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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请与迎的嬗变——对“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学理评析

2014-09-12王亚明

唯实 2014年3期
关键词:庭审裁判法官

王亚明

(作者系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2013年3月,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邀请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规定,2013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将邀请10万名以上的群众走进法院旁听庭审,且全年旁听案件不少于1万件。“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开展,既是法院主动开门司法、司法公开的举措,也是贯彻中央开展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因而具有丰富的社会内涵和法治价值。

一、“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意义及价值

司法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具备公开性与透明性。按照英国的法谚来说就是:“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就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的具体举措。该活动的意义及价值体现在五个方面:

有利于民众对国家司法的监督。“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不仅保障了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权利,更是对司法公开的落实。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宪法性原则被国际公约认可。司法公开也是人权的基本需求。司法公开在满足人类的安全、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方面功能和效果都很突出,它打破了国家机关的信息垄断权,消除信息不对称,已经成为民主社会的基本人权要求。司法公开在满足民众基本需求的同时,也为民众对诉讼过程实施监督提供了可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司法公开,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通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

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通过司法公开尤其是审判公开,能够培养旁听民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因为公开审判对当事人和公众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特别是对于直接参与旁听的普通民众而言,通过旁听,他们能够了解控辩双方的争辩焦点、质证过程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另外,公开审判将司法的理性做了最广泛的传播,它不仅传播法律知识,讲述社会教训,更重要的是它能弘扬一种论证说理的、平等公开的以及合理裁判的社会理性,培养人们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有利于保障媒体监督和报道自由。新闻媒体监督和报道自由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媒体的报道可以帮助公众监督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发生冲突时,很多国家倾向于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通过这次活动,确实为媒体监督报道案件提供了很多便利,媒体人员持有效证件就可以旁听案件审判并进行报道,改变了法院“门难进、脸难看”的传统印象。

有利于提升司法形象和社会满意度。“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开展,让民众能够真切地感受司法现状,回应了群众对司法的关切,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也顺应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因此,南京市两级法院的这种做法有利于提升司法形象和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尤其是法院系统每年的工作报告都要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南京每年都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无疑为法院工作增色不少。

有利于化解涉诉矛盾。“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对司法公开产生倒逼效应,不仅客观上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而且通过让民众直观地体会到法庭的庄严、判决的公正和法官的廉洁,真切地感受到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促进发展、维护秩序、保障民生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从程序上和制度上为当事人及受众认同判决结果构筑了坚实的心理基础。同时,通过与旁听人员座谈、交流、沟通,通过民众参与司法,促进了公众法律信仰的形成,从而增强了法院化解纠纷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二、对“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冷思考

“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需要进一步提升实质内容。首先,该项活动是法院主动发起并邀请的,虽然邀请的人员范围广、数量多,但有一定的特定性,在监督“力度”上会打折扣。再者,邀请人员旁听及评议庭审,事先进行了“规划”和选定,而不是由旁听人员或受邀对象随机选定,影响了民众选择权及知情权的行使。公开邀请旁听的案件法院多选择优秀的法官开庭审判有代表性的案件,这种庭审不能反映出法院普通或正常的审判水平,而是较高水平的审判,不具有普遍性。其次,“十万群众进法院”数量上的要求较高,使一些法院满足于完成旁听人员数量上的要求,旁听人员因被邀请,有抓差嫌疑,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从而影响了该项活动开展的效果。再次,“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作为一种司法公开举措,事实上只是公开了原本就应公开的司法信息,没有技术改进,而是落实长期虚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公开过程中关注的仍然是审判信息公开,对于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审务信息基本上还处于社会公众虽有知情权但实际上无从知晓的秘密状态。即使公开庭审,也仍存在庭审对心证公开不够、裁判说理不足、庭审信息公开不及时、庭审走形式、当庭宣判案件较少等问题。因而,该项活动应在进一步提升实质内容上多做文章。

“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功利性可能对司法独立有所影响。因为“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是法院主动邀请并积极开展的,不能排除个别的功利主义心态。推进该项活动有追求社会评价和政治评价的动因,虽然在当代中国是需要的,但有可能对司法提高其独立性有一定的影响。美国法学家亨利·卢米斯曾指出,在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司法独立性的强弱与其遵从法律的精神及原则的能力成正比。国家设立法庭的目的也是为了创造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的隔离空间,使法官能够排除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情民意对法官的不当干扰与影响。

