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卧室里走出的个人主义
2014-09-10辛旭
辛旭
个人主义在近代西方历史上扮演的角色,无论如何估计都不会过分。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一言以蔽之:“现代性”最重要的内涵是个人主义带来的政治自由。英国人类学家艾伦·麦克法兰也说,以个人主义为代表的“公民社会”是现代性的基础。个人主义如何起源?自然也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最常见的做法是将它当作一套政治理论和行动原则,进行思想史的追索;也有的学者如麦克法兰,则从法律体系和社会关系角度入手,将个人主义看作十三世纪以后英格兰私有财产权制度的产物(《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
人类学家格尔兹曾说:“问题,是普遍性的;它们的解决方法有多种。”这句话被史家劳伦斯·斯通引在《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一书的扉页上,对个人主义起源这类大问题,真是再贴切不过。斯通写作此书的初衷本来是寻索历史上家庭类型与家庭关系变革的原因,然而换个角度看,却分明为个人主义的起源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无论是把个人主义看作一套逻辑清楚的思想体系,还是界定分明的产权制度,都是将其放在我们通常认可的“公领域”中,着重的是其“刚性”的一面;斯通则更多地深入“私领域”,尤为特殊的是,他的聚焦点是其他学者不怎么注意的“柔性”因素。用斯通自己的话说,他要解释的“不是结构的变化或经济的变化或社会组织的变化”,乃是“情感的变化”。具体说,就是追索现代“情感个人主义”(affective individualism)的形成脉络。
斯通论述了十六至十九世纪英国先后存在的三种家庭类型。中世纪的家庭类型是“开放的世系家庭”:家庭是“他者导向”的,子女婚嫁、养育皆由父母做主,所有关系的结成不依情感而定,是否能够加强广阔社会关系中各自的经济利益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家庭承担了诸多公共事务,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十六七世纪,伴随着中世纪亲属、扈从关系的衰微和宗教改革的兴起,家庭形态向“有限的父权核心家庭”转化:父权和夫权强化,家长通过操控财产来操控子女的人生。同时,以家庭为单位的宗教实践日益普及,既取代了此前教会担当的教化功能,也强化了家庭核心成员之间的关系。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现代意义上的“封闭的核心家庭”诞生了:家庭规模变小,非直系血缘的亲属关系从中撤离,家庭成员的关系更加亲密、平等。家庭不再承担公共义务,而缩小为爱的港湾,儿童的社会化责任转移到国家设置的学校,通过义务教育来实施。
可以看出,斯通是通过四条主线勾勒出这一变化的轨迹的。首先是家庭结构:从容纳了众多亲属和扈从关系的“社群”转变为由直系亲属构成的、更具私密性的小家庭;其次是家庭内部权力关系:从父权的增长到更为平等的夫妻关系和对子女独立性的尊重;三是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二者在功能上的分化越来越清晰,界限也日益分明;最后,与以上所有这些线索相关,人的感情方式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人际关系从彼此冷淡和不友善,变得更加温柔、亲密,富有同情心。
所谓“情感个人主义”就是这种情感世界的变化与个人主义观念“合流”的结果。在斯通看来,个人主义具有两个表征:一是“对个人人格日益加深的内省与关注”,二是“对个人自主性的要求及个人之于隐私、自我表达及因社会秩序的需求而设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意志的权利的尊重”。这和一般思想家对个人主义的描述并无太大差异。不过,斯通在其中加进了一个“情感”维度,也因而开启了个人主义的新视野:对十七世纪之后的人来说,个人自主性不仅是一种“权利”,也内化成为心灵的体验形式。由此,斯通将个人主义置于近代英国的具体社会文化场景(特别是家庭生活场景)中理解,使我们从更动态和微观的角度看到个人主义成为人际互动原则的过程。
这种新型的情感关系在家庭生活中首先体现为对父权制的批判。人们意识到,个人的现世幸福最重要,追求幸福乃是人的自由权利。婚姻是一项契约,基于当事双方彼此的权利、义务而订,包括情感、忠实、照顾等诸种责任。这就意味着,由父母包办的婚姻不能让人满意,从前父权制下妻子对丈夫的服从也不再合理,基于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友爱婚姻”成为理想的婚姻形态。在亲子关系方面,父母的权威也相应衰落,运用经济权力来控制子女被看作一项道德过失。这种批判的一个显著结果是最初的女权运动:革命首先在家庭中展开。
