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上要写清楚
2014-09-15余俊波
合约上要写清楚
字据怎么写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热衷于投资,他们看中某个项目,投入资金时,往往因亲属、朋友关系等原因,忽略了合约内容。一些人在投资字据中,没有写明投资去向、收益分配及投资款归还日期、利息计算方法等,全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用。但信用有时是需要写在纸上的,这就叫契约,不然,碰上一个信用低下的人,双方很容易日后产生矛盾。
公民个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对合伙行为,应有明确合伙协议,对双方投资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盈余分配要有明确约定。借款行为应出具书面收条,明确借款数额、返还时间、利息等,以免因此产生分歧。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起诉时,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王茁壮为什么输了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原告王茁壮既没有参与迟元那个工程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与被告迟元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因此构不成个人合伙。同时也构不成隐名合伙。
专家观点
什么叫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与分担其所受损失的契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合伙人只要提供了资金,可以不参与经营生产,但对盈余分配有约定的可视为合伙人。以上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不参与经营、劳动,但一定要对盈余分配有明确的约定。本案两个没有任何盈余分配方面的约定,不是隐名合伙纠纷。原告交给被告4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W
(本期专家:余俊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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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挺紧张
那还是几个月前,一直干民宅装修的迟元终于揽着一个大活儿。一家投资公司,租了一个二层小楼,让他给内部装修。“利还行,主要是给自己创个名声。”迟元说。虽然利润可期,可干起来后遇到了麻烦。投资公司老不给他打钱,让他捉襟见肘。现在这人多精啊,人工多贵呀,你包工头一天不发钱,装修工人第二天就给你磨洋工。迟元只好先拿自己的钱垫资。可老垫资也不是事儿呀,谁知这投资公司怎么回事,哪天老板要是跑路了怎么整?
那天,王茁壮来到迟元的施工现场,“路过,来看看。”迟元心里明镜,什么路过,就是刺探情报来了。听说迟元缺资金,王茁壮很豪爽,“我给你拿点儿,4万。”过后他承认,他打听过了,这家投资公司是几个老板合资开的,都很有钱,不在乎装修那点儿支出。
迟元求之不得,跟王茁壮去转账,在银行柜台写了借条。王茁壮收起借条,笑嘻嘻地来了一句,“就算投资吧,到时总共还我6万就行。”迟元也跟着打哈哈,“好说好说。”
问题就出在王茁壮这句话上,王茁壮认为这是他俩的口头约定,那4万元属于投资,不属于借款;迟元不认可,“他那话是开玩笑,要是投资,我肯定会在借条上写清楚!”
迟元的工程结束后,除了还给王茁壮4万元本金,还多还了2000元,“这年头,钱不能白借,至少得给人利息。”王茁壮不接受,“还欠我一万八呢,说好的,怎么能变卦?”
法官问得真细
王茁壮多次要,迟元就是不给,以前还算合作正常的哥俩儿,闹上了法庭。
奇怪不?两人都没请律师。过后,两人都承认,“省点儿律师费这是次要的,主要是觉得自己肯定赢。”开庭时,前半部程序走完后,法庭开始调查。法官是个女的,问得那叫细。她先问了迟元一系列问题:从哪个银行转账的?哪一天?当时旁边有没有第三者?王茁壮在你施工期间去没去过现场?过问没过问施工情况?最终还了多少钱?
接着,法官问王茁壮,跟问迟元的后几个问题一样,只是更详细了。王茁壮不明白法官为啥问这个,老实作答:没去过现场,也没过问过施工情况。最后补充一句,“我去那干吗,我那工程都照顾不过来呢,我那钱是投资,又不是给他投我的人力。”
一个多月后,法院判了:迟元赢;王茁壮输。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