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惩罚观的反思与重构
2014-09-16孙华
孙华
【摘 要】 斯宾塞的“自然惩罚论”认为,惩罚孩子要以自然惩罚为主,自然惩罚具有非人为性、公正性和教育性,这些主张可以作为重构当代惩罚观的基础。在“自然惩罚论”的视野下,我们可以从惩罚主体、惩罚方式和惩罚目的等方面对传统的惩罚观进行反思,并通过减少不必要的人为惩罚、转变惩罚方式以及端正惩罚目的来重构理性惩罚观。
【关键词】 自然惩罚论;斯宾塞;传统惩罚观反思;理性惩罚观重构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 (2014) 22-0052-03
自然惩罚理论是斯宾塞德育思想的核心内容。他在《教育论》一书中对自然惩罚的论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古往今来,惩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重要的地位和存在价值。纵观教育中出现的种种非教育惩罚现象,反思传统惩罚观迫在眉睫,斯宾塞的自然惩罚论就为我们提供了依据。
一、自然惩罚论:重构惩罚观的基础
1. 自然惩罚的概念。所谓“自然惩罚”就是指“惩罚是个体行为的自然后果,而这个后果是直接的、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斯宾塞认为自然惩罚“严格说来并不是惩罚,它们并不是人为地或不必要地给予痛苦,而只是对那些基本上对身体有害的动作加以有益的限制。这些惩罚的特点在于它们只是那个行动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它们只是儿童行动所引起的必然反应。”自然惩罚不诉诸外在权威的干预与制裁,它只是让儿童的不端行为自然地引出一种针对他自己的不愉快结果,使儿童在不愉快的结果中感受到痛苦的体验,达到惩罚的效能。自然惩罚是斯宾塞对卢梭自然后果法的继承与发展,也是他个人放任主义哲学思想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在教育中的反映。
2. 自然惩罚的特征。非人为性——这是自然惩罚最突出的特征。它指的是儿童由其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愉快结果时,家长或教师等这些外在权威在整个事件中保持不干预的态度,只是让儿童体验由不愉快结果带来的痛苦。不干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不要对儿童的不端行为进行直接的惩罚;另外就是不要帮助儿童弥补或者消除不愉快的结果。斯宾塞认为“在管教方面具有主要价值的并不是体验家长的赞许或斥责,而是体验那些在没有家长的意见或干预下他自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真有教育意义和真正有益健康的后果并不是家长们自封为自然代理人所给予的,而是自然本身所给予的。”自然惩罚就是一种非人为性的道德管教方式。
教育性——自然惩罚能够使儿童从自己的过失行为中认识到,过失行为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惩罚这种因果知识,这就赋予了自然惩罚教育意义。自然惩罚的一个优点是这样做能够产生正确的因果概念,而经过多次的、一贯的经验,这些概念最后会达到准确与完整。而人为惩罚普遍是以责骂形式出现的,“一般的人为赏罚制度的罪恶就在于用一些差遣或体罚来代替不当行为的自然结果,从而产生一个极端错误的道德标准。”认为惩罚会使儿童误以为不良行为的结果就是受到家长的指责,从而无法真正意义上认清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
公正性——自然惩罚的另一大好处就在于它是完全公正的,任何人在只受到他自己不正当行为在自然安排中的不好结果时,就不大会像在受到人为地加在他身上的坏事时那么觉得委屈。人为惩罚中经常出现的处罚不当的现象在自然处罚中是不复存在的。因为自然惩罚完全是儿童过失行为的必然结果,这个惩罚不受到权威势力的控制,不受人为感情因素的影响。所受惩罚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儿童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这就赋予了自然惩罚极大的公正性。
二、自然惩罚论视野下惩罚观的反思
