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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如何防止虐童事件

2014-09-10现代家长编辑部

幸福家庭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儿童

现代家长编辑部

前一时期,国内虐待儿童事件时有发生,遭到舆论的一致抨击。虐童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不少国家早已对此引起重视,并通过建立各项法律制度加以防范,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编者

新西兰:14岁以下儿童不得独处

新西兰的立法对于儿童的保护非常严格。当地电视台报道,一位刚移民到此的父亲,由于在街上打了自家孩子一耳光,结果被法庭判罚6个月的监禁。新西兰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独处,必须有其父母和监护人的看护,否则父母就违法。

新西兰中小学开设了专门的课程教导孩子们“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侵犯(包括性侵犯、来自同龄孩子的欺负等)”。例如,在小学阶段,学校会专门请来警察,给孩子们进行为期两周的安全教育,其中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当然也包括性安全。

新西兰救助儿童的福利机构大多是由政府组织的,他们一旦发现有虐待儿童的行为,会立即在警方的配合下带孩子离开使他受虐的环境,然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诉诸法律还是进行家庭教育。(刘眉)

澳大利亚:专设儿童治安官

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上有令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此外,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须是首席治安法官认可的有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当接受不间断的培训。

在悉尼、墨尔本等澳大利亚大城市中,儿童享受到全方位的关照。在幼儿园中,所有的老师都需要获得幼儿教育的专业文凭之后持证上岗。根据规定,每个幼儿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本科幼儿教育毕业生,必须持有急救证书等各种资质证明和幼儿看护相关的执照。(虎玉良)

英国: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

英国是最早针对儿童权益进行立法的现代国家,最早可上溯至16世纪。当时以英女王名义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中有针对孤儿流浪儿以及贫困儿童进行保护的内容。1868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规定,父母故意忽略向其未满14岁并在其监护下的子女提供充足的食物、衣服、医疗或住宿的行为属于犯罪。1889年颁布的《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案,该法案以防止儿童受虐待为目的,不仅规定了虐待、忽视儿童为犯罪,还增加了剥夺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权资格的规定。此后,1894年《预防虐待儿童法》及1933年《儿童及少年法》均对此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等重要国际文件确立“儿童应与成人一样享有权利”的权利理念,英国防止虐待儿童立法也随之不断完善。这期间,与此相关的法律有:1948年《子女法》、1956年《性犯罪法》、1959年《婚生子女地位法》、1960年《猥亵少年儿童法》、1980年《儿童监护法》和《收养照管法》、1989年《儿童法》。

《儿童法》几乎将所有关于儿童的法律结合到了一起,被当时的大法官称颂为“议会立法有史以来最全面深入的改革”,英国媒体则称之为“称民心的立法”。2000年和2004年英国又对《儿童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辅之以2000年《照管标准法》、2002年《儿童收养法》和《教育法》、2003年《健康和社会照管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陆续颁布,使英国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体系已蔚为壮观,相当完善,成为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借鉴的典范。

《儿童法》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非常全面。虐待儿童的内涵非常宽泛,凡是影响儿童生理、智力、情绪、行为发展的行为,均视为虐待儿童行为。

英国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为此,从政府及国家层面而言,防止儿童受虐待的性质也经历了由消极到积极,由补救型到制度型的深刻变革。(李缘)

日本:早期介入是工作重点

在日本,厚生劳动省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大阪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等政府部门和机构都在关注虐童问题。自1991年开始,东京成立了虐待防止中心,开始对儿童虐待信息情报进行统计。日本厚生劳动省从1990年開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统计,并逐年公布。

2000年,日本颁布并实施了《虐待儿童防止法》,2004年又进行了修改,有越来越严的趋势。比如,修改前的条款中规定:“如果发现有虐待的必须举报”,修改后变成:“认为有虐待的必须举报”,同时,语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行为。

日本的社会力量在应对虐童问题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98年成立的“儿童虐待思考协会”以虐童为题材创作漫画,向志愿者介绍虐童防范工作现状。各地的非营利组织还设立儿童访谈热线,与儿科医生、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联网,及时倾听虐童举报。此外,有关防止儿童虐待工作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论文发表会、学会等集会也在日本全国各地经常举办。

在日本,早期发现、早期应对是防止虐童案件的重点。日本政府强调,警方拥有以确认儿童安全为目的的“入室调查权”以及与监护人面谈、勒令改正等权力,同时还要求负责学生保健的老师密切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受虐征兆。在日本每一个都、道、府、县都有儿童保护中心,专门收容被父母虐待的儿童。日本厚生劳动省资料显示,日本全国共有206个“儿童咨询所”,其中128家同时设有“临时保护所”,基本覆盖日本全境。(赵津)

美国:举报是强制性义务

美国反虐童体系经历了近百年的历史。第一例虐童案件曝光于1874年,遭继母虐待近8年的幼童玛丽终于受到了保护。当年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个防止虐童协会。随后20年中,民间组织不断发展,截至1900年,全美各州成立了161个同类组织。

在民间组织发展的同时,政府和法律也在行动。1899年,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建立了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1912年,美国国会创建了美国儿童局。194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各州政府在保护儿童的目的下,有权干预家庭事务。1960年,纽约州首先立法,由州政府建立儿童收养机构,很快扩展至全美。不久,美国政府儿童局制定了举报法范例,随后,各州先后制定了受虐儿童举报法。在随后的几年,全美44个州纷纷通过法律,强制医生必须向警方报告在医疗中发现的儿童受虐情况,随后,报告制度扩展到其他专业机构。

国际上被认为保护受虐儿童最重要的事件发生在1962年,以肯普医生为首的几位医生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上发表里程碑文章,专业描述了虐童死亡案例,建立了导致受虐儿童综合征的医学和心理模型。1971年,加州上诉法院确认“受虐儿童综合征”将作为公诉的医疗诊断依据。1974年,美国國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并于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比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还早5年。

现在,美国各州、区政府都有“儿童保护服务处”,做虐童事务调查、安排受虐待的孩子到养父母的家庭等事项。据统计,美国目前有40万儿童生活在“儿童保护服务处”安排的家庭里。

在美国,强制性规定义务举报人与预防儿童虐待同等重要。早期规定的义务举报人主要是医生,因为只有医生才具备相关被虐待的医学症状的知识,他们会在发现孩子身体受到伤害时进行举报。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州的法律都拓宽了举报人的范围,主要扩大到一些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员,如幼教、中小学校老师、警察、机构保姆、法律顾问、健康服务人员,甚至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

举报的内容也在不断细化。美国最早仅仅要求对残暴殴打和身体伤害进行举报,后来则要求身体虐待和忽视都要举报。如今的举报范围则更加宽泛,如儿童处于人身危险、没有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监管、有严重的情绪问题等。另外,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如果义务举报人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举报,会被罚款甚至被短期监禁,有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美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局。一旦发现虐童案件,警察或儿童保护方面的政府雇员首先要将孩子带离现场,将其安置在临时的社区庇护所,然后再司法介入。美国的儿童保护法案十分严厉,在比较严重的状态下,法庭可以下令禁止施虐者回家,如果事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儿童将被带离家庭。(罗丽)

(摘自《现代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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