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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不是法外之地

2014-09-10汪文涛郭玉芳曹坤

方圆 2014年16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陈平司法局

汪文涛 郭玉芳 曹坤

保外就医,原本是法律人性化举措,但近年来,在实践中却成为有钱人、有权人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近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也陆续开始针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进行审查和体检

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却从未坐过一天牢?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于2010年7月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刑,然而几年来,他却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频繁到桂林、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游玩。在媒体和公众的强烈质疑下,石宝春于今年7月被重新收监。

虽然事件随着石宝春被收监逐渐平息,但对监外执行的质疑却没有停止。公众最为关注的是什么情况下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以后就可以自由活动吗?

给“保外就医”来次全国性的“体检”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陈平告诉《方圆》记者,早在今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就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检也下发了专项检察的活动通知。就是为了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保外就医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而非减免刑罚。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今年1月,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假立功出狱后外逃的消息引发的人们对贪官服刑作假的不满。

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 仅2013年,检察机关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同比上升16.8%。

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指导意见同时还强调,对上述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原本是法律人性化举措,但近年来,在实践中却成为有钱人、有权人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譬如原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近期有媒体爆料称,石某不但没坐过一天牢,还乘飞机在全国飞来飞去。

基于此,根据中央政法委出台的这份“指导意见”,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也陆续开始针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进行审查和体检。7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二医院迎来60名“特殊”的体检者——监狱中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和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据了解,此次特殊体检由石家庄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组织,主要是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中监狱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所有罪犯,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医院进行集中统一的体检。

石家庄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冀中南地区检察院检察长李芳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体检、无法通知或无法找到本人、体检结果表明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以及对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将由基层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社区矫正机关向作出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机关提出收监建议。

谁有条件保外就医

陈平介绍说,从3月份开始到5月底,西城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已经对西城区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三类罪犯进行了全面摸底,掌握了三类罪犯总体情况和基本底数,对三类罪犯刑罚执行变更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和逐人登记建档,与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进行了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目前,西城区的专项检察工作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阶段,而文中开头提到的谈话就是指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的谈话。

陈平嘱咐老李和老冯:“今天下午咱们谈话的这三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原来都是职务犯罪,原判刑期较长,其中一位原判还是死缓,他们的疾病都属于专项检察中列明的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这三种。我们这次见面谈话的目的,一是通过观察看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精神面貌,二是通过谈话了解他们的日常活动和就医情况。”嘱咐完后,陈平三人又商量了一下具体的询问内容。

下午1点30分,顶着炎炎烈日,记者随同陈平三人赶到北京市金融街司法所,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李某某、刘某、周某某三人先后按着之前约好的时间先后达到。首先到达的是李某某,这名人员已经71岁,精神状态还不错,满脸沧桑,陈平询问了他所患疾病,平常所吃药物、日常活动和就医情况。接着到达的是刘某,他约60岁,身体状况明显好于之前那位,陈平和老李又照例询问了一下他一些情况。最后到达的是周某某,自己骑着自行车来的,精神状态不错。周某某于1996年11月因受贿罪、行贿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因糖尿病、脾脏占位、高血压于2003年1月被暂予监外执行。陈平询问了周某某平常吃的药、日常接受监管情况以及最近就医情况。通过见面谈话,陈平三人大体了解了三名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的目前精神状况,再结合疾病鉴定和其他证据材料,西城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最终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据悉,西城区属于全国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地区之一,辖区共有15个司法所、19个公安派出所。截止到今年6月底,累計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33人。目前西城区实有社区服刑人员347人,其中缓刑189人,假释128人,暂予监外执行29人。

“在暂予监外执行的29人中,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有14人, 由监狱保外就医的有15人。”陈平告诉《方圆》记者。

所谓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而监外执行,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学界也有观点认为,除了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广义上的监外执行不是正式的法律概念,是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应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费监禁刑的习惯统称。

