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4-09-15李哲
李哲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得日益复杂。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一些食品企业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没有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消费者权益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从而引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然后分析我国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缺失原因,最后提出推进我国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52-02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形成于20世纪初的美国,最早由Oliver Sheldon(1924)提出。到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含义有了实质性的发展,著名学者阿尔奇·卡罗尔(Archie B.Carroll)于1979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思想,完整的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经济责任,即企业必须获利才能生存;法律责任,即企业必须遵纪守法;道德责任,即员工必须有义务公平公正地做事;慈善责任,它使公司成为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慈善责任是建立在前三种责任基础之上的,只有履行前三种责任才能履行慈善责任。
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和表述不太相同,但是形成了一种主流理念,笔者也十分赞同,即: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考虑,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等的社会责任。
(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由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可推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是:食品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应对企业员工、受污染的地区和居民等承担一定责任,并且也可以自行决定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
二、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食品供应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饮食需求。绝大部分食品企业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依法生产和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诚实守信等方面有着很好地承担,比如汇源果汁集团,20年来一直秉承“营养”大众的企业使命,不仅为消费者提供品质如一的健康果汁产品,更担当起教育市场的责任,致力于向消费者传递健康的理念和生活方式。还有调味品领军企业李锦记积极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多面呈现了它“思利及人”的核心价值观,帮助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可是,仍有一些食品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择手段生产和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比如著名的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食品企业缺失社会责任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
1.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力薄弱。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业很多都是小企业,这些小企业加工设备落后,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这些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已属不易,要他们承担社会责任更是难上加难。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大型企业不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被相关部门调查,形象受损害,影响了自身利益,面对消费者的质疑、面对社会的质疑,才去正视已经存在很久的食品安全问题,甚至还在不停宣称自己的无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食品企业缺乏诚信的经营理念。很多食品企业没有诚信意识,没有正确的经营理念。在交易中欺瞒消费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添加各种有害物质,从而引发了食品安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诚信是道德最根本的要求,也是保证整个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发展的基础。如果企业没有了诚信,会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
(二)外部原因
1.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虽然提供了法律导向,但还不够系统全面,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2005年《公司法》在总则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该条款只是一个宣示性条款,并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内容模糊、宽泛。笔者认为构建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势在必行。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出现了对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规定,即《食品安全法》第3条。这个法律的出台无疑对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相关定义模糊。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力度较轻。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2.政府监管体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在过去,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看起来很合理,其实使各监管部门职责难以明确划分,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出现了各个部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严重损害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如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规定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產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体制上从“九龙治水”转变为“一龙治水”,使食品药品的监管职能高度集中到两个部门,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总局和农业部。但是,这只是一个好的开始,要真正的转变职能还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此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改革,并不涉及农业生产环节。而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恰恰是农业的种植、养殖环节。这个问题也有待我们思考。
四、推进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
上文中,笔者已经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和原因做了分析,我们很清楚地看到食品企业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我国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体如下:
(一)健全相關食品安全和企业责任的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应建立健全以《公司法》为核心,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整套相互配合的规范体系。如何做呢?以《公司法》和《食品安全法》为例。
1.丰富《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我国目前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规定,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裁判,应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责任主体都做出明确的规定,突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2.调整惩罚性赔偿金额,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笔者认为可以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根据其对人体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级,食品的危险等级越高,说明违法主体的违法程度越高,对其惩罚性赔偿数额也越高。
3.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职能的改革相应的调整食品安全法。建议将工商、质检有关食品监管职能用于全部并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扩宽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加强企业诚信和自律。食品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诚信教育,培养自律精神。
除了这四点,还有相关《产品质量法》等也需完善,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保障,才能切实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二)强化政府监管职责,提高执法人员水平
1.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国务院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仅是机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对监管体系、人员配备、职能分工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工作和形式的需要。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等,以此保障食品安全。主要做法是: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及产地等进行记录。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危害消费者的食品,就可以通过相关记录追溯到源头。
2.监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食品监管部分可以利用报纸、电视、媒体等定期公布对食品企业的监管信息,食品监管部门可以设立信息公开的咨询窗口,让消费者随时咨询。
3.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应从该从各执法部门选拔产生,从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等综合因素定期对其考核。实行末尾淘汰制,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化水平
近年来发生的不少食品安全事故都与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素质和能力低下相关,部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较低,不能有效适应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笔者建议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委托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四)积极发挥舆论媒体的正确向导,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新闻媒体对于不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食品企业要加大曝光的力度,使其在受到国家法律处罚的同时,也让其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起到惩戒和教化作用。消费者要转变消费观念,多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及一些必要的食品健康知识,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增强整个食品行业的责任意识势在必行。我们要发挥法律、企业、政府、社会的各个方面的作用,实行多元化的监管模式。只有这样去做,才能提升治理水平,为保障食品安全建筑坚固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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