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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辨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2014-09-11多蕊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7期
关键词:辩方控方被告人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在20世纪以来发展出的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辩诉交易制度极具争议性,但它依然在多种反对声中成长并完善起来。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使我国的刑诉体制进一步完备,同时也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诉交易制度

一、何为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虽然就内容上在世界各国大同小异,但是其表达方式却不尽相同,至今辩诉交易的发源地美国也未对其有明确的定义。在这边文章里,我们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是控辩双方所采取的的一种折中的诉讼交易方式,其目的是在面对交易风险时仍然能够追求双方诉讼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 创设辩诉交易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辩诉交易制度涉及到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确立和调整,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构建,必须确定好应遵循的原则。

(1)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的原则。近年来中国犯罪率有所增加,犯罪形势与改造效果使我们应保持警惕;公安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存在,都促使我们在设计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时,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现状应加以综合考虑与分析。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该项原则一直是我国刑法及刑诉所追求的的基本价值理念。因此在设计辩诉交易制度时,既要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也要保护被告的人权,当然也不能因注重与辩方进行交易而放弃惩罚犯罪。因此创设这个制度应当尽量使这两者保持有机统一。

(3)注重制约与监督的原则。我国当前的司法领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司法不公的情况,司法人员的工作素质也不能完全适应日前形势的诸多要求。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创设法律制度赋予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实体与程序上进行协商交易的权利,更需要我们在制度上对这两者进行制約与监督。

三、 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内容

1. 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应被严格限制,但为了和简易程序相匹配,应规定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犯罪情节或犯罪性质较为轻微。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规定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将其适用范围定在了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上。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这类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大又广的刑事案件不适宜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是美国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下的制度,其在中国的建立虽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因此,如何在合适的时候建立此项制度,如何循序渐进是我们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

(2)案件的事实清楚但证据不充分。按照中国刑诉法的规定,只有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才能作为起诉或者判决的依据;而这类案件往往控方有较高的胜算,辩方对于这类案件没有与之进行交易的筹码。所以在中国适用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应当是证据不充分,但事实上清楚的刑事案件。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但是取证较为困难的案件,从轻处罚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可能流失的正义,某种程度上兼顾了正义与效率。

2. 辩诉交易制度的交易内容

辩诉交易实质是控辩双方的一种协商交易过程,对双方而言都是在用一定的妥协去换取更多的利益,并且这些妥协的数量往往是较少的。辩诉交易的实质是控辩双方对检察院指控的具体罪名进行协商的交易,此时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如果交易双方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案件将有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交由法院继续进行审理,而被告在辩诉交易中的认罪不会被法律确认下来。。辩诉交易的内容应是两个部分:首先是被告人。协商后,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赞成控方指控的罪名,或者放弃对控方指控涉嫌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或者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告人承诺积极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其次是控方方面,在被告人做出妥协以后,控方必须向被告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当庭对法官建议减轻处罚。

3. 建立相关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要最终建立辩诉交易制度,需要配以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制。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深入到我们的司法理念中去,保证侦查阶段的透明公开,保障辩护律师的及时介入;以及切实保证证据的公示制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于监督机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辩诉交易制度以全方位的支持;在检察部门与律师协会分设专门的监督机构,一方面对检察官的权力予以制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的权利。

4.违约救济

依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违反合同的一方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受损一方则有权进行一些补救,以避免或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但也需要对其权利进行相应的限制。因此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控方一旦违约,那么法院则应该按照控辩双方所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进行判决;如果辩方违约则检察院应该重新提起公诉。此外,还应该提供最后的救济,如允许特殊情况下对法官超出交易协议的范围进行的判决的上诉,允许确有证据证明无罪的被告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当然,这些救济手段的启用限制条件都较为严格,这样才可以维护辩诉交易制度的效力以及权威。

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在美国成型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后被许多国家相继引用借鉴到自身国家,对提高本国当代法制国家的司法效率起着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与西方国家文化交流融合,取长补短已成历史发展的趋势。虽然辩诉交易在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当前社会的矛盾方面有其独到的作用,但辩诉交易对我国来说毕竟是较为陌生的,我们必须要深刻理解本国国情,思考制度本身的优劣,将其改善成适合于我国的制度。总之,虽然引辩诉交易制度入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是必要和可行的,但要做到两者的完美契合,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检验成效。不可照搬照抄,也不可急功近利。依据中国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不断完善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计方案,并寻找正义与效率的平衡点。谨慎前行,建设法治中国。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 国家森主编:《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3] 张智辉著:《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多蕊,(1992—),女,内蒙古满洲里人,兰州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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