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构建
2014-09-10陈宇凤
摘 要:随着中国对律师的需求的不断增长,律师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 律师行业的发展与一些律师个人道德修养的培养表现出极不协调的现象,尤其是律师与舆论媒体之间关系的不当处理,已经严重危及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 本文将从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对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现状及原因进行描述、剖析,再对如何构建律师职业道德进行探讨。
关键词:律师;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一、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的分析
自律师职业发展以来,普遍情况是,律师对自己代理的案件如果有法律意见,都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书或在法庭上表达,对其他案件特别是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会轻易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近几年,围绕某些热点案件,一些律师往往通过自己的博客或者透漏给媒体及时发表意见或评论,还有很多律师为了胜诉或对抗对手,会借助舆论媒体的力量来造势,企图影响案件的判决。
例如著名的李某某案件,在该案件还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的时候,李某某律师王冉的辩护词就已经全文被挂在了网上,涉及到该案受害人杨某的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案发后,双方律师利用网络和媒体展开博弈,不时爆料所谓的“内幕”、“真相”,试图借助舆论的力量影响司法进程和法院判决。在此过程中,尽管有权威专家一再提醒各方理性、慎重发布案件相关信息,遗憾的是,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情形还是一再出现,某些言论更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甚至有悖法理,引起公众的强烈反感和不满。
其实不仅仅是李某某案,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媒体和律师都走得太近,其不当言论,不仅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会使得陪审员和法官难以保持公正,难以将其判断建立在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之上。如此一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极大的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信力,还导致公众对司法产生一种抵制情绪,这样对司法公正也是一种打击。
二、中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存在的原因
在这样一个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案中,律师没有把握好与媒体之间的言论界限,反映出了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具体分析其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點:
(一)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各种关系处理的需要。
自从1990年10月,司法部首次颁发了《律师十要十不准》,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作了原则性规定之后,我国又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多次修改。1993年、1996年、2002年、2004年都相继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了具体规定,有些具体规定却在后来被删掉。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订了《律师法》,根据其规定,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包括:信仰法律、人格独立、程序公正、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最后我国于2012年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中提到了律师对当事人应有的保密义务。但从我国目前有的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等法规中,多为原则性规定,这些道德规范抽象和概括,
既没有关于媒体该如何报道案件的规定,也没有规范律师该怎样与媒体交往,又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奖惩不明,形式上的不足和配套措施的缺乏导致了实际执行效果差的问题,从这几年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该规范基本上就沦为一纸空文。为此,有必要进行理念的构建,进一步的具体设计,建立起适合于我国的律师与媒体规则。
(二)忽视了对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越来越重视追求物质生活,却忽视了人自身的精神追求和道德修养,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法律职业伦理专门教育没有一席之地, 缺乏教学依据和课程支撑, 从而成为其他课程教学的附庸。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除了表现在上述课程设置方面, 还体现在考试、实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律所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单位,管理部门应当从点滴做起,加强管理律师学习教育, 律师自己也要自觉接受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教育。但目前律师管理部门对律师的教育培训不够重视, 很多都流于形式,导致一些律师因为没有受到律师道德方面的教育而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最终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三)律师入职的门槛设置过低。
一方面,很长时间里, 律师入门的门槛虽然有所提高, 但是主要侧重的是对学历方面的要求, 法学教育中没有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教学要求。即使单位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列入律师资格考试范围, 也仅是一般性的要求, 无法真正考察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此外, 入职后的教育培训不够,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律师的继续教育中仍然是薄弱环节。我国律师入职前的道德品格审查制度不完善不严格,虽然曾有过提交无犯罪证明的做法, 但是无犯罪证明只反映作为一般人罪与非罪的标准,没有体现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 不能有效的阻断品行不良者进入律师行业。
三、对如何解决律师缺失职业道德的探讨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律师队伍,使律师与舆论媒体进行良性互动,维护好律师在社会上的声誉,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如何构建我国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 对现行的《律师法》进行有的放矢的修改和补充, 从立法上确定律师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界限。立法是保障律师职业道德健康发展的动力,能从根本上阻断职业中的不良品行。要对《律师法》中有关律师保密义务和其与媒体之间言论界限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打破之前律师与媒体的关系这一方面无序、零散的状态。2004年中国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第四条规定是律师与媒体关系的最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应该删掉,应该再使这条规定更加具体化,实践化,不致使律师言论在律协范围内缺乏有效的条文规制。比如对于涉及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的案子,规定律师不得主动投稿或上网介绍案情或评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应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不得向其泄漏和提供国家机密或任何有损祖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等强制规定。 其次有必要规定律师与媒体之间不当行为的惩戒制度,要使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与具体的惩戒方法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使其具有操作性。
(二)要完善律师行业自律机制。
律师行业是一个实施自律管理的特殊行业, 要自律管理好律师, 就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自律管理体系。所以, 应充分发挥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则和职能, 加紧制定律师行业规则和审查的原则、目标、程序等统一要求, 审查已经通过的行业规则, 并将其纳入到预定的行业规则体系中去。可以扩充律协现有的职权范围, 强化律师自律管理机制, 通过律师法授权的形式, 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 将年检注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律师执照领取等微观具体事务纳入律协的职责范围, 使律协行业管理由柔性走向刚性, 真正明确律协参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职能。 改善优化执业环境, 要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行业规范, 其约束律师的职业行为, 严肃职业纪律。只有规范了律师职业队伍中的道德素质问题, 才能有助于律师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法治才能取得突出的成绩。
(三)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建设。
律师行业整体的道德水准的提高有赖于每一位成员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首先,加强学习教育是基础。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就要先从法科学生开始,从其一开始接触学习法学的时候就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虽然我国一些法学院已经着手加强对法科学上的法律职业教育,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近些年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列为了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但是这仅仅是第一步,如何保证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同样需要重点加以考虑。同时要注意教学的方法,避免以道论道,应开展大量的案例教学,通过教学真正提高法科学上的道德认知能力、道德评价水平以及解决到的冲突的能力。最后还应注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考核。对于已经在职的律师们,就要经常开展理想信念宣传, 让广大律师形成正确的职业信仰,并且深入开展法制教育, 提高依法执业的水准。
三、结语
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 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 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律师在遵守职业伦理的基础上,与媒体进行良性的互动,能到达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使得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律师职业伦理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如果每一个律师在从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其职业道德,按照职业道德标准办事,那么,律师就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产生一種健康向上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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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宇凤,女,1990年12月生,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