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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

2014-09-16赵慧玲

决策探索 2014年16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隐性公众

赵慧玲

时下,新闻媒体记者在进行正常的新闻采访时,被采访部门通常只对正面的新闻报道感兴趣,对一些曝光新闻,不少地方政府及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了许多阻碍媒体记者新闻采访的手段,从而使公开采访变得无法进行,不得不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采访,即“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因记者工作需要,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采用隐性采访方式也是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一种常用手法。隐性采访能够最大限度地探知新闻事件的本来面目,使受众更清楚地了解事件本质,增强新闻的真实感和现场感。然而,随着隐性采访频率的增多,也引发了各种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媒体在运用隐性采访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应遵循客观记录原则

新闻必须是真实的,这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对新闻的共同要求,如果新闻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新闻媒体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新闻要客观记录事件发展过程。这就要求记者最好将自己置身于新闻事件以外,以第三人称的角度去报道,不去影响或促使事件发展。如果记者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那么其本身就有可能成了新闻事件的成因之一,最后的报道将会不够客观,造成新闻的失真,引起受众对新闻真实性的怀疑,无法使新闻起到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同时,隐性采访还容易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并且对新闻本身也是一种不尊重。

二、应遵循公众利益原则

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公众利益是记者和媒体基本的价值取向。只有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关、正常采访无法获取真相时,才能使用隐性采访。不能遇到困难就滥用,也不能为了报复或个人私利等原因使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只能在不违反法纪的情况下,让公众对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解,不能为了迎合某些公众的好奇心,而使用隐性采访获取个人隐私等不宜报道的内容来提高收视率。近些年,中央电视台为维护公众利益,每年的3月15日都会推出“3·15”晚会,对坑害消费者的伪劣商品进行曝光,同样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消费主张》以及地方电台、电视台开辟的行风监督节目,都经常采用隐性采访,曝光社会阴暗面,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揭露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和人生。

三、应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原则

隐性采访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在法律道德允许范围内进行采访,来获取有价值的新闻。在隐性采访时,记者不能为了达到采访目的,引诱被采访对象违法违规,不能为了让新闻好看而策划新闻事件。隐性采访应追求社会责任,记者首先是社会大众的一分子,必须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的行为准则。从职业角度来讲,记者也是时代和社会变迁的记录者,在他们身上凝聚着更多的社会责任。记者在采访新闻,特别是采访负面新闻时,其表现一定要坦荡,不能夹杂私人情感,更不能故意给采访对象设置“圈套”,引诱对方按照自己的思路说话、做事,从而失去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众所周知,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但记者在采访时也应该时刻想到,新闻的当事人也是国家公民,所以在使用隐性采访时,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善意地去报道新闻事件,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肆意运用舆论监督的“大棒”恶意伤害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用隐性采访的最终目的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揭露、鞭挞社会中存在的假恶丑现象,弘扬真善美等正能量。如果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记者始终怀着一种主观的态度,最后做出的新闻很有可能不够客观,甚至很有可能把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引到一个偏激的方面。所以,在隐性采访时,记者一定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这不仅是对新闻当事人必要的尊重,也是对新闻、对大众负责。

四、应遵守国家法律原则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对隐性采访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隐性采访没有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的工具应符合法律规定。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隐性采访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包括国家的政治秘密、经济秘密、技术秘密等。我国《保密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作了具体要求。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领导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还专门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保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隐性采访不能泄露企业秘密。媒体记者对采访所涉及的企业秘密包括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制造结构等要谨慎处理。新闻媒体不仅要为公众传播有价值的信息,也有为企业严格保密的责任,避免不经意间使他人获取企业竞争对手的机密资料,从而采取不公平竞争,以致破坏市场秩序。

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隐性采访的伤害。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民法通则》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在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是隐性采访被指责最多的地方之一,记者在采访中区分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还是秘密场合,采访对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并在实践中把握其中的区分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为他们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其罪错不宜张扬。所以,新闻媒体在采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也要作特殊处理,如用匿名、在电视画面中使用马赛克处理其面部图像、用特技改变其声音,避免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地址泄露,以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并要正确把握隐性采访的度,把握好了,隐性采访可以成为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把握不好,会成为新闻侵权的罪魁祸首。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广播电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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