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农业主体的发展模式研究
2014-09-10刘松
刘松
摘要:提出了弱势农业主体这一新概念,并分析其生产和经营困境产生的原因。建议弱势农业主体通过经营模式的创新来激发其潜在的竞争优势,结合自身特色,建立起融合消费便捷性、质量可追溯性、娱乐性和公益性为一体的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区域内各个弱势农业主体的协调发展,从而提高自身的产业竞争力。
关键词:弱势农业主体;家庭农场;区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4)11-2720-05
Study on Development Mode of Weaker Agricultural Entities
LIU Song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Yangtze University,Jingzhou434023,Hubei,China)
Abstract:The concept of weaker agricultural entity was put forward,the reasons for difficulties of its operation were analyzed.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operation pattern innov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to inspire its potential competitiveness. A consuming-convenient and quality-tracable platform combining entertainment with pulic benefit should be constructed based on its characteristics, to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 of weaker agricultural entity and improve its own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Key words:weaker agricultural entity;family farm;regional agriculture;e-business;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Y108);湖北省教育人文社科项目(13Y032)
我国区域农业发展长期以来过多地依靠自然资源和劳动密集优势[1],而忽略了区域特色、农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和产业政策上的协同,导致区域内多种农产品供需结构逐渐失衡,在规模或特色上难以形成持续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在当前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产品质量缺乏保障、务农人口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生产配置,发挥区域农业规模化生产和差异化生产的竞争潜力,是我国涉农企业及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解决类似问题,欧美国家主要通过生产技术创新,以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代替劳动密集型的方式进行产业升级;或者通过农业扶持政策和法律措施,确保农业生产稳定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并引导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流通,从而促进农业竞争优势的提升[2,3]。我国各地农业部门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还试图通过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来简化生产与市场的对接,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的精神,进一步突显出新型农业主体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主体地位。现阶段,我国农业主体已经开始发生结构性变化,但从近几年我国农产品的供给现状和价格波动现状分析,这些新型农业主体虽然在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上相对于传统的家庭承包主体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小生产与大市场间的矛盾格局。在很多区域对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产品供给均衡的作用有限,甚至在局部区域内造成了农业主体增产不增收的尴尬局面。这种现象在农业现代基础薄弱、产品竞争力不明显、政策支持不足的欠发达地区更为严重。为此,本文将重点分析欠发达区域建设新型农业主体可能面临的弱势困境及其成因,提出以区域弱势农业主体比较优势整合与协同为基础的市场竞争力培植方案,以期使区域弱势农业主体在相对困难的宏微观条件下也能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
1弱势农业主体界定及其特征
1.1弱势农业的成因及概念
新型农业主体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既可以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经营分散问题,又能有效地解决集体所有制的效率低下问题,为高新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创造条件,从而对夯实我国现代农业物质基础,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都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目前,我国经农业部确定的家庭农场有6 000多个,农民合作组织登记在册的约有68万家,入社农户4 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可见,新型农业主体在我国农业生产者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不大,并且家庭农场普及程度远不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主体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围绕着新型农业主体进行各种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模式的创新,已经成为区域内农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途径。特别是最近几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很多欠发达地区也相继出台各种政策推进农业主体的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产业结构转型。然而,新型农业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或合作组织)的有效运行应该具备机械化、农民高素质化、信息化、服务社会化等条件,而很多农业欠发达地区难以在短期内提供这些条件,于是就产生了一种新的现象,欠发达地区即使建立了新型农业主体,改变了农产品的生产形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的效率,但由于运作模式和区域农业基础条件的限制,新兴的新型农业主体面对的还是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缺乏组织化的大环境,不能有效地完成生产与市场的对接,仍然处于受制于“大市场”的弱势地位。