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全球价值链的中国代工企业分享创新利润可能性分析
2014-09-12博士生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 贺 跻 博士生(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江苏苏州 215000)
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我国制造业占了GDP的很大一部分且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并有继续增长的趋势。中国的制造业中,代工企业在制造业的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数量,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中间的加工装配等环节。在微笑曲线中处于加工装配等中间环节的中国代工企业可获得的利润较少,如何能够让代工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是近期经济管理方面学者研究的热点,也是推动中国制造业乃至中国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
从以往学者对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研究可知,创新公司不一定能够得到创新的利润,创新的利润有可能被创新者、用户、供应商、模仿者和其他“跟随者”获得(Teece,1986)。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往往处于价值链的低端,通常扮演的角色是模仿者和其他“跟随者”。作为这样一个角色的中国代工企业,能否可以从全球价值链中创新企业的创新中分享利润,将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文献回顾
Teece开创性地对创新公司的创新利润分配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创新公司通常不一定能够完全获得创新所产生的利润,创新利润有可能被其他的企业所占有。例如,个人电脑的开创者苹果公司在开创个人电脑产品之后,利润并没有被苹果公司全部占有;相反,IBM却是这一场跨时代创新的最大受益者。Teece提出影响企业获取创新收益的三种因素为独占性、主导设计范式(dominant design paradigm)、互补资产(complementary assets)。创新利润的分配首先和创新企业的独占性有关。创新企业如果具有强独占性,那么创新企业对创新的技术及产品有很强的控制力,创新的技术或产品很难被其他企业模仿和复制,所以在创新企业强独占性的条件下,创新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企业生产创新产品所需要的互补资产,创新利润完全被创新企业占有,其他企业很难获得创新所产生的利润;创新企业如果是弱独占性的,创新企业对创新的技术及产品就不具有非常强的控制力,创新的技术或产品较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和复制,所以在创新企业弱独占性的条件下,创新利润就有可能被其他企业占有。主导设计范式阶段指的是每一个产品或技术在主导设计范式产生之前都有一个“范式前”的阶段,在“范式前”阶段,所有的企业都在对产品进行研发和设计,这也是企业研发和创新的时期。在“范式前”阶段,企业创新利润完全被创新企业所占有。一旦某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技术已经成熟,就进入了“范式”阶段。在“范式”阶段,所有的企业对产品的生产流程和工艺都非常了解,这就意味着产品的创新不再是获得经济租金的资产,创新利润容易被互补资产所有者获得。互补资产指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所需要的资产,包括像营销、有竞争力的制造和售后服务支持等等。Atkins认为决定创新者获得创新收益的因素有使用技术本身的本质、保护创新机制的有效性、支持创新所需互补(Atkins,1998)。Funk提出创新者和互补性资产的持有者都可以从一个多层次的主导设计中获利,创新者可以与互补性资产持有者共享优先信息来获得对互补性资产的优先权,互补性资产持有人也可因为产品成为主导设计而获利(Funk,2003)。Hurmelinna指出,如果创新收益占有机制的有效性不强,模仿企业可以从创新中获利(Hurmelinna,2007)。由此都可以很明确地看出,创新公司的创新收益有可能被其他企业所占有。
从创新收益占有理论角度分析
按照Teece的理论,如果创新者拥有强独占性(创新很难模仿和复制),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让自己获得互补资产,大量生产创新产品,独揽创新的利润,此时的模仿者和互补资产拥有者等跟随者将很难获得创新的收益。但是如果创新者没有严格的专利或版权保护,或者产品性质没有那么特殊并易于模仿;此时,创新企业的获利情况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模仿者、互补资产拥有者等有可能获得创新的收益。所以,当创新企业处于弱独占性时,作为模仿者和跟随者的中国代工企业有可能获得创新的利润。
在范式前阶段,创新公司首先设计出产品,但是由于各种的不稳定现象的存在,使得创新公司一开始的创新投入不一定就有回报。一开始投入的研发和设计等成本变成沉没成本,并且其外部性效应被其他后续的模仿者和互补资产拥有者利用。在此期间,竞争主要集中于找到主导者的设计,几乎没有专有资产,因此各个企业都还不能获得规模经济。在范式阶段,核心技术容易模仿,专用和互补资产的获取成为创新利益获取的关键。此时,所有创新利润都流向专用资产拥有者。
按照创新收益占有理论,模仿者和跟随者有可能获得创新企业的创新利润,并且专用和互补资产的所有者成为获取利润的大赢家(Teece,1986)。互补资产包括像营销、有竞争力的制造和售后服务支持等等。例如,新药的商业化就需要通过一些专门信息渠道发布信息(Teece,1986)。创新商业化需要的互补资产包括有竞争力的制造技术、分销渠道、创新中的核心技术、产品服务等。中国代工企业如果想要分享创新公司的创新利润,就必须拥有竞争性的互补性资产,而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这个外在条件,已经限定了全球价值链中的销售和产品售后服务等都不是中国代工企业所负责。中国的代工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主要贡献就是制造和加工,那么中国代工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最可能拥有的互补性资产就是有竞争力的制造技术,竞争性的制造技术将成为获得创新利润的关键。
从全球价值链理论角度分析
全球价值链理论指出,全球价值链是指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涉及从研发设计、原料采购和运输、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和分销、售后服务直至最终消费和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包括所有参与者和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组织及其价值、利润分配,当前散布于全球的处于价值链上的企业进行着从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制造、营销、交货、消费、售后服务、最后循环利用等各种增值活动(Gereffi,1999)。那么,嵌入全球价值链模式中的中国代工企业能否得到全球价值链中创新企业的创新利润呢?