三、“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启发:从请到迎的嬗变

“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作为司法公开的抓手,有其必要性。但是我们应当思考,究竟该如何推进司法公开,才能赢得司法公信?应当如何做好司法公开工作才能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应走“四化”之路,即常态化、全面化、彻底化、内涵化,并在司法公开的策略上,应当变“请”为“迎”,变主动邀请为随时准备,实现司法公开从请进来到迎进来的嬗变。

司法公开应常态化而不是应景式。司法公开的常态化,是指法院按照司法公开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公开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务等情况,不管是否邀请人大代表或社会团体听庭及评议,法院都应将司法公开工作做到位、坚持住,做好随时接受监督的准备,将司法公开的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使民众随时可以旁听庭审,也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司法公开的各类信息。笔者不赞成频繁或主动邀请各类人员来旁听庭审。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在世界各国,司法机关主动邀请别人旁听的案件不多,都是司法机关认真做好司法公开工作,欢迎民众及媒体旁听及监督司法。司法机关对监督者采取的是“欢迎有度、监督有序、随时公开”的立场,既保持了司法的克制与容忍,又不排斥监督与批评,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应景式的司法公开应当向制度化的司法公开迈进,向司法公开的信息化迈进,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开的便利化。只有常态化的司法公开才利于培育司法的公共理性,使司法取信于民。因为司法的公共理性受制于社会的民主程度、公民的公共精神和法律的公共理性。而在中国,这三者均不够成熟,尤其是立法的公共理性值得反思。通过司法公开常态化带动公民司法公共理性的认同,起到修缮法律漏洞、填补法律公共理性不足、激发社会公共理性的作用。

司法公开应全面化而不是选择式。司法公开的全面化,就是要把司法公开的内容全面化、细致化、具体化,而不是只选择对法院形象“有利”的公开,不放心的不公开,从而使一些法院和法官抱有侥幸心理,企图将工作蒙混过关。尤其是在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法院网站信息公开、落实公民及媒体自由旁听环节上问题比较明显。如仅仅做到法庭审理过程的公开和裁判结论的公开,是远不足以遏制司法不公现象的。因为审理过程的公开仅仅使公众了解到控辩双方争议的展开、证据的提出、双方的辩论等具体环节;而裁判结论的公开也仅使公众获知法院最后解决争端的意见,往往缺少一个中间环节——裁判结论赖以成立的理由和根据的公开。因此,应强化裁判认证的过程公开。对媒体旁听上,很多法院害怕媒体旁听,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尤其担心媒体旁听,往往以当事人拒绝媒体旁听为由不让媒体旁听,而不是因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允许旁听,这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法官要转变观念,将司法公开不仅当作法院的责任和义务,更要当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然司法公开的同步录音、录像、互联网建设等方面需要科技、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及时投入(尤其在中西部地区),使司法公开不能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更不能局限在阶段性的司法活动上。

司法公开应内涵与外延并重。所谓司法公开的内涵,指司法公开的内容及深度,而司法公开的外延,则是指司法公开的层次和广度。从当代中国来看,司法公开无论是广度和深度上都不够,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存在欠缺。提升司法公开的内涵,要从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及水平入手,“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打铁还须自身硬。而扩大司法公开的外延,就要提高司法公开的交涉性,实现司法公开与社会、学者、专家的交流互动。司法的交涉性既是司法程序的要求,也是寻求司法公共理性的举措。哈贝马斯从商谈伦理学的立场,聚焦于理性的公共运用程序,认为公共理性需要通过自主的公民在公共领域的商谈过程来实现。从公开模式看,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司法公开的单向性问题,很多法院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及开展“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中,仅仅满足于将审理过程、裁判结果等司法信息一“传”了之,忽视了司法公开的后续工作,法院缺乏对司法公开情况的有效反馈机制,导致司法公开本身应具有的交涉功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发挥。扩大司法公开的外延,可以从陪审制度改革上做文章,选择熟悉社情民意的人作为陪审员参与庭审,尤其是疑难、复杂、影响力强的案件的庭审,使法院与社会在审判的互动中实现理性的交涉,从而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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