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脱石散联合金双岐治疗小儿腹泻50例临床疗效观察
2014-09-12
江苏省常州市区武进奔牛人民医院,江苏 常州 213131
蒙脱石散联合金双岐治疗小儿腹泻50例临床疗效观察
郑海燕
江苏省常州市区武进奔牛人民医院,江苏 常州 213131
目的观察蒙脱石散联合金双岐治疗小儿腹泻的临床效果。方法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100例小儿腹泻患者分为两组,对照组采用蒙脱石散进行治疗,观察组采用蒙脱石散联合金双岐治疗,治疗1周后对患者的临床疗效进行观察。结果观察组患者总有效率为96.00%,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0.0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蒙脱石散联合金双岐治疗小儿腹泻临床效果较好,安全可靠,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蒙脱石散;金双岐;小儿腹泻;疗效观察
小儿腹泻,又称为婴幼儿消化不良,是指在婴幼儿期的一种急性胃肠道功能紊乱,主要以腹泻、呕吐为主的一种综合征,多以夏秋交替季节发病,患儿的主要表现为大便次数增多,水电解质紊乱。由于患儿年龄较小,发生水电解质紊乱时,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可严重威胁到患儿的生命安全[1]。因此,科学有效的针对小儿腹泻的患儿进行治疗显得尤为重要。在本次研究中,针对小儿腹泻的患儿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治疗,发现观察组采用蒙脱石散联合金双岐治疗小儿腹泻的临床效果较好,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收治的100例腹泻患儿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50例,排除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或对本研究治疗药物过敏等患者。对照组中男性29例,女性21例;年龄0.5~6岁,平均(3.3±1.1)岁;病程3~10d,平均(4.5±1.1)d。观察组中男性30例,女性20例,年龄0.4~7岁,平均(3.8±1.2)岁;病程3~10d,平均(4.5±1.1)d。所选患者均有每天大便次数超过4次以上,腹泻病程大于4d以上。两组间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均给予一定的乳糖饮食,对于脱水的患儿补充一定的液体,纠正患者的水电解质紊乱,如果患者出现严重的脓便血,则根据病情给予一定的抗生素治疗。在此基础上,对照组采用蒙脱石散(天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 H20000690)治疗,1岁以下的患儿,每日1袋,1~2岁患儿,每日1~2袋,2岁以上的患儿,每日2~3袋,均每日分3次服用。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金双歧(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 S19980004)治疗,口服,6个月内婴儿每次1片,每日2~3次;6个月至3岁小儿每次2片,每日2~3次;3岁至l2岁小儿每次3片,每日2~3次。疗程为1周。
1.3 疗效评价标准[2]显效:患儿的粪便形状以及次数恢复正常,临床症状消失;有效:患儿的粪便形状以及次数有一定的改善,临床症状有所减轻;无效:未达到以上标准。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 观察组患者总有效率为96.00%,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0.0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表 [例(%)]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2.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比较 对照组患者发生3例(6.00%)胃肠胀气;观察组发生1例(2.00%)皮疹,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由于患儿年龄较小,发生腹泻时,没有足够的免疫力进行抵抗,当病毒侵入患儿的肠道时,均不同程度的破坏了患者的肠道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的消化功能,从而易导致患儿的水电解发生紊乱。发生水电解质紊乱后,如果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将严重危害患儿的生命安全,因此,科学有效的治疗小儿腹泻尤为重要。
蒙脱石散是一种常用的胃粘膜保护剂,能够有效的抑制病菌的生长,促进患儿的肠道蠕动[3]。在单独进行治疗时,患者的疗效不明显,而观察组采用蒙脱石散联合金双岐进行治疗,能够在短时间内使患儿的临床症状减轻。金双岐是一种由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组成的一种活菌制剂,能够有效的恢复患儿的正常肠道菌群,增强机体的免疫力,两种合用能够有效的促进病情的恢复,临床疗效较好[4]。
综上所述,蒙脱石散联合金双岐治疗小儿腹泻临床效果较好,安全可靠,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1] 马彩嫔.思密达联合金双歧治疗小儿腹泻的疗效研究[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3,6(9):9-10.
[2] 孙台荣.思密达联合金双歧治疗小儿腹泻临床研究[J].中国实用医药,2011,6(36):130-131.
[3] 陈小燕.思密达联合金双歧对腹泻患儿症状改善时间和临床疗效的影响[J].现代诊断与治疗,2012,23(9):1417-1418.
[4] 唐建学,陈静.金双歧联合思密达治疗小儿腹泻的临床疗效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2,3(1):34-35.
R723.11
A
1007-8517(2014)19-0064-01
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