情感个人主义也配合着“隐私”的概念。这个概念肯定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不能也不必被迫向他人坦露的“空间”;这个“空间”不仅仅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它还直接推动了家庭房屋建筑空间和居住格局的变革。在十五六世纪,大家宅由一系列没有走廊的连锁套房组成,一个人不得不穿过其他人的房间才能走入自己的房间。人们对此习以为常,并未觉得冒犯了别人或被别人冒犯。到了十七八世纪,房屋增建了走廊,卧室与起居室被分开,夫妇不再与仆从、孩子共用卧室,更不会像过去那样分享同一个床铺。
随着现世幸福成为一种正面价值,人们的性生活也随之改变—它既是新价值的表象,又是其动力。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社会的共识一方面把性视为“罪恶”,另一方面又强调生育的光荣,认为孩子是上帝的赐福,多产是上帝的愿望,它会协助女性获得救赎。然而,由于缺乏掌控身体和疾病的医疗知识,女性实际上一直处于由此带来的痛苦和生命危险中。十七世纪,人们开始公开呼吁性欢乐,不再将其与罪愆联系起来,也不再把它视为社会和家庭繁衍的途径,而是将其视为个人私事。医疗水平的提高,更有效的避孕手段出现,人掌控自己身体的能力大大增强,又为这种新的性道德观念提供了技术支持。
相应的,亲子关系和儿童养育方式也发生了一场革命。如同中世纪的家庭关系表明的,“母爱”并非人的天性,而是一种需要学习和练习的能力。近代之前,英国的婴幼儿死亡率高达30%,“使得对婴幼儿投资太多情感资本成为愚蠢的事”。如今,孩子既成为“爱”的结晶,父母遂开始采用一种“慈爱的、以孩子为重的、疼爱娇宠的”育儿方式。人们不再像过去一样,把孩子送出寄养,而是强调母乳喂养、婴儿与父母共居一室,以加强母婴之间的情感联系,增强彼此的信赖。更重要的是,这种保育方式不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的爱心,它也意在把子女培养成一个独立个体。婴儿本性被认为犹如“白板”,“天真无邪”,后天成长受经验塑造,也同样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为此,第一步便是把婴儿从襁褓中解放出来,使“它”可以“自由”呼吸,舒展四肢;而在此前,“它”一出生就被襁褓紧紧裹束起来。
其实,“情感个人主义”也不能说是完全崭新的见解。在此之前,法国学者阿利埃斯已经提出,十七世纪发生了一场“情感革命”:家庭内核心成员情感联系加强,在整个社会上,爱的情怀都取代了冷漠。事实上,斯通此书的一个重要意图正是要跟阿利埃斯唱反调—但在近代家庭“情感”的变化方面,二人却殊途同归。不过,从学术视野和方法上看,二人仍有一个根本不同。阿利埃斯关注的就是家庭,斯通虽把个人主义兴起的场景聚焦在家庭之中,却并没有把“公领域”排除在讨论之外。恰恰相反,此书的精彩之处就在于把“情感个人主义”和家庭关系的变化,置放于更广阔的社会关系中,使得对家庭的研究成为关照整体文化变迁的一扇窗户。
实际上,“私领域”展现出的新价值观念,是与“公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相互激荡的结果。十七世纪的情感个人主义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弥漫在整个社会中:首先,个人肖像和逝者墓碑前的个人胸像日益普及,袒露自我的传记、日记与情书大量出现,呈现出对个人独特性的关注;其次,众多文学、戏剧作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了温情主义氛围,“伤感的人”成为典范,他“容易因残酷流下激愤之泪,也容易因慈善流下同情之泪”。温情甚至惠及动物。据证,一七七零到一八二零年,表达对暴力的愤怒蔚为时髦,人们甚至开始谴责施虐于动物的行为,认为:“没有人能对任何兽类施加暴力。”并由此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这是一个多情善感的时代—令我们想到美国历史学家林·亨特的主张:人若没有“同理心”,不具备“移情”能力,就不能够对他人的痛苦具有深刻体认,“平等也就没有深刻的意义”(《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我们很难说,这种情感首先是在家庭之内还是之外诞生的,但家庭在其传播过程中显然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家庭生活,这类价值被传递到每一个人,再逐渐渗入全社会,最终成为人们的共识,并借由新的制度和习俗固定下来。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个人主义不但来自思想家的书斋、议会的辩论席和街头抗议的队伍,它也来自家庭和卧室。
斯通的研究同样使我们想到王尔德的话:“生活的一切都和性有关,除了性本身”,因为“性关乎权力”。斯通把那些不可言说也常被认为无关大局的隐秘因素,如卧室、性关系(及其直接后果—孩童)的改变,和更具政治性的“家-国”同构的权力体系的变动联系起来,寻找到它们之间的互动和同步性,这样,“情感个人主义”就成为社会价值和权力变革的一部分。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明白,斯通书中为何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来写“性”: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他是把性、情感、家庭关系、社会劳动、权力结构、意识形态等放入一个整体思考的。
