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著作权及其侵权行为
2014-09-10王霞
摘 要:近些年互联网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其中之一就是使社会信息的传递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为公众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社会信息在飞速传递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成为近些年来各国司法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著作权构成要件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很大,其中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等等①,而作者注意到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高速普及,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更甚,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想比较,又有很多的新情况要面对与解决。
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随之而来的对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保障提上了重要的议程。本文中将要阐述的也是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这一议题,因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涉及到一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与网络管理者、网络著作权人这三方的利益②。
本文探讨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自己专有的一些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样类型以及其构成要件,期望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所助益。所谓网络著作权的是指著作权人及相邻权人对其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享有在网络环境下受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列举的权利。
一、网络著作权的特点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较,网络著作权的特点如下:
1.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中匿名或签署假名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确认最终的作者身份带来很多困难。这就对网络技术的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客体的特殊性。网络著作权中的客体是网络作品,也就是数字化作品③,即将作品通过计算机语言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信息,继而展现到桌面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作品的涵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点。尤其在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上,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已超出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的范围。从传统的作品被数字化,到被上载、下载、超链接等均是复制④。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已是传统著作权作品中的复制所不能概括的。3.权利内容更多。《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的17项权利是传统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不仅包括传统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也因其自身所处的互联网环境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如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样性
我国现有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难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网络著作权侵权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点就是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使其难以通过法律进行全面的规制。
本文根据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行为人不同,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以下3类:1.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者可以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与因特网联线的从业者。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领有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主要从事网络信息的提供服务。从每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中,可观察到网络服务者侵权行为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其不仅掌握了资源发布的平台,而且拥有强大的信息技术优势。2.网络管理者的侵权行为。网站管理者一般负责某个网站信息的撰写、编辑,并对这个网站的内容、秩序进行管理。网站管理者对其管理的网页或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⑥当其为了是网站私利,对其编辑的作品进行强行署名、盗用、剽窃,就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3.用户的侵权行为。目前互联网的终端用户侵权只能是自然人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但在承担侵权责任时还可能是法人、其他组织等。计算机终端用户是信息的阅读者与传播者,用户对于网络中的信息随意下载、建立链接是随意的,加上国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甚至意识到了也认为在我国的法制现状的大环境下容易脱身。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我国的民事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随着201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的实施,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可分为违反法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和违反法定不作为义务的作为。⑦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其他人合理使用的权利。但是数量庞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存在说明违反著作权实施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违法上传、转载或下载自己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对他人网站的内容设置超文本链接,如果这些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所列举的12种使用情形,此时网络用户因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作为,属于违法行为;第二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所规定的情形,网络著作权人发现网络用户侵害其著作权时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与该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為即属于违反法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2.客观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的另一构成要件就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给著作权人及相邻权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无论是人身方面还是财产方面。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损害产生的前提要件。无论是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都是确认侵权行为人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4.存在过错。过错是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⑧根据民法侵权行为原理可以总结出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网络终端用户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侵权行为人,网络用户如果明知自己的上传、转载、下载著作权人作品会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却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失的发生。这是典型的故意主观状态。规定故意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符合社会现实实际的。
四、网络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对策
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技术性,这就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针对网络环境的特点以及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拟从下面几个方面提出一些作者自己的愚见:1.健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达到国际领先水平⑨,但从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不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但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就网络著作权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由于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因此我们将来在完善立法的时候,就应该本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找到符合著作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2.加强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支持。当今社会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企业研发出了一些有效规制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技术支撑。如鼓励网络著作权所有人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设置、安装电子水印、反复制设备、加密软件⑩。为了提高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可识别性、可监控性,应进一步加强一些相关技术的开发。3.加强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单个权利人维权的困难,其在经过众多权利人的授权后,能够借助其强大的维权力量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制定出行业的标准,以用于规范网络著作权的发展。但我们仍应不断完善还处于起步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更加完善的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模式。4.加强网络法制意识建设。以上3条建议都是从技术的角度进行了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规制的建议,也可以看做是从外在因素进行的规制。接下将要叙述的法制意识的建设是从内部因素进行建议的,网络环境中法制意识的缺失是导致网络著作权不断被侵犯的重要的内在原因。众所周知,网络社会相对于现实社会具有很大的自由性,人们的言论会随着这种扩大的自由而更加放肆,忽略到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增强网民的法制意识,在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下,积极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内在根源。
此外,许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也是由于当事人著作权意识的淡薄所导致的。一般网络用户实施的某些侵权案件,并非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的故意侵犯的主观心理,而是不知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因此,强化网络用户的著作权意识,能够从侵权的源头上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
五、结语
网络著作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出现的一种课题,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涉及到社会各方的利益,处理的好不仅有利于网络著作权的健康发展,而且能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提供幕后的支持。作者认为我们应重视和加强对国际先进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吸收,并结合我国法制意识不强的社会现实,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逐步建设一个健康而有序的网络环境。
注释:
①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③沈志先主编:《知识产权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④丛立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之表现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第2期
⑤Kanchana Kariyawasam: AFACT claim against Australian ISP iiNet: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service providers,2011
⑥马彦超,丁娟:《浅析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学研究》2008年7月
⑦丛立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探讨》,《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⑧张成立:《论知识产权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商业时代》2006年
⑨胡雪梅、黄志纯:《试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南昌大学学报, 2005第1期
⑩ShubhaGhosh,DeprivatizingCopyright.,CaseWesternReserve Law Review.2003
Robyn Durie,Challenges faced in providing mobile services,2005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沈志先主編:《知识产权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胡雪梅、黄志纯:《试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载《南昌大学学报》2005第1期
[5]王迁:《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6] ShubhaGhosh,DeprivatizingCopyright.,CaseWesternReserve Law Review.2003
[7]Robyn Durie,Challenges faced in providing mobile services,2005
作者简介:王霞(1986-12),女,山东枣庄人,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