暂予监外执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

法律还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关于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原本早已有法律规定,而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司法部正根据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对保外就医人员的“限制”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而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密不可分。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在监外执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监外执行是中国社区矫正的早期形态,二者均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在5月2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10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解除社区矫正的113.8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只有0.2%,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保外就医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占的比例很“小”。以北京市丰台区为例,丰台区司法局的数据显示,丰台区目前有社区服刑人员约400人,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目前在册仅有16人。

来自丰台区司法局的调研显示,丰台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目前在册的16人,分布在10个司法所,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7人、由监狱保外就医9人,均为男性,其中“三类罪犯”7人,包括职务犯罪类6人、金融犯罪类1人、涉黑犯罪类0人;按犯罪类型分主要包括暴力型犯罪8人、职务犯罪6人、金融犯罪1人、贩毒1人;按主要病情分类包括癌症2人、传染病3人(其中艾滋病1人)、肾衰竭1人、心脑血管疾病8人、精神疾病1人、生活不能自理1人;非京籍罪犯1人;由外省市监狱转入北京监狱管理1人、外省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人等。

“按照规定,保外就医人员每月要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患艾滋病、癌症、尿毒症或瘫痪卧床的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不向司法所定期提交医院病情复查结果,只需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身体情况。司法所可与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对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丰台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干警刘志玮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志玮透露,和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样,保外就医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另据刘志玮介绍,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二个月,司法所应当要求具保人或者亲属带其就近到市政府指定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身体)鉴定,并将鉴定日期通过区县司法局通报区县人民检察院。鉴定当日,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司法所派员到场监督。

鉴定结束后,司法所出具矫正表现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其病情(身体)鉴定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审核后在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在监外执行期满前四十五日,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提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送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

杜绝保外就医成为“法外之地”

“简单地说,‘保外’的目的就是‘就医’,在监狱里没法得到有效的治疗,所以要‘保外’,但如果故保釋候在外不是为了就医,甚至从新产生违法犯罪,那么这项制度设计初衷还有什么意义。”陈平在接受采访时质疑,作为现在司法文明的象征,保外就医制度成为了一些执法者“权力寻租”的工具,深受舆论诟病。

比如,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建生服刑4年,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他还被认为有“立功行为”,有关部门建议对其减刑9个月;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在监外逍遥了一年多,广东省检察院对林崇中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才被收监。

又如,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徒刑8年后,以蹊跷的保外就医,长达8年之久,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均不知其所踪。更为恶劣的,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为达到减刑及保外就医的目的,邹显卫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人民币56万元,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

采访中,多名法律界人士还指出,一些职务犯罪官员利用在位时的关系网和人脉,让保外就医制度成为了“重获自由”的特殊通道,让这项制度本身备受指责。

对保外就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陈平认为,要防止违规保外就医现象的产生,最终应当加强这一制度执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完善保外就医的审批监管机制,尤其要强化检察机关在其中的监督力度,继而推动保外就医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刑罚的执行是侦查、公诉、审判等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严格执行刑罚使犯罪者受到惩戒是刑罚公正性的体现。监外执行,是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改变罪犯的身份,而且像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是附条件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可能被撤销。保外就医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如果执行不严格,就不能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会严重损害刑罚执行公信力。因此,需要加大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陈平说。

保外就医人员续保鉴定监督

2014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矫正科干警打电话通知区检察院:社区矫正人员姜某某于2月21日到滨河医院进行续保前医学鉴定,请监所处安排人员到时现场监督。陈处安排小卞和老冯到时候去。他俩调取了姜某某的社区矫正检察档案,查看了其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病因。2月21日上午九点半,小卞和老冯到达滨河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核对了保外就医人员姜某某的身份,询问了其目前的身体状况,现场查看医生就诊过程并向医生询问了疾病的严重程度,之后填写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到场监督登记表》。西城区司法局将姜某某的矫正表现材料、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病情鉴定结果送交原先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开庭审理了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延期执行案件,西城院派员到场参与庭审,就该犯社区矫正监督和病情鉴定监督中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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