首先,在嵌入全球价值链模式这个条件下就说明了,创新企业已经将一些生产、营销、售后服务等业务剥离了出去,也就是此时已经是范式阶段了。范式前阶段各个不同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主导产品不断的设计、修改的过程已经结束,主导产品设计已经定型,并且生产工艺过程等都已经非常明确。而且,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也已经完成。在嵌入全球价值链这个条件下,就表示此时创新企业对创新的控制能力和企业的独占性有显著的相关性,如果创新企业独占性强,那么创新企业能够完全控制创新利润,但是如果创新企业独占性弱,创新利润就有可能被模仿者和跟随者获得。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所担任的是模仿者和跟随者的角色,所以中国代工企业如果是互补资产的所有者,则中国代工企业有可能获得创新利润。
其次,中国代工企业能不能获得创新的利润,主要看创新企业的独占性。下面就全球价值链下的创新企业的创新是强独占性的还是弱独占性的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如果是强独占性的,作为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就很难获得创新的利润。如果创新企业是弱独占性的,那么作为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就有可能获得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创新利润。
Gereffi(2003)根据三个独立可变因素的价值变化(或高或低)而有系统地改变,将全球价值链的治理模式分为五种。这三个变量分别是维持某项特定交易所需的信息和知识的复杂程度、交易信息可以进行编辑的程度和由此决定的在各主体间进行有效传递的难易程度、未来根据交易要求而可能会有的供应方的当前能力。这五种治理模式分别是:一是市场型。当交易是相对简单的、对知识的编码程度高,供应商的供应能力高,资产专用性也相对简单。此时的治理模式中的全球价值链中企业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各个企业的关系。当全球价值链的治理模式是市场型的时候,处于创新企业地位的跨国公司对其下游企业的控制力度还不够强。二是模块型。在模块型治理模式中,信息和知识的复杂程度增大,知识的编码程度高,供应商的供应能力高。厂商依托自身的加工技术和限制投资专用性的非特殊设备,为客户提供关键性产品和服务。这种治理模式下交易过程中监督和控制程度都很低,相对于关系型、领导型治理模式,厂商在生产、设计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弹性。三是关系型。关系型治理模式中,信息和知识的复杂程度高,知识的编码程度低,供应商的供应能力高。厂商一般是通过声誉、种族性等相互集聚在一起的,具有较强的空间临近性和社会同构性。四是领导型。领导型治理模式中,信息和知识的复杂程度高、知识编码的程度高、供应商的供应能力低。众多中小厂商特别是小型厂商依附领导厂商而存在,这种依附关系的转变要付出极大成本,因为中小厂商大量需要来自领导企业的技术、加工工艺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因而这种模式中,中小厂商被大型厂商所领导或俘获,双方在价值链中的权力极其不对等。五是科层型。在科层型治理模式中,信息和知识的复杂程度高、知识编码的程度低、供应商的供应能力低。科层型是以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制度为主,经济活动运行的核心是所有权控制。这五种治理模式按照顺序,创新企业对其下游企业的掌控力越来越强,创新企业和下游代工企业的依附关系越来越强烈。
五种治理模式中的市场型、模块型和领导型三种治理模式中,知识的编码程度都是高,知识的编码程度也影响到模仿的难易。编码知识更容易转移和接受(Teece,1986),那么知识的编码程度就是衡量独占性的一个关键的维度。换句话说,在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系统的有效性给定的情况下,知识的编码程度可以衡量独占性的程度。知识编码程度高的治理模式也就是比较容易转移和接受知识的治理模式,即独占性弱的治理模式。所以,在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系统的有效性给定的情况下,知识的编码程度强则明知识比较容易被转移和接受,此时创新企业的独占性弱。于是,市场型、模块型和领导型三种治理模式中的创新企业都是独占性弱的情况,而关系型和科层型的治理模式中的创新企业是强独占性的情况。
此时,要判断中国代工企业到底能不能获取全球价值链中创新企业的利润的问题,就转化成了中国代工企业是处于哪一种全球价值链的治理模式中。如果中国代工企业处于市场型、模块型和领导型三种治理模式中,那么中国代工企业有可能获得创新公司的创新利润;如果中国代工企业处于关系型、科层型两种治理模式中,由于此时创新企业的独占性很强,中国代工企业很难获得创新企业的创新收益。
再次,分析了中国代工企业处于哪种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以后,如果中国的代工企业处于市场型、模块型和领导型三种治理模式中,接下来就要分析一下中国代工企业是否具有获取创新收益所必须的互补性资产。如果中国代工企业具有互补性资产,就具有了获得创新利润的能力。现在我们讨论的是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代工企业,也就是说只需要讨论企业的制造能力是不是具有竞争力。