因此,在政策支持、产业基础薄弱、农业特色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让欠发达地区的新型农业主体持续发展,并带动比重更大的传统农业生产者群体共同发展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必然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首先提出弱势农业主体的概念。弱势农业主体是指在农业资源或农产品上具有潜在的比较竞争优势,但由于受区域政策、产业基础和运营模式等方面的限制,经营绩效受制于外部农产品供给量和价格的波动,致使其市场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主体。具体而言,在农业欠发达地区新建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以及家庭联系承包责任制下的传统农业生产者都可以被称为弱势农业主体。
1.2弱势农业的发展困境——以荆州市为例
湖北省荆州市是中部地区的农业生产大市,也是一个工业和农业欠发达地区。近年来荆州市围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农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发展方向,以确保主要农产品稳定增长、农业效益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为基本目标,以服务“壮腰工程”建设、打造农产品千亿产业和创建百亿斤粮食大市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不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形成了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前,经荆州市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达289个,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也有300多个。这些农业主体在葡萄、棉花、淡水鱼、水稻等农产品的种植和经营上初具规模,已经在较大的区域范围内获得比较竞争优势。同时,在新型农业主体的带动下,很多家庭联产承包形式下的农业生产者也成为了有关农产品供给的重要补充,而且这些传统农业生产者在某些农业产品的供给总量上甚至还远远超过新型农业主体。从近几年发展的实践看,荆州市新建的新型农业主体和传统的生产者仍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它们的经营和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农产品销售议价能力差。由于荆州市的农业现代化基础薄弱,长期以来区域农产品无法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竞争策略,同时农产品的规模化水平和技术水平难以使区域农产品的供给突破季节上的限制。因此,农产品往往是在价格开始下降时才能上市。在尚未建立起完整外向型销售渠道的条件下,生产规模的增加会进一步促使本地农产品价格快速下降,由此导致分散化经营的农业主体难以取得产品销售的议价能力。因此,导致有关农业主体的经济效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强,甚至出现增产不增收的情况。
2)缺少质量稳定的批量化农产品。我国农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然而新型农业主体的经营需要从业人员除生产农产品外,还需从事经营活动,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具备较高的机械化操作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虽然荆州市在大力推进新型农业主体的建设,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区域内农业人力资源原有的结构。大量青壮年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使现有农村劳动力在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上与新型农业主体素质的要求相偏离。另一方面,对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在规模上的限制使以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短期内难以改变传统的耕种和销售模式,而且,农业主体的分散生产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很容易受到天气、病虫害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致使区域内缺少质量稳定的批量农产品供应,也难以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形成足够的品牌优势。
3)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存在盲目性。在新型农业主体建设实践中,区域政府部门通常会重点引导或扶持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优势或品牌优势的重点农产品。但是,这种由上到下的“安排”,使政府部门在新型农业主体认定过程中可能过多地干预农业主体的专业化分工;同时,会过度重视农产品价值链中的农产品基地建设,而忽视农业产业链在营销、生产运营、技术创新、社会资源利用等环节的延伸。然而,由于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长期存在分离的现象[4],真正的竞争优势应该来自于农业产业链的协同,片面扩大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规模会加剧区域内部的竞争,会使区域农产品趋于严重的同质化,甚至逐渐失去原有的比较竞争优势。
4)新型农业主体的风险应对能力不足。要使新型农业主体能在区域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求当地应该具备机械化、农民高素质化、信息化、服务社会化等条件。然而,荆州市等农业欠发达地区难以在短期内提供这些条件。此外,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主体的申请政策存在很大的弹性,很多风险控制能力差的农产品生产者已经参与到新型农业主体的建设中。一方面,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使农业主体的投资增大;另一方面,很多新建的农业主体难以应对因农产品价格或自然因素变化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不确定性。因此,荆州市等欠发达区域的弱势农业主体可能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将面临着更大的财务风险,但当地的农业服务体系通常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
2弱势农业主体的发展模式
