传

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是从内部源头上杜绝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手段,而加大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是从外部力量方面加强对征税过程的管理。提高全民意识可以从推行法制讲座、举办税法普法大赛、偷漏税举报奖励等方面着手。加强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需要税务部门和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共同作出严厉的处罚措施,不得徇私。同时税收执法部门也需要加强自身廉政性建设,出现渎职行为的应严加惩办。

综上,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历经了多次变革,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物价水平的飞速增长,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着不少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之处。我国应当顺应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结合本国国情的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陈义荣.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N].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2]胡绍雨.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2013

[3]胡志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J].涉外税务,2013

[4]林励.新经济形势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

[5]孙钢.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展:“快板”还是“慢板”[J].税务研究,2010

[6]孙亦军,梁云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及对策建议[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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