1. 惩罚主体的反思。当孩子有过失行为时,人们通常把关注点集中在孩子身上,忽视了父母的责任。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父母采用人为体罚或者粗鲁的话语,缺乏对孩子的关心。这种做法虽然在一些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极易造成孩子的反抗行为。“许多儿童的不良行为本身都是因为父母管理不当使他们长期感觉烦躁所引起的。经常惩罚所引起的孤独和对立,必然使同情心麻木,也就必然给同情心能够制止的那些过失开辟道路。”父母总是用人为的惩罚代替由儿童过失行为带来的惩罚,这样就会使儿童扭曲原本的因果联系,过失行为带来的惩罚转变为过失行为带来父母的指责或者不高兴,这种错误的因果联系一直伴随着儿童的成长,在一定的时间里,或许会产生些许效果,一旦儿童脱离了父母的管制,过失行为再次发生时,儿童还是要接受自然的惩罚,而这种惩罚所带来的教育意义以及儿童从中学到的知识和教训则由于父母的干预延迟出现了。尽管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用自然惩罚法,但是若一味地实行人为惩罚不仅阻碍孩子的成长速度,而且孩子与父母之间会出现信任危机。
2. 惩罚方式的反思。人为的惩罚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责骂、责罚、体罚等。自古以来,“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才”这样的教育观念深深地扎根在广大父母的心中,受到这种惩罚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国家庭中父母责骂孩子成了家常便饭,体罚孩子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责骂本就是对孩子的一种贬低,父母很少能做到就事论事地教育孩子,往往会变本加厉地连同其它事情一起教育孩子,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犯错误是常有之事,如果长期生活在父母责骂声中,势必会影响孩子未来的性格特点。体罚更是惩罚的一种非人性表现形式,是针对孩子身体的惩罚,比如罚站、打耳光等。体罚作为基本的反教育惩罚形式,在摧残孩子肉体的同时,也极大地伤害了孩子的精神。“野蛮产生野蛮,仁爱产生仁爱” 对待孩子如果没有同情,也会使孩子变得没有同情之心,孩子出现过失行为就对孩子进行身体上的折磨,这样的惩罚不仅失去了教育意义,而且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3. 惩罚目的的反思。惩罚的目的对孩子而言,在于制止不良行为,帮助孩子改正错误,促进生命健康发展。科学恰当的惩罚具有丰富的教育意义,不仅可以使孩子的过失行为得到调控,还可以间接地影响孩子人格的发展。但是,当前家庭惩罚教育已明显偏离这个初衷,为了惩罚而惩罚,惩罚的目的变成了父母彰显权威地位的手段,惩罚手段和目的混淆不清,惩罚成为了限制孩子自由和个性发展的有力阻碍。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非教育性惩罚的行为比比皆是。教育性惩罚可以让孩子进行自我反思、自我觉醒、自我改正,最后达到自我教育。如果惩罚以伤害学生自尊为基础,就变成了非教育惩罚。斯宾塞告诫父母们:“记住你的管教的目的应该是养成一个能够自治的人,而不是一个要让别人来管理的人。”因此,父母在教育孩子时,不但要经常分析孩子的动机,还要分析自己的动机,要分清哪些是父母对孩子真正的关怀,哪些是由于安逸,出于自私和驯服而采取的行为。厘清惩罚的目的和手段,用合理的手段让惩罚教育回归到正确的目的上是父母们都应该学习的事情,父母要做到在教育自己的孩子时,要进行较高的自我教育。endprint
三、自然惩罚论视野下惩罚观的构建
1. 以自然惩罚为基石,适当采取人为惩罚。大多数父母认为对孩子全方面的关怀才是真正的关心,把所有威胁到孩子安全的细微危险因素全都排除在外,对孩子进行捆绑式的保护。因此,我们会经常听到家长们警示性的语言。而许多情况下,父母每次采取的措施都是根据当时的冲动,他们并没有什么进行过深思熟虑得来的信念,并没有考虑怎样才能够对儿童有益处,而只是表达了他们一时的好恶情感,并且随着情感的变化时刻不同。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危险因素都能对孩子造成伤害,比如,孩子想要把手伸到燃烧的蜡烛上面去,父母们就会极力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对于具有逆反心理的孩子来说,因为受到阻止,在下次看到火焰时依旧会有伸手的冲动。父母一味地用警示性的语言或者身体上的折磨来阻止自然后果的发生,用成人式的标准干涉自认为孩子做的不恰当的地方。这样做只会造就表面成熟,内心羸弱的人。斯宾塞指出“只要可能,就让他从经验中去受教育,使他既不至于因为性情和顺而过分的约束成为温室里的好人,也不会因为任性而由过分的约束引起有伤和气的对抗。”这种自然惩罚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不危害孩子生命健康的情况下,给孩子足够自由的空间,让其在自然的惩罚中慢慢地学会自治。父母在干预孩子的行为之前,自己预想一下行为的后果是什么,以及后果带来的危害,这样就有足够的时间缓解自己强烈的心理冲击。“教育过程一个很大的缺点,就在于许多教师花费很多精力去同孩子的淘气、恶作剧作斗争。值得去责备的却是那种播下利己主义种子的行为以及冷漠的态度对待他人精神世界的行为。”所以,人为惩罚的领域应该是涉及道德问题的范围,而对于孩子天性的顽皮和淘气,是不需要人为约束的。教育孩子要尊重孩子的天性,以自然惩罚为基石,以人为惩罚为补充,让孩子尽情地发挥天性,只有在涉及道德领域或者威胁到生命的时候才给予干涉。