Gereffi指出在弱独占性的条件下,创新企业的利润很有可能会被有竞争力的制造企业所占有。如果一个模仿者具有低成本的制造能力,那么利润会被它所占有(Gereffi,2003)。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如果具有低成本的制造能力,就具有了对创新利润占有的能力。中国代工企业所以能够成为全球价值链中的一员,就说明了中国代工企业在制造加工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中国拥有相对于发达国家廉价的劳动力,这是中国代工企业在制造业方面的一个重要的竞争优势。制造加工业主要是以人力投入为主的行业,那么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就为中国代工企业提供了天然的优势。虽然现在东南亚等一些国家的劳动力成本比中国更加低廉,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开始渐渐失去,但是中国的劳动力优势不止在于劳动力成本的低廉,而且在于中国劳动力规模大,并且中国的工人教育水平逐渐提高,一大部分受过高等教育的工人为中国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的企业已经把产业的分工做到了极致,在中国的华东、华南地区已经出现了很多的产业集群。这些产业集群的存在使得产品分工更加的细致,使得产品成本极度的降低,充分发挥了资源配置的最大优势。在这些产业集群的地区,不仅由于分工细致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由于产业集中,使得交易成本降低,成本的降低提高了代工企业的制造力优势。总的来说,中国代工企业具有分享创新利润所必须的有竞争力的制造能力,可以分享创新企业的创新利润,而且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代工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中国代工企业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制造能力。
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从理论上得出结论,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有可能获得创新企业的创新利润。中国代工企业嵌入的全球价值链处于市场型、模块型和领导型这三种治理模式中,中国代工企业有可能获得创新企业的创新利润;如果中国代工企业嵌入的全球价值链是关系型和科层型的,那么中国的代工企业很难获得创新企业的创新收益。在确定了中国代工企业属于哪一种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中后,最后需要确定的就是此时的中国代工企业是否是具有竞争力的制造能力。如果中国代工企业具有必须的互补性资产—有竞争力的制造能力,那么此时的中国代工企业就有获得创新企业创新利润的可能性。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提高制造能力:
首先,在代加工、组装的同时,吸收跨国公司先进技术,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在吸收跨国公司创新的技术溢出的同时,应该加大自主创新的能力,时刻准备将技术引进、吸收和自主研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吸收跨国公司先进技术的同时,发展自己的核心专业技术,尽量发展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我国的代工企业才能说在制造能力方面拥有了自己的优势,才获得了与创新厂商分享创新利润的议价能力,才能将微笑曲线抚平,获得更多的利润,代工企业才能有更大、更远的发展。
其次,如果代工企业很难获得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及其创新利润,那么代工企业也要在制造工艺方面提高产品的质量和资源的利用率。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强大的产业集群、广阔的市场等比较优势,努力提高代工企业的制造工艺的精细度和效率。如果不能在创新上有所突破,在制造工艺和制造流程上的创新也可以创造价值和提高企业利润。如果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代工企业在工艺水平上有非常突出的制造能力,那么在全球价值链上分享的利润比例也会有所提高。例如,提高一线工人的操作水平,使得工艺流程更加科学省时省力,生产出来的产品更加精细,瑕疵更少,这样一些细节上的工艺追求可以使创新厂商优先考虑工艺精细的代工厂商,也就起到了提高代工企业议价能力的目的。制造能力水平比较高的代工企业就能够获得更多的创新收益。
最后,代工企业要尝试开拓本国市场,形成自主品牌,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无论嵌入全球价值链中的代工企业是否能够获得创新的利润,都应该加大对国内市场的开拓。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内地市场正在不断地扩大,中国的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无论在数量上以及质量上都在不断的提高。原来以外贸、代工为主的企业应该趁着中国市场不断扩大的契机,开拓和发展中国的市场渠道,形成自己企业的自主品牌并抢占中国的市场份额,这有利于中国代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的总体福利。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高说明了中国的很多产品还是依靠出口这一条销路。这是因为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消费市场和人民的消费水平,原来的中国市场还不够开放,人民的消费水平和国外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现在的中国本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中国代工企业应该要及时转变观念,开拓国内市场,运用多年国外企业代工的经验,开发适合中国消费者的商品,拓展国内的销售渠道,快速提高企业产品的品牌知名度,这样会更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
本文的分析运用了两个基础的理论:收益占有理论和全球价值链治理理论。本文分析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部分,首先本文分析独占性的时候做了一个假设限定,假设在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系统的有效性是给定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编码的程度才能唯一影响独占性的程度;其次全球价值链的治理模式并不是完全不变的,它是在不断的变化中的,本文的分析是将全球价值链的治理模式假设为不变的情况下分析的,今后的研究可以放开这个假设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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