“开放的世系家庭”是中世纪到近代早期标准世界观的产物。在这种观念中,人是“存有的大链”(the great chain of being)的一环,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具独特性,彼此可以互换。家庭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幸福,而是为了服务于社会的维持,性与婚姻就以此为目标。前边提到把儿童送出寄养的方式,其实就是为了迫使女性尽早脱离哺乳阶段、再次怀孕。因此,从“生”到“养”,都从属于社会劳动力的“巨大交换体系”,而“性”就居于这一交换体系的关节处。
“有限的父权核心家庭”则和十六七世纪民族国家的形成同步。民族国家要求国民个人效忠于国家,而新型家庭形态就承担了使这种忠诚感内化的作用。在西方政治传统中,自《旧约》开始,就存在一个“家-国”同构的类比:“国”是“家”,“君主”则是“父亲”。十七世纪,这一逻辑被大量使用,“服从君主”被视为“公民的首要义务”。为此,家庭内部的成员关系也做了相应界定,这一重任主要由新教承担。路德派牧师不断宣传父/母、父/子、主/仆之别,倡导男性家长的权威,如同约翰·弥尔顿所断言的:“他(丈夫)只敬示上帝,她(妻子)则敬示他内里的神。”新的宗教体验和实践也出现了:在新教家庭中,除了按惯例参加每周日的教堂礼拜仪式外,全家人每日都在固定时间由男性家长带领,聚在一起轮流读《圣经》,共同祈祷,合唱诗篇。这在增强家庭成员彼此关系的同时,也使男性家长取代了从前的宗教领袖地位,成为家中的精神领袖。
在儿童保育方面,传统基督教观点认为性欲是罪恶的,孩子生来便带有原罪。路德教派据此强调,应以最严厉方式规训儿童,以约束其罪恶性。婴儿被束缚在襁褓里,就是措施之一;而他们稍微长大,便少不了藤条、鞭子的伺候,其目的就是使服从威权成为他们的生活习惯。因此,父权逻辑在强调个人服从的忠诚品质同时,又通过国家体制内化了“侍君如父”的责任感,使得“家-国”权力关系互为强化:国家以保障“丈夫与父亲对核心家庭内女性与小孩的威权统治”的形式加强了父权,而通过“家父”的严格管控,国家政治秩序的基本价值也渗透到普通人日常生活中,那些有可能威胁到政治秩序的东西被巧妙转化成有力的支持。显然,这种严苛的儿童养育方式之所以能够被今天的人们理解,是和斯通把它放入“家-国”关系脉络中加以阐释的学术策略分不开的。
“情感个人主义”的出现,势必带来权力关系的调整。通过强调“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不能复制或替代的”,那种建立在“可交换性”基础上的个体观和家庭观被打破了。在政治领域,坚持个人拥有某种程度的行动自由权与内在信仰权的观念,也激起了“平等派”长达一个世纪之久的抗争。到一七四一年,大卫·休谟宣称:“把国王描述得像上帝在世上的副摄政一样,只会激起每个人的笑声。”意味着人们已经洞彻并放弃了“家-国”同构政治的威权实质。
正因为情感关系与“权力”分配息息相通,所以,随着高度个人化的情感逐渐发展并被充沛体验,“边界意识”的问题也被提出来。如何恰当区分“私领域”与“公领域”、“个人”与“社会”,既需要哲学思考和启蒙,又需要落实于日常实践。在这方面,核心家庭依然扮演了一个枢纽性角色。“公领域”和“私领域”的分界线日益清晰化,是和家庭越来越封闭同步的,而家庭的“私领域”化又进一步为个人意识的成长提供了充分保护:我们看到,“个人”是在最为隐私、离开公共权力活动中心最为遥远的“卧室”里得到成熟和强化的,性、生儿育女、夫妻温存,都是个人主义成长的途径。而它的发展不但颠覆了传统的家庭权力结构本身,也培养出“公领域”内的一种崭新的个人道德:“先削弱亲属的权力,然后削弱父母的权力。随此权力改变而来的是责任及义务概念的改变。”若说现代政治自由诞生于“卧室”,自然太夸张;但是,如果只看到个人主义的行动终端,也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斯通深研英国家庭史,自有其本来的学术意图,不过,作为一个中国人,读完这本书也不能不有所感慨。从清末开始,我们就一向艳羡近代西方的富强、民主,也在追寻他们的富强、民主是怎样来的。可是,由于我们的目的性太强,不能平心静气地对西方历史做一个追根溯源式的考察,而只顾在看得到结果的地方去找原因,忘记了刻舟求剑反会离根源越来越远。直到今天,还有一些学者只把铁和血这样一些刚性因素当作西方强盛的秘密,注意的是技术变革、国家建设的“现代化”,而忽视情感、家庭乃至“性”这样一类“软性”因素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西方近代史上起到的作用。中国传统文化也是以“人”作为思考中心的,“情”是理解诸多人伦训条的一个关键词,至于由一身到家、国、天下的道德实践路径,更可以说是文化常识。但是,我们怎么样在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自己文化传统的脉络中重新思考和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我们离真正的富强和民主还有多远。而无论如何,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一味强调“大国崛起”的力量型“富强之路”并不一定能带来文明价值的更新,这或许是斯通带给我们最重要的思想资源。
(《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劳伦斯·斯通著,刁筱华译,商务印书馆二零一一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