2. 以情感为支撑,培养健全人格。当父母对孩子实施人为惩罚时,不能丧失了对孩子的爱。德国教育家雅斯贝尔斯说过:“爱是教育的原动力”。惩罚是一种纠错行为,在惩罚中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发自内心的爱,真诚的教育孩子,在严慈相济的惩罚氛围下,孩子才能以诚恳的态度反思自己的错误。父母怎样才能做到以爱的方式惩罚学生呢?生命教育思潮主张的体验生命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方法。“体验是生命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主观的感受、经验及情感,生命通过体验感知自我、体验生命的情感,并创造生命超越的意义。”体验是人存在的一个特征,是培养生命情感的重要方式,“在体验中,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自我(已有的经历和心理结构)去感受、理解失误,因发现事物与自我的关联而生成情感反应,并由此产生丰富的联想和深刻的领悟。”体验包括实践层面的亲身经历,还包括心理层面的感同身受,它具有主观性、个体性、情感性。体验生命是父母培养生命情感最有效的方式,因为体验活动不是以达到某种外在的实体结果来进行的,而是通过改变主体的意识和心理世界来进行的。父母通过体验生命,才能以充满爱的方式教育孩子,充满爱和尊重的惩罚教育才是道德的教育,道德的教育又要求“教育必须包含善良的意图或道德的目的;教育必须包含有价值的内容积极的影响;教育必须采取合乎道德的方式或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方式。”综上,如果父母们能够记住高尚的道德和高度的智慧一样需要经过缓慢的成长过程才能达到,那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就会有耐心,对待孩子的错误也不会轻易地采取斥责和体罚的方式。另外父母们通过体验生命改变自己的主体意识去和孩子交往,在体验过程中学会用爱的方式跟孩子交流,以充满仁慈的追寻德性的教育。饱含德性的惩罚绝非是一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反教育行为。
3. 以教育为目的,做到公正合理。惩罚一定要公正合理,自然惩罚是最公正的惩罚方式,涉及到人为惩罚,如果教育者能够合理而有效的利用, 也将会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伟大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正确地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的制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所做的一切工作受到损失。教育性惩罚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教育的作用, 在于促进儿童获得更好的发展, 帮助儿童获得良好的德性, 使儿童更具理性的、更有德性的生活。但若儿童有了过失, 就以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作为纠正错误的手段,那么教育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任何有损害生命,违背学生生命发展规律的行为都是偏离教育的行为,而惩罚能使教育更加圆满,让孩子更加的完美。孩子的完美离不开生命的完善,生命的完善需要教育。然而,在信息变幻莫测的当今,新旧理论转变的速度极快,在这种高速转变的状态下,新旧教育方法或者教育准则很容易与时代信息保持平衡,“许多家长们墨守只适合于旧时代的教条,执行一些有害于他自己情感的惩罚,从而给他们的儿童以不自然的反应;另外一些家长希望立刻就能尽善尽美,又跑向另一个极端。”
当父母不得不进行人为惩罚时,合理和公正是首要考虑的。所谓合理就是要充分考虑孩子的特点和需要,充分尊重学生。所谓公正对于教师而言,要做公平对待每个学生,对于家长而言就是要做到惩罚标准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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