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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公职人员侵犯个人隐私信息

2014-09-10江舟

方圆 2014年16期
关键词:出售检察官办案

江舟

此案作案时间之长,涉案金额之高,参与人员之多,造成的负面影响之大,在海南是首例,在全国也并不多见。此案虽然画上了句号,曹茹等8名被告人均被定罪科刑,但却给人们留下了很多思考。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监管无规范,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话题,承办此案的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

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确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降低入罪门槛,提高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但打击的行为限于对象限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现有法律规定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惩治力度不够,缺少震慑作用”被认为是类似监守自盗现象不但屡禁不止,反而有愈演愈烈的倾向的关键症结。

犯罪的巨额利益和较低的犯罪成本,驱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相关犯罪活动中。建议制定严厉的追责和处罚措施,减低本罪的入罪标准,提高处罚力度,如果有可能,还可以采取信用评价、资格限制等方式增加违法成本。

其次,树立保护他人个人信息意识,规范单位制度建设。如果确实做错了,应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但是,更公平地讲,很多本罪的犯罪人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很多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进相关工作人员保护他人信息的意识。此外,很多企业、单位并未像保护财物那样严密地保护个人信息,内部监管措施和制度存在漏洞,也是类似监守自盗现象频频出现的重要原因。建议有关企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部监管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令其知道规范做法是什么,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可能违法犯罪,具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再次,確立岗位责任制和被侵害公民追偿制等制度。岗位责任制,即不管是谁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护责任的工作人员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被侵害公民追偿制,即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公民在有证据证明个人信息泄露,个人权益受侵害的前提下,有权向有过错的责任人依法追偿的制度。

办案检察官结合办案,分析了此案的特点原因后表示,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追究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反映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正确导向。

办案检察官指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保险、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规定他们负有保守秘密义务,不得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达到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那么,发现个人信息被银行、医院、保险等机构泄露,怎样维权?办案检察官认为,公民如果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部门查处。另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泄露单位,泄露者承担民事责任,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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