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的初始阶段不可避免地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我国农业管理部门已经制定了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经营、保险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同时,很多欠发达区域政府还设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基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等。但欠发达地区受财政能力的限制,其支持力度还不能完全满足各种农业主体的发展需要。此外,过多的行政干预反而会影响农业主体的市场化选择,造成区域农产品供给结构趋同,而且现有的WTO框架对政府采用直接农业补贴和政策优惠的限制越来越严。因此,对于弱势农业主体而言,自身的经营模式创新应该是促进其竞争优势提升的主要动力,要努力探索以内在的经营模式和农产品质量提升为主,政策优惠和直接补贴为辅的竞争能力培植模式。
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农业主体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公司+基地(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两种。“公司+基地(农户)”是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客观上有利于农户销售农产品,但本质上是仍然一种农业企业主导的供应链,农户或其他农业主体失去了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在供应链条中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出现后,各区域政府开始提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经营模式。这种模式通常以形成一定规模的种植户或养殖户作为基层生产单位;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而联合社是把更多的家庭农场联合起来,为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进一步提供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生产设施等多方面的服务。具体而言,农产品生产的耕、种、收等主要环节可以靠合作社提供,而田间管理主要靠家庭成员来完成。例如,上海市松江区通过试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既稳定了粮食和生猪生产,保护了耕地并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又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但是,从荆州市实施的情况来看,合作社的发展对欠发达地区的农业主体的服务效果仍然不尽人意。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欠发达地区的弱势农业主体的生产规模或产品质量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加入或不加入合作社的利益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弱势农业主体没有扩展农业产品供应链的能力,因而仍然改变不了类似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下的被动地位。农业产业集群经常向下延伸到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并侧面扩展至辅助性产品的制造商以及与技能、技术或投资相关的公司,其发展不仅有利于降低农产品的交易费用,形成区域农业品牌优势,还有利于改善城乡之间的生态环境。因而,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和提升农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5]。但问题是,对于弱势农业主体所处的欠发达地区,短期内很难具备建立农业产业集群的条件。因而,弱势农业主体要实现从有限的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化需要更特殊的突破口和长期的动力机制。
农业竞争优势的直接来源包括农产品价格、农产品质量、农产品结构以及农产品的差异性与趣味性等,而这些直接来源受到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政府支持、劳动者素质、自然资源以及高标准需求等因素的影响[6]。虽然弱势农业主体表面上在竞争力的直接来源及其影响因素没有绝对优势,但是不可否认其仍然具备潜在的外部经济性、合作效率以及创新能力。改变其弱势地位的关键在于,欠发达地区政府及农业合作组织需要通过一定的经营模式创新激发潜力,并使其价值在特定的市场上得以体现。国内有关研究表明,竞争优势的发展应保持已有的资源禀赋比较优势,通过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升,以“包装特色农产品”为依托,将外生比较优势升华为内生的比较优势,形成规模经济和特色农业,并引入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方式突破产业发展的前景[7]。因此,欠发达地区要立足于区域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进行准确的产品定位,利用供应链延伸或电子商务等手段,激发各种竞争力影响因素的潜力,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使弱势农业主体摆脱发展困境,增强市场竞争力。经营模式创新的关键是建立一个能集成区域农业资源、简化农产品流通渠道和压缩交易时间的支撑平台。事实上,欧美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实践已经表明,农业电子商务平台性组织有助于产生规模化的市场渠道、紧密的合作组织结构、信息共享和信任机制以及公共的支持环境等,并且由平台性组织而引起的交易模式变革会促进农业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8,9]。
3弱势农业主体交易平台的构建
所建立的平台要能支撑弱势农业主体竞争力培植的过程,必须将平台的定位和功能设计与弱势农业主体的特征和潜在优势的挖掘结合起来。近年来,长期存在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反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城市居民的农产品消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受季节因素和农产品生产周期的影响,规模化的农产品集中上市往往会造成暂时性的农产品供给失衡,致使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导致农业主体生产的风险加大,这样将对区域性农产品供给的稳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此外,在现有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下,农产品的供应链较长,使消费者普遍感觉农产品价格偏高,而农民又因销售价格偏低生产积极性不高。针对这些问题,欠发达地位的弱势农业主体应抓住这些问题中的某一个核心,将其作为经营模式创新的切入点就可以逐渐建立起市场竞争力。
