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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程

2014-09-17李佳

世纪桥 2014年8期
关键词:意义发展

李佳

摘要: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古代侵权行为法(二十世纪前10年),近代侵权行为法(二十世纪中期的40年),现代侵权行为法(二十世纪后50年)。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二十一世纪的侵权行为法更加完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史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发展;意义

百年中国,在制度上,完成了封建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变革,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度上有了伟大的革新。在立法上,中国也完成了向现代法系的蜕变,即从古代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到近代法时期再到现代法时期的两次转变,并向现代化发展。本文将浅述中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其重要意义。

一、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

(一)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概述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留下的法律,构建了丰富,灿烂的法学文化,彰显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也成为人类历史无价的瑰宝。通过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内容丰富,内涵深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部分。且与西方的侵权行为法完全不同,拥有自己的结构和内容,自成一家。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唐以前,以秦代的侵权行为法作为标志,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体系在这一时期已经建立起来了。第二阶段,是唐代的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确立。《唐律》中所包括的侵权行为法规范,是当时最先进、最科学的法律,达到了世界领先的水平。第三阶段,是宋代至清代,这一阶段的古代侵权行为法建设向着日益完善的方向发展。

(二)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经验与启示

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清代的侵权行为法是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精华的集中体现,并有以下特点:第一,虽诸法合体但自身体系完整。第二,各项责任制度周到而严密。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以补偿损失为主。第四,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比较严格。

在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制度上,损益相抵,相当因果关系及确认对间接损失的赔偿等原则、规定,都是极具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先进意义。这是我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精华之所在,当然,也是也到达了同期领先世界的水平。

二、 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

清朝末期的封建统治者和中华民国,在这一时期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批准了《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三部民法。其中《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 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的概述

1.《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它突破性的吸收了西方现行的民事立法的内容和技术,开创了中国近现代民法创制的先河,开启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现代化的大门。

《大清民律草案》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完备的。在侵权行为法的四部分中分别对过错责任原则,7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具体方法。

2.《民国民律草案》

1911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大体沿用前清的律令。民律草案的完成与北京政变的发生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发生的,伪国会解散,新完成的民律草案没能予以公布实行。在结构上,民律草案没有改变,仍将侵权行为法置于第二编债编。在体例上,改变将侵权行为法作为一章单独编制的方式,放在债编第一章“通则”第一节“债之发生”中设第二款“侵权行为”。从内容上,沿用四个部分,并进行较大的调整。

3. 《中华民国民法》

民国民法在侵权行为法的编制体例上沿用了民国民律草案的做法,但在具体编排上有所变化。从内容上看,民国民法的内容与民国民律草案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的内容变化并不大。在条文的设置上,较之前采取了尽量缩减的做法,大量的条文被合并成为一条,去除冗杂,文字也力争做到精炼、准确。

(二) 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的经验与启示

历经40年的发展蜕变,中国近代的侵权行为法完成了从封建性质的法律向近现代化发展的变革,其中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和自省的。

首先,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立法宗旨作为指导,完成法律体系的变革。其次,立法者要有实现变革的勇气和气概,使立法的产生革命性的变化。最后,敢于打破固有的立法轮廓,积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跟上立法发展的脚步。使立法不仅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且针对性强,还要勇于创新,打破固有的体制和思路。

三、中国现代侵权行为法

(一)中国现代侵权行为法的概述

1.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可以说是建立在废墟之上的。它的建立首先借鉴、吸收前苏联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经验与教训,并实际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些问题的解决,我们既不能照搬前苏联的条文,又在立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解释条文,在当时就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这一教科书,把其中的条文作为判案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教科书的具体内容,确立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轮廓。并首次把中国侵权行为法把侵权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同时确认侵权责任又是一种债的形式。同时对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行为的形态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界定。

3.90年代,中国侵权行为法迎来了有史以来的发展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侵权行为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无论是实际立法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呈现出了繁荣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中国侵权行为法发展最迅速,成就最大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立法的确定为司法实践和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空间。但是在立法上,尤其是针对侵权行为特别法上,增加了新内容,开启了新格局。

关于立法上的发展:制订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侵权行为特别法——《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对公安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作了完善的规定与说明,它也是关于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在行政法规中,《产品质量法》重新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了仲裁这种侵权行为的原则。

关于司法上的发展:司法上的发展: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由注意对受害人赔偿请求的限制向注意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转变;对名誉权的保护做出司法解释;在增加侵权行为保护客体范围上进行探索;积极适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成果;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关于理论上的发展:关于理论上的发展: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行成争鸣的局面,在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赔偿标准上,提出各自的意见,形成尖锐的对立,各自阐释自己的主张。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研究日益丰富、深入。侵权行为法积极的把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与我国的实际联系在一起,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迈向了新的层次,并针对已往忽略的领域提出具体的司法对策。

(二) 中国现代侵权行为法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中国侵权行为法借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机遇,完善其立法。并进一步实现自身立法的现代化。中国侵权行为法在中国民法典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将得到确认;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系更为清晰、完整;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内容将更加明确、具体。

其次,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上,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中心,保护民事司法庄严,全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职能,严格适用,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对《中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详尽规定的新生问题,进行研究。在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原则指导下,有创造性的,坚持原则的解决新的侵权行为,让司法无死角,做到与时俱进,没有空隙。加快立法发展的脚步。

最后,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发展,建立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精密、深邃的内容。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首要目标是要在反映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现实状况的实际上,发展理论基础,加大理论支撑,并使之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应用法学。

在理论体系上,进行有序、深入、广泛的研究,揭示其发展的规律及本质特征,再争议中不断补充,建立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体系的建立中,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尤其是要注重对英美法系的借鉴。

在理论内容上,重视完整性和精密性,针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赔偿规则、侵权行为形态、责任构成、抗辩事由、各种赔偿标准和诉讼时效等内容的司法解释,借鉴国外吸纳进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归纳总结、细致研究。当然,新世纪对应该加强对具体侵权行为的研究,如侵害财产权,侵害知识产权等具体的侵权行为做出权威的,科学的司法解释说明,使侵权行为法学更科学、更实用、更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综上所述,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是乐观的,在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世界各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中国民法典规定的中国侵权行为法会日趋完善,详细,并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侵权行为法的100年历史和新世纪的发展[EB/ OL].http://www.lawtime.c,2012-09-13.

[2]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 的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1).

[3]吴晓红.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若干问题研究[D].吉 林大学,2004.

[4]辛会玲.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几个问题的探讨[J].山东 警察学院学报,2005,(6).

[责任编辑: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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