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强模式”的构建——基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实践
2014-09-15李红芹
李红芹
(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贵州 兴义562400)
1 国家与社会关系两大传统结构模式
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是政治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它反映着社会政治生活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权威与社会自治和个人自由权利各自范围和权重比例关系。在很早以前,西方者就对此问题争论不休,并在时间维度上形成了两大知识传统,即有关国家与社会的两大结构模式。
第一种是强社会—弱国家模式,即“社会外于国家”观点。其代表人物是洛克,他认为,自然状态虽然是完备的自由状态,但也有许多不方便之处,即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判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为了克服这种欠缺,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将其赋与国家,“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1]更确切地说,“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2]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及其权力限度;再者是市民社会外于国家(或非政治)规范框架显示:社会具有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非政治”导向。社会具有独立于国家的生命或身份。该理论也有自身缺陷,那就是再向前走一步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漩涡之中。
第二种是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国家高于社会”架构。其代表人物是黑格尔,他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既相区别又相依存。“市民社会依靠从国家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然而,国家也仰仗从市民社会得到实现它所体现的道德宗旨所需的手段”。[3]另外他又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又处于不同层次,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是决定市民社会的力量。市民社会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它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因此,对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国家。黑格尔首次在学理上将国家和社会进行了区分。他通过有高度自律性的市场体系来规定社会,指出社会是独立的但又是不自足的。主要表现在,“市民社会是一个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3]在市民社会里充斥着各种矛盾: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贫困与富足等。市民社会本身无力解决这些矛盾,它不具有解决和调和矛盾的力量。然而,要使矛盾得到解决、社会生活得以维系就必需有一种力量,而且这种力量也只能到市民社会之外而又高于其之上的领域去寻找。这个力量就是国家。
为了正确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马克思从各个不同角度论证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与对立。他认为,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国家自原始公有制社会解体以来,具有反映不同阶级社会、不同阶级内容的鲜明特殊属性。此外,国家还具有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一般属性,即国家同社会相互矛盾与对立。无论从国家的起源还是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国家自始自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4]
2 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
在东方,国家乃妥协征服之产物,其非源于部落联盟,带有强烈“东方专制主义”色彩。国家作为“综合的统一体”和专制君主主作为“共同体之父”兼并、同化了市民社会,实现了“实体统一”。这与古希腊罗马国家中有财产与私产分离,土地所有者的独立主体身份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在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城市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城市市民社会并最终演化为与国家相抗衡的近代市民社会,而在中国及东方国家也有城市,但缺乏“公民”“城市公民”概念及西方城市那种政治特殊性。在整个夏商周时期,未曾有古希腊罗马国家那种高层官员选举制度与公民大会机构,但见享有至高无上权威的专制君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浩瀚皇权之下,个体及群体的自由和权利淹没,即市民社会被国家所吞噬,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利观念没有明确确立,导使社会处于萎缩状态,人们误认为国家就等于社会。
这种“国家主义”传统使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国家权力至高无上成为中国政治结构的主要特点。在传统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统治下,广大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业者无力争取自己政治权利,不同阶级、阶层之间形成很强人身依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所建国家是一个完全党化基础上的“全能主义”国家。国家通过意识形态、单位制度、户籍制度以及有效干部队伍建设而实现对社会生活全方面的渗透与控制,结果造成国家与社会同构,即言“有国家无社会”状态,严重损害了社会发育。
1978年以后,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体制改革给我国社会生活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要求摆脱政府家长式干预,成为政治领域之外的纯经济活动,这要求国家适度让渡部分权力,将原就应由社会自身承担的事情交给社会。但改革并没有完全消除两极徘徊逻辑,其典型表现为:“在宏观政策环境没有根本改变情况下,应付这种经济周期的办法就是采用旧的治理手段,进而导致传统经济体制复归。‘一收就死’是传统经济体制复归的必然结果;效率与速度的要求便又被突出出来,于是再一次放开。”1992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国家权力逐步从私人领域中撤出,但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还没有生成,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
3 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方向
不少学者主张通过改革在中国构建一个“小政府——大社会”关系模式。他们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高度干预阻碍了经济发展。然而,对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来说,矛盾在于国家推动现代化的力量削弱着国家作用,这在许多条件下实际等同于削弱推进现代化的动力。因为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后发国家常常要伴随巨大风险,而实现利益整合,建立强有力政府是唯一可行的手段,为此要取得改革成功,首先要有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的方式来稳步推进改革。只有有赖于国家和政府公共权威的强力推动、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创造进行政治社会改革的物质条件,然后在政府引导下有步骤的推进改革才是理性选择。但此观点只是单纯要求限制政府规模和人员数、并未加强政府职能建设,这是我国之前行政改革所走的误区。而突破其改革困境的有效出路就是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模式,即政府社会两者皆强的“双强模式”。[6]
所谓“强国家”是指要建立一个有高度权威,但又权力高度分散的政府,即“小而强”政府。这一来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精简机构,二来要求政府积极承担起社会管理责任。国家能集中和调动主要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所谓“强社会”是指人们根据自己不同利益、需要和兴趣等组成各种社会团体,借以抗衡国家对社会过度侵占;另外,人们通过参与组织活动和社会管理,滋生社会政治秩序稳定。若国家过渡干预社会生活,市民社会则能抗衡国家、保障自由。在市民社会中,人们通过寻求社会自主权并尝试社会管理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相对稳定。而“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构建,要求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相互依赖关系,从而形成一种“双赢”局面,而非此消彼长。因此,要构建强国家—强社会关系,要求国家权力进退要与市民社会发育和培养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关良性互动,实现向强国家与强社会方向发展。
[1][2]洛克.政府论:下[M].商务印书馆,1964.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8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72.
[5]李金龙.“小政府、大社会”应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模式[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
[6]贺立平.让渡空间与拓展空间——政府职能转变中的半官方社团研究[D].北京大学,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