从荆州市弱势农业主体的实际情况看,弱势农业主体在短期内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实力,因而建议弱势农业主体的服务定位立足本地。支撑这种市场服务定位的平台应该以“生态、便捷、娱乐和社会公益”为特征,为欠发达地区的弱势农业主体提供市场价格、需求分析、订单式生产、供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致力于提高区域消费者对本地农业主体的认可,减少农业主体的经营风险,为培养弱势农业主体的持续性市场竞争优势奠定基础。在当前电子商务得到城市消费者普遍认可的环境下,这种支撑平台可以具体化为第三方农业组织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具体而言,这种电子交易平台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为区域消费者提供生态农产品。交易平台建立的基础是实现小规模弱势农业主体供给的规模化,并只向特定区域内的城市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生态农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农产品的供给方只能是区域内得到平台认可的高品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传统小规模生产的农户。重点供应区域内城市居民直接消费的季节性农产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实质上可担任确保农产品质量的担保角色,平台的经营不强调弱势农业主体农产品种养植的规模化、成本竞争优势,更多地关注农产品种养殖、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性,并力求通过电子商务的优势来创新农产品供给模式,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销售价格两者间的平衡。
2)强调农产品交易方式的便捷性。结合电子商务的优势,将农产品的供应链虚拟化,并对传统农产品的交易流程进行创新。通过区域内消费者直接预定的方式,减少农产品采摘的提前期、存储时间和周转环节,保证为特定的顾客群体按时按量地提供新鲜的农产品。特别要能满足那些对农产品质量要求高、无暇采购或不方便采购的客户需求,甚至可以以社区或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的直接配送服务。
3)融网络休闲与生态农产品真实消费于一体。为了提高交易平台的吸引力,交易平台提供消费者可以参与特殊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功能,实现“虚拟家庭农场”的概念。参与“虚拟家庭农场”的农业主体可以不受规模的限制,只要能提供质量合格的农产品养殖服务就可以成为农产品的供应商。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领养”生长周期较长、价值较大的农产品,可以参与个性化的农产品种养殖过程,观察各个时间段内农产品生长的状态,并提出合理化的委托管理建议。通过这种方式可增强用户对农产品成长的期待及收获优质农产品的成就感,从而可以提前锁定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
4)服务于区域弱势农业主体的社会公益性。交易平台可以免费发布各种农产品或农资的供需信息,为区域弱势农业主体(特别是传统的小规模生产农户)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提供更快捷、更多可选择的渠道。交易平台具有实现订单式农产品供给的功能,可以满足顾客对农产品品质的需求,避免农业主体片面追求产量而采用非生态性的种植方式。平台的社会公益性对弱势农业主体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欠发达地区的多数农业主体没有大量资金建设生态农产品基地的情况下,可将分散的小规模种养殖资源集成起来,提高当地传统农业主体的经营性收入;另一方面,对于新型农业主体,可减少其农产品种养殖的盲目性,降低因农产品供需不平衡所引起的价格风险问题。此外,交易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有利于建立起以农业交易平台为主导的市场机制,引导区域弱势农业主体自主发展,保证农产品供应链和运营模式的多样性,解决因政府导向所致的产业结构趋同和重复建设问题。当然,考虑到季节因素、生产周期、价格敏感性、保鲜储藏、重复性日常物流配送等问题,农产品的交易和非农产品的交易方式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面向弱势农业主体的交易平台的功能与运营模式设计需要特别的考虑。但关键问题是,要将B2B和B2C等经营理念融入到区域弱势农业主体的农产品运营模式创新中,用于优化高品质农产品的种植、流通、销售和消费等各环节,以“生态、便捷、娱乐和社会公益”的服务理念来锁定区域内的消费群体。
4小结
欠发达区域在先天条件不足的情况下,片面追求新型农业主体形态的多元化和规模的扩大,而缺乏明确的农业主体发展定位、商业运作模式和战略导向的经验积累或创新,这将导致建立在单一优势资源上的比较竞争优势逐渐丧失,也是目前弱势农业主体运营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弱势农业主体面对区域农业现代化条件上的差距,要提高其市场竞争力需要从自身经营哲学和经营模式的创新入手。区域性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可使弱势农业主体能共享供需信息和技术,对稳定产品质量、保障农业主体的经济利益以及规避经营风险都有重要的作用。以交易平台为支撑的弱势农业主体间通过合作能打破“小规模分散供给”受制于“大市场”的农产品价值链结构,使弱势农业主体能有效地跟踪市场动向,实现各种农业资源的定向供给和价格锁定,确保预期收益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王丽娟,徐建华,陈百生,等.浙江省区域特色农业集群发展对策研究[J].浙江农业科学,2013(9):1061-1064.
[2] SASSI M.Agricultural convergence and competitiveness in the EU-15 regions [A].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sts Conference[C].Gold Coast,Australia,2006.1-19.
[3] KISAN G,JONATHAN P,JAN D.FAO/WFP crop and food security assessment mission to Zimbabwe [R].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2010.1-34.
[4] 孙瑞玲.中国现代农业建设的路径与模式选择[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2):163-165.
[5] 常伟,罗剑朝.技术进步对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的影响研究——以陕西富平农业产业集群为例[J].科学管理研究,2013,31(4):85-88.
[6] 高峰,亓秀华.我国农业产业集群形成机理分析[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2):12-18
[7] MICHAEL E P.Clusters and the new economics of competition[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8(12):77-89.
[8] ACIKSOZ S.The cluster of urban agriculture:case of bartin-turkey[J].ARIM Bilimleri Dergisi,2009,15(4):348-357.
[9] MELANIE F,TOBIAS H,GERHARD S.Developments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s of electronic trade platforms in US and european agri-food markets:Impact on sector organization[J].International Food and Agribusiness Management Review,2004,